内容提要:六十五年前日军攻占南京后,对停止抵抗的中国俘虏进行了大规模的屠戮,这一暴行出自日军高层的命令?还是仅仅是基层部队的自发行为?由于现存的材料残缺不全,给认识这一问题带来了很大的困惑,日本许多人也因此矢口否认屠杀出自自上而下的命令。本文通过对今日尚存的日本军方的组织记录和日军官兵的个人记录的钩稽梳理,证明第十六师团师团长中岛今朝吾中将1213日的日记、第一百十四师团步兵第六十六联队第一大队的战斗详报和第十三师团步兵第一○三旅团旅团长山田?二少将12日日记中有关记录,就是屠杀命令的记录。虽然我们今天已无法复原攻占南京的上海派遣军、第十军以及更上一层的方面军的有关屠杀的命令,但通过本文的论证可以肯定,日军在师团一级确实曾下达过屠杀令。 

关键词:日军屠杀令,虚构派,否定论调,辨证 

 

   19371213日日本军队攻下南京后犯下了一系列违反战时国际法1的罪行,在这些罪行中,对战俘的屠戮是最主要的一项。因此,多年来日本 “虚构派”2特著笔墨,声称日军在南京除了对少量有害于治安的“便衣兵”的“合法”处决,大量的俘虏或释放,或使役,或关押,并没有屠杀俘虏。日本记述“南京事件”3的“正史”《南京战史》说:

       ……根据以上记述,我各部队不论在什么样的战况下,接受什么样的任务,对敌人的投降兵、败残兵、便衣兵等有什么样的对应,尽可能给予了阐明,但不明的部分依然很多。

       对应的结果,可以分为五种情况:1、作为正式的俘虏收容,2、解除武装和释放,3、作为俘虏收容后逃跑,4收容后的处置不明,5、处断的处置……

       这个处断的处置,作为日本军是基于任务命令的战斗行为,还是因为发生了抵抗暴动,或是对此有很大的担忧,都是可以推定的理由,但具体的说明,在战斗详报中几乎没有记述。4

   日本军史学界的权威著作《支那事变陆军作战》说:

       关于各项目,举出正确的数字是不可能的,但南京附近的尸体大部分是由战斗行动造成的结果,不能说是有计划、有组织的“屠杀”。5

   亩本正己在《真相?南京事件》中说:

       沙尔芬贝格、拉贝以日记和文章将日本军的行为拟为成吉思汗的征服欧洲战争,拟为希特勒、斯大林、布尔布特的大屠杀,但具体的例证一条都没有。仅是个别的、偶发的事件,不是也没有具体的例证么?6

   而新近出版的日本虚构派的代表性著作《再审“南京大屠杀”7则断言连最有处决“理由”的“扫荡”中被捕的“便衣兵”也没有被处决:

       通过扫荡作战,日本军逮捕的许多中国兵,都被收容在城内的南京监狱。被收容的俘虏大约在1万左右,其半数12月末被作为劳力送往上海,余下的被编入了1940年创立的汪兆铭的南京政府军。决无被处决之理。8

   “决无”的断言,在虚构派中并未一统天下,但即使承认确有“处置”,也决不会承认是“组织行为”,更不会承认有“自上而下”的屠杀令。中村粲在《应该反省过去历史的是中国》中说:

       对一般中国人有过不法杀害是事实,但这只是一部分官兵造成的突发、散发的事件,而决不是部队规模的有计划的行为。9

   因为屠杀战俘不仅有大量文字影像记录(其中最关键的是日军组织和个人当时留下的有关记录10),而且遗骸等铁证至今仍存于天壤间,在事实层面所谓“决无”并不是问题,所以本文的重点是解决日军屠杀俘虏有没有自上而下的命令的问题。 

 

   在日本侵华战争中,日军各级部队曾留下了大量的记载,但由于战败后日本为了逃避制裁,其中的相当部分已被烧毁,今天存世的只是一小部分;又由于“日中战争”为举世公认的侵略战争,随着战败,在价值层面已遭到彻底否定??像林房雄那样公然提出“大东亚战争肯定论”11虽在日本也只是支流??,所以比日军组织记载更为庞大的个人记载,无论本人还是家属大多不再愿意公开,今天能看到的更只是极小的一部分。12

   然而,即使是这极小的一部分,仍保存了相当数量的日军暴行记录。而这些记录由于是加害者的“不打自招”,从证据的有效性上说具有特别的价值。所以日本虚构派要否定日军在南京的暴行,就不能不否定这些记载。而要否定这些记载,又不能像对待中国的各种证据那样,视而不见或以“编造”一语否定,而必须予以“合理”的解释。这是一条从根本上说走不通的路,因为不论如何的穿凿傅会,“有”都不可能变为“无”。但经日本虚构派“笃行不倦”的反复“解释”,这些记录确实被笼罩了一层迷雾,以至于今天讨论日军暴行已不能不对这些“解释”作出相应的澄清。

   在日军屠杀俘虏的记载中,有三段表明屠杀命令的记载“歧异”最大。一段是进攻南京的主力部队之一、第十六师团师团长中岛今朝吾中将1213日的日记,一段是第一百十四师团步兵第六十六联队第一大队的战斗详报,一段是第十三师团步兵第一○三旅团旅团长山田?二少将12日日记中的有关记录。以下就来讨论这三段记载。

   在今天仍存于世的日军关于屠杀俘虏的明确记载中,中岛今朝吾1213日的一段日记是层级最高的记录。其谓:

       一、因为原则上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重点号为引者所加??以下由引者所加者不再注明),所以从开始即须加以处理。但由于是1千人、5千人、1万人的群体,连武装都不能及时解除。惟是他们已全无战意,只是络绎不绝地跟来,似已安全,但一旦发生骚乱,仍将难以处理。因此用卡车增派部队,负责监视和诱导。

       13日傍晚,需要大批出动卡车,但由于战斗刚刚结束,计划难以迅速执行。因为此一处置非出当初预想,所以参谋部极忙。13

这一记录近年已被日本一些教科书采用,如一桥版的《世界史B和实教版的《日本史B》。日本虚构派和所谓“中间派”因此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攻击点,找出种种理由,试图对这一记录加以否定。板仓由明《真相是这样的南京事件》以为:

       在此最大的问题,是关于“原则上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有各种各样的解释,但笔者仍不能不说:步三十八(指步兵第三十八联队??引者)战斗详报1214日所记步兵第三十旅团命令中之“各队依师团指示准许接受俘虏”也是同类,这是“将俘虏解除武装后释放”的意思,这是最有力的。但话虽如此说,如果清楚地写明就好了,那样就不致有纷纭的议论了。14

   ?中野修道的观点和板?由明相近,不过发挥得更加淋漓尽致。他在《“南京屠杀”的彻底检证》中说:把中岛今朝吾的命令作为“杀俘令”,“疑点”很多,概括起来有如下七点:

       一,“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如果曾是“立即处决降兵”的方针,那么这一立即处决的命令不仅要传达给第十六师团,也会传达给其他师团。但这个“处决命令”在十六师团以外的正式记录中没有出现。

       二,也可以认为这是中岛师团长独断给十六师团下达的“处决命令”。但在这种情况下,有疑问的“处决命令”理当在十六师团的正式记录中出现,但却没有出现。

       三,第十六师团“从开始就加以处理”,亦即不作任何区别,遇到便杀,10人,20人,开始就断然处决,无疑从开始也就枪声不断。那为什么还会有想远逃而未能逃走的“1千人、5千人、1万人的集群”来投降呢?

       四,被枪杀的尸体堆积如山,看到这一情况的降兵为什么没有骚乱,乖乖地接踵前来呢?

       五,中岛师团长让“部队增派卡车监视和诱导”。如果从“在随处立即枪杀”的方针出发,那中岛师团长不是应该把投降士兵不断地处决么?

       六,上述之“五”不是违反了其他命令么?既然违反了命令,中岛师团长为什么还要拘泥于“解除武装”呢?“未按当初预想”,何至于急派部队、卡车,“极其忙乱”呢?……

       上列六个疑点之外,其实还有一个。如果立即枪杀是既定的方针(重点号为原文所有??引者),中岛师团长从一开始就会依据“投降士兵立即枪杀”的方针,并为这一方针的贯彻而奋斗,但1千人、5千人、1万人的集群数量过大,无论如何也无法枪杀,中岛一定会为此感叹。

东中野修道在排除了各家解释后,声称发现了所谓“真正含义”。这个“真正含义”,就是“阵中日记作者所说,因为‘连武装都无法解除’,‘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根本不可能贯彻。换言之,作为实现‘不留俘虏方针’这一最终目的的手段,是支那兵的‘解除武装’。”也就是说“所谓‘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就是指‘投降兵解除武装后驱逐而不作为俘虏的方针’。”他并强调如果“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是指枪杀,那就一定会写成“不留俘虏的枪杀方针”16

   《再审“南京大屠杀”》与上述看法完全一致,称:

       从文脉上考虑,不能将“对俘虏的适宜处置”单纯地解释为“对俘虏处刑”,而毋宁说考虑为“适宜释放”才是妥当的17

“处理”意味着什么?是否等于“释放”?不是由“文脉”所能决定的。但从“文脉”上说,东中野修道等的观点也是滞碍难通的。我们不妨来逐一加以检讨。

   一,所谓“‘处决命令’在十六师团以外的正式记录中没有出现”,并不能证明没有这一命令。因为:1、东京审判之前,日本为了免遭追究,曾焚毁大量档案,今天留下的记录已极不完全,以此极不完全之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他师团有或者没有记录;2即使其他师团没有同样的命令,也并不表明十六师团没有接受命令,因为不同的部队可以承担相同的任务,也可以承担不同的任务,并非任何命令都必须由所有部队承担,平时如此,战时的紧张环境更如此;3、战场的变化瞬息万千,各部队本来有应变的自主权??这还不是旧话所说的“将在外军命有所不受”??,所以“处决命令”完全可能只是第十六师团的独家决定。

   二,所谓“‘处决命令’理当在十六师团的正式记录中出现,但却没有出现”,这里的“理当”并不成立。因为今天尚存的《第十六师团“状况报告”》、《第十六师团“作战经过之概要”》两个“正式记录”都十分简略。“报告”在状况、军纪风纪、教育、兵器、经理、卫生、马卫生七个项目中根本未提及“敌军”??包括被捕和被杀。“概要”粗略地提到13日在尧化门岔路口等处击破优势的敌人,至于俘获还是屠杀并没有记载。如以这两个简略的文件作为“有”或“无”的判准,那不仅中岛今朝吾日记中的主要内容在“十六师团的正式记录”中找不到,大量的中支那方面军、上海派遣军的命令在“十六师团的正式记录”中也找不到。这些找不到的内容是否也都不存在呢?显然不是。

   三,所谓“‘从开始就加以处理’……10人,20人,开始就断然处决”,问题是从“开始”来的就是“1千人、5千人、1万人的集群”,中岛今朝吾正是为此才感到难以措手的。

   四,所谓“被枪杀的尸体堆积如山,看到这一情况的降兵为什么没有骚乱,乖乖地接踵前来呢”,因为降兵所来之处并不是屠场,从稍后引述的中岛今朝吾日记,我们可以看到将俘虏诱往他地屠杀的具体记载。

   五、六,所谓“部队增派卡车监视和诱导”,所谓“拘泥于‘解除武装’”,而非“在随处立即枪杀”,理由与“三”同,因为日军所面对的是大兵团,而非散兵游勇,根本不可能“在随处立即枪杀”,要想既避免自己的损失,又能“处理”降兵,只有“解除武装”,这不是“拘泥”,而是无奈。

   至于“七”所谓“数量过大,无论如何也无法枪杀”,一点不错,但此点既明,何至有三、四、五、六的疑问?两相对照,这不正是个舛互的悖论么?东中野修道所谓“疑问”,完全不能成立。

   上引中岛今朝吾日记之后,还有两段话,可以作为上引的一个回答:

       一、据事后得知,仅佐佐木部队所处理的,就约15千人,守备太平门的一中队长处理的,约13百人。在仙鹤门附近集结的,约78千人。此外,投降者仍陆续前来。

紧接着这一条之下有一段对尚未“处理”者的设想:

       一、此78千人,对之裁处需要相当大的壕沟,但不易找到。作为一案是分成12百人,诱至适当地点加以处理。18

这两条记录,一记“处理”的结果,一记“处理”的计划,是屠杀俘虏和屠杀意志的最明确的证据。

   而所谓“实行不留俘虏的政策”如指“枪杀”就一定会写成“不留俘虏的枪杀方针”,更是毫无道理的强词。因为我们不是同样也可以说:如果不留俘虏的政策是指“释放”,就一定会写成“不留俘虏的释放方针”么?

   如果将此处两段与前引合观,可以说中岛今朝吾这一天的日记,从预想到结果,是日军屠杀俘虏“自上而下”的一个相当完整的记录。从“疑问”的角度说,已经了无余意。如果稍有平心,从这样的记录中是找不出破绽的。但东中野修道居然还有后语,在这一没有胜机的地方还要争胜,他在援引了上之第一段后,说:

       这个“处理”可以有三种解释。

       一是对投降兵全部处刑的解释。如果实际在紫金山和南京城东北一带有15千人被处刑,在太平门有13百人被处刑,在仙鹤门附近(正确地说应是仙鹤门镇附近??原注)有78千人被处刑的话,其尸体的埋葬记录(乃至目击者证言)是必要的。但没有这样的尸体,在没有尸体的情况下,投降兵悉数被处理便不能考虑。

       二是限于处决反抗的投降兵的意思。海牙陆战法规第八强调“一切不服从行为发生时,可以对俘虏施以必要的严重手段”。这在战时国际法上是合法的。但处刑的投降兵的数量不会那么多吧。

       最后,如迄今所述,是“投降兵解除武装后驱逐而不作为俘虏”的意思。19

东中野修道这里的“解释”,疑非可疑:中岛今朝吾寻找“壕沟”“诱至适当地点加以处理”的一段,彰明较著,不已是最有力的答案了么?东中野“束书不观”,对上引做如此实用的取舍,只能说明他毫无求真的诚意。

   中岛今朝吾的上述记载,其真实可信,除了合于“文脉”,更重要的还是因为有日军各级部队和官兵个人的大量记录可以作证。日前重新检查日军有关战记,注意到一条以前忽略的材料,这条材料虽不是屠杀俘虏的直接证据,但却是一条有力的旁证。此即隶属于第十六师团的步兵第三十旅团在1214日黎明前450分发布的旅团命令。该命令之六称:“各队在有师团[]指示前不许接受俘虏。”20所谓“不许接受俘虏”,未必只能有一种解释,但隶属于第三十旅团的第三十八联队副官儿玉义雄少佐正好有一段回忆忆及此事:

       接近于南京一、二公里,在彼我相杂的混战中,师团副官通过电话传来了师团的命令,‘不许接受支那兵投降,处理掉’,居然会下这样的命令,令人感到震惊。师团长中岛今朝吾中将是有人格魅力的豪快的将军,但这一命令无论如何都不能让人接受。对于部队来说,实在让人吃惊和困惑,但作为命令不得不往下向大队传达,以后各大队没有就此事报告。21

儿玉义雄的回忆出于中岛日记引起争议之前,不可能已有针对性的问题意识,他所说的“不许”,正是三十旅团“不许”的最直接、最明确的证明。所以三十旅团的命令,摆在当时的环境里,再参以现存的各种文献,可能的解释只有屠杀俘虏一条。从中岛今朝吾日记到三十旅团命令到儿玉义雄回忆,师团、旅团、联队,“首尾完具”,一脉相传,中岛今朝吾日记中屠杀令记载之可靠,已绝无丝毫置疑的余地。 

 

   当时屠杀俘虏有“自上而下”的命令,第一百十四师团第六十六联队第一大队的战斗详报,也是有力的证据。

   这条记载是这样的:

      八、下午20分收到由联队长下达的如下命令:

      下记

      1、根据旅团命令,俘虏全部杀死;

      其方法为,以10数名捆绑,逐次枪杀,如何?

      2、兵器集聚,待新指示下达为止派兵监视;

      3、联队根据旅团命令,主力参加城内扫荡;

      贵大队任务如前。

      九、基于上述命令,命令第一、第四中队整理集聚兵器,派兵监视。

      下午330分,集合各中队长交换处决俘虏的意见。结果决定各中队(第一、第三、第四中队)等份的分配,以50名一批由监禁室带出,第一中队在露营地之南谷地,第三中队在露营地西南方凹地,第四中队在露营地东南谷地进行刺杀。

      但应注意监禁室周围需派兵严重警戒,带出之际绝对不能被感知。

      各队均在下午5时准备结束,开始刺杀,至730分刺杀结束。

      向联队报告。

      第一中队变更当初的预定,欲一下子监禁焚烧,失败。

      俘虏已看透因而无所畏惧,在军刀面前伸出头,在枪刺面前挺着胸,从容不迫,也有哭叫哀叹救助的,特别是队长巡视之际,哀声四起。22

   如果说前引中岛今朝吾日记是高级军令层面留下的“一面之词”,第六十六联队第一大队的这条记录既有受命,又有实施,则是日军屠杀俘虏在基层实行层面的具体入微的例证。第一百十四师团隶属于第十军,第十六师团隶属于上海派遣军,可见屠杀俘虏不是哪个部队的“偶发”行为,而是日军的整体行为。

   但这条记载也像中岛今朝吾的日记一样,受到了日本虚构派的质疑。板仓由明23《真相是这样的南京事件》第三章之一节“步兵第六十六联队?雨花台事件”专辩此事,它认为:

       如果详细地检讨全文,就会看到这个战斗详报是信赖度低、有日后改窜之疑的文书。

       在检讨步六十六第一大队的战斗详报时,作为现在仍能参照的一级资料是以下数种:

       丁集团(第十军)命令,

       第一百十四师团战斗详报及其他,矶田参谋长,

       南京附近战斗详报(包括步兵第一百二十八旅团命令)、步兵第一百五十联队,

       步兵第六十六联队第二大队阵中日志。

       ……

       步六十六的战斗详报,从大的方面看,有三点可疑之处。其一是从军司令部到大队的命令流向有混乱之处。其二是记述的战斗状况与客观状况有相当的不同之处。其三是文中的时间与前后行动的时间有不能特定之处。24

虽然在辨别中岛日记时,我们从记载的散佚不全、命令的因“人”而异以及各部队的自主行为等方面说明,没有旁证??只是从最狭隘的相同记载角度说??并不足以证明本事之有无,但我们还是很愿意援上述的相关文件??所谓“一级资料”??以为“参照”,来检查第一大队的战斗详报是不是不符合“文脉”,有没有“改窜”事实。

   “丁集团”司令官柳川平助中将曾作过一个著名的演说,称:“山川草木,皆是吾敌。”25在这样的总方针之下,“丁集团”在进攻南京的整个过程中,不断地命令所部“歼灭”敌军,如1212日“丁集作命甲第六十六号”之三命令:“国崎支队以主力占领浦口附近捕捉歼灭残敌。”1213日“丁集作命甲号外”之二命令:“集团歼灭南京城之敌。”26

   第一百十四师团在进攻南京的整个过程中,也不断有歼敌的命令,其中1213日上午9点半“一一四师作命甲第六十二号”之二命令:“师团继续攻击,歼灭城内之敌。”之三命令:“两翼部队进入城内,炮击固不必说,应使用一切手段歼灭敌人。”27

   步兵第一百二十八旅团本非六十六联队的上级,六十六联队隶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旅团,但第一百二十七旅团的命令今日已不可见,加上第一百二十八旅团的活动如板仓所说在“南京附近”,所以仍有“参照”价值。1213日正午“步第一二八旅命第六十六号”之一记:“师团继续攻击,扫荡城内之敌。”之三命令:“第一线两联队以全力进入城内,不惜一切手段歼灭敌人,如有必要,焚烧内城亦在所不辞,决不要为残敌的欺瞒行为所乘。”28

   第六十六联队第二大队正如板仓所说“未参加战斗”,只是记录了命令,不必再重复引证。

   从以上可以看到:

   一,从时间上看,“丁集团”发出“集团歼灭南京城之敌”的命令是在13日上午830分,第一百十四师团“应使用一切手段歼灭敌人”的命令下达于一小时之后的930分,步兵第一百二十八旅团接命后于12点正发出“不惜一切手段歼灭敌人”的命令,第六十六联队第一大队于下午2正接到联队“根据旅团命令,俘虏全部杀死”的命令。以上“丁集团”等的命令,与第六十六联队第一大队的战斗详报,不仅没有丝毫捍格,而且上命下达,脉络清晰,恰恰是“顺理成章”的!

   二,从内容上看,第十军、第一百十四师团到第一百二十八旅团的命令,字句虽略有差别,但就要求“歼灭敌人”的精神则完全一致。而师团和旅团命令中的“不惜一切手段”,尤其值得注意。因为有了这一特许,日军“关于南京城攻略及入城事项”中所谓“决不能损伤皇军名誉”等种种“告戒”??此点为日本虚构派据以持说的一个根据??就都成了空话。所以,第六十六联队第一大队的行为不仅没有违反命令,而且是“歼灭”令合乎逻辑的结果。

   从日军当时的许多记载看,放弃抵抗的中国军队接踵而至,日军当局确有中岛今朝吾说的“骚乱”之忧。所以屠杀俘虏即使不考虑所谓“报复”“泄愤”的因素,站在日军立场上作出那样的决定也是最“自然”的,决没有什么“可疑”可言。因此,第六十六联队第一大队的战斗详报所记,可以作为日军屠杀俘虏的一个重要证据。 

 

   除了前述两条材料,另一引起大争议的材料是步兵第一○三旅团旅团长山田?二少将的记录。步兵第一○三旅团(隶属于第十三师团)之一部(主要是第六十五联队)攻占幕府山后,在幕府山附近遇到了大量俘虏,旅团长山田?二要求上海派遣军和师团收容俘虏,山田?二1215日日记所记:

       就俘虏处理等事宜派遣本间骑兵少尉去南京联系。

       得到的命令是全部杀掉。

       各部队都没有粮食,令人困惑。29

次日“命副官相田俊二中佐向上海派遣军要求收容俘虏,得到的却是再一次的‘收拾’掉的命令”30铃木明在采访山田?二时,有这样一段话:

       在此,山田氏自言自语地嘟哝:“这也写出来的话,让人困惑啊。”对于主张将俘虏“以正规的手续加以保护”的山田旅团长的方针,却毫无余地的要以山田旅团长自己的手来“收拾”,对方的责任人正是皇族(朝香宫),也许这是至今仍拘泥的所在。然而,仔细从话的顺序上分辨,说“收拾”的无疑应是长大佐(长勇时任中佐??引者)。31

铃木明是不是比当事人更有资格下判断,把“责任人”推到长勇头上是不是为皇族讳过32,姑且不论,但山田?二旅团长的日记和回忆,是第一○三旅团接到屠杀令的明证。

   以后日本虚构派对此多有辩白,如大井满《编造出来的“南京大屠杀”》以一章的篇幅专辩此事33。其章之标题为“山田旅团和俘虏的暴动”,如题所示,大井满把屠杀的责任完全推到了“俘虏”的头上,因为有“俘虏的暴动”,才有日军的“自卫”。大井满引平林贞治少尉所谓“如果真想杀的话,何须如此劳苦”,说:

       第一,我方也有9名战死者。这是有过战斗的比什么都有力的证据。对此,不需要再作说明。

       再者,前记同盟通信社的前田雄二、新井正义、深泽干藏三氏,事件的翌日去现场取材,详细报道了:

       “俘虏暴动,引起了战斗”。

       这一带的消息,前田氏《在战斗的洪流中》已有详述,明记是偶发的事件。尤其是同氏附言指出,箝口令等完全不是事实。但即使如此,仍出现了各种各样基于臆测的记事:

       “是有计划的屠杀”

       “为了隐瞒真相,而施行箝口令”34

所谓“我方也有9名战死者”能否作为“比什么都有力的证据”,不是大井满说能就能的。因为日军在幕府山面对的降敌数十倍于己方,大井满自己在书中也提到角田荣一中队接受了“多于中队三十倍的投降兵”,而俘虏的全体则是“守备兵的四十倍”35,此“全体”之数大井满为了减少被杀人数已一缩再缩36如果真发生“暴动”,一方死者达数千(最小的“说法”),一方死者只有“9人”(《南京战史》更少于此,谓为16日“护卫兵1名”,17日“军官1人,士兵5人”,共737),是无法想象的。我们不必否认个别俘虏反抗屠杀的可能,但更大的可能是日军在屠杀中误及同类。因为此次屠杀,第六十五联队第二大队16日在海军码头附近,是从傍晚开始的,而六十五联队主力17日在上元门以东约四公里处江边,则从傍晚一直持续到深夜,平常都难免“走火”,何况不平静的黑夜?

   至于所谓“箝口令”“不是事实”的断言“不是事实”,我在长文《南京大屠杀是东京审判的编造么?》之三中已有详论,如有兴趣,敬请参酌,此处不赘。

   东中野修道对此条记载也有究诘,对山田?二日笔记,东中野修道这样说:

       所谓“各队没有粮食,令人困惑”的记述,让人难以理解。因为“皆杀”的命令,和食粮储备的有无完全无关。

       而且,粮食的缺乏,不是使敌人自然衰弱的绝好口实么?敌人自然衰弱,抵抗力随之下降,对实行所谓“皆杀”的命令是有利的。粮食缺乏,成为不了“皆杀”的障碍。

       然而,没有弹药的话,军队无法对敌兵“皆杀”。因此,山田旅团长的反应如果是“皆杀,各队没有弹药,令人困惑”,才是容易理解的。38

东中野修道说山田?二的记录“让人难以理解”而强作的如上解释,让人费解,因为山田?二的记录并无半点“让人难以理解”之处:一,如果山田?二晚年对铃木明所说不赞成屠杀俘虏的话为真,在上级“皆杀”命令不可违的情况下,所谓“没有粮食”正是违心奉命在“良心”上的“绝好口实”;因为“没有粮食”,俘虏等待着的也是死亡,而且痛苦更为漫长。二,即使山田?二对军、师命令并无贰心,但日军当时在名义上承诺遵守海牙陆战法规,而法规对禁止屠杀俘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没有粮食”也可以成为“绝好口实”??一个以防将来追究的借口。三,山田?二的日记只是简约的记录,不是“文章”,“皆杀”和“没有粮食”之间未必一定有因果关联。所以,前句与后句也许是互不相干的两个义项。

   以上可见山田?二的记录“文从字顺”,并无丝毫费解之处。而东中野修道硬以后句否认前句,才真正“让人难以理解”。不仅“让人难以理解”,也完全不合事实:一,任由再怎么解释,第六十五联队屠杀了大量俘虏是个无法改变的“真相”;二,东中野修道的假设,不是一般的“凭空”假设,而是“反事实”的假设,因为在屠杀过程中,“没有弹药”的情况并不存在。

   东中野修道的“解释”不止于上述,但迹近荒唐,故仅举一例,余不再辩,以节省篇幅。 

 

   依日本虚构派的所谓“一等资料”分类,在今天尚存而又被公开的日军记载中,有关屠杀俘虏的明确命令,只有上述三条。但在其他等次的资料中还保留了若干有关屠杀俘虏命令的记录。其中角良晴少佐晚年的回忆是较有名的一条。角良晴说:上海派遣军参谋部第二课参谋长勇中佐曾命令第六师团屠杀俘虏,当时他正在现场。因为角良晴是中支那方面军司令松井石根大将的专任副官,身份特殊,所以此事颇可注意。但因角良晴同时说松井石根的原命是“解放”俘虏,长勇是“违诏”39,所以??这一说法如若属实??长勇下令屠杀只是“个人行为”,也可以不算日军的正式杀俘令。但作为日军屠杀俘虏“自上而下”的一个根据,则不应有疑问。

   上述三条日军屠杀俘虏是“组织行为”的记载对复原历史真相具有特殊的价值。我们说这三条材料的可信,既是如上所述因为合于“文脉”,但关键还是因为合于事实。梳理“文脉”,是鉴别材料真伪的重要手段,一条与事实违背的材料,不可能和文脉“如出一辙”,即使精心编造,要做到天衣无缝实也极难,总不免在这里那里露出造假的马脚。然而,因为文字记载受到记述者识力、好恶、情绪及对记述对象认识程度等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记述和事实的关系也不是原始件和复印件的关系,真记载也未必能尽符“文脉”,所以,单从“文脉”出发,也不免有“见仁见智”的余地。此为世间事之极复杂处,也是“人文”较“科学”的复杂处。

   所以,当真材料受到无端的指责时,最好的回应还是拿出事实的根据。

   日本虚构派一直有一种说法,以为战时日本的有关记载,尤其是军方的有关记载,有夸大战功的倾向。这种说法无论从“理”的角度还是从“事”的角度都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即便“夸大”,也有个道义责任问题;而从今天尚存、也为日本虚构派乐道的中支那方面军司令松井石根大将的训示以及日军有关整肃军风纪的文件看,日本军方以至各种机构在记载日军的有关暴行上,毋宁说“缩小”较之于“夸大”,可能更大。而且,如前所述,日本战败后,为了逃避远东军事法庭的审判,曾烧毁了最能证明日军屠戮战俘的有关证据,加上“组织行动”之外的大量无法入档的“私下”杀人,致使今天仍存于世的有关材料,只是部分甚至极小一部分真实的反映。但即使如此,尚存的战时日本军方的有关记载,仍足以否定《再审“南京大屠杀”》等日本虚构派所说的所谓“决无被处决之理”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