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尊重信浓川受害劳工与西松建设公司达成的
“和解协议”的基本事实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特邀理事 朱春立

 

  不久前,信浓川受害劳工与加害方面的日本西松建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受害劳工从而得到了加害企业的谢罪和补偿,中日媒体对此进行了客观的报道。但同时也有人发出了反对和解的声音:称“一个以放弃对日索赔请求权为前提的和解”、原告被“绑架”、和解是对受害者的“救济”。这种对该和解的“解说”,似乎源于“和解协议”中开头部分的如下内容(译文):

  「在平成16年(受)第1658号损害赔偿请求上诉受理事件中,最高法院于2007年(平成19年)4月27日做出判决,虽然认为被上诉人(上述事件的受害者)的请求权“失去了在裁判上诉求的权能”,否定了上诉人(本案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但同时又指出:“关于个别具体的请求权,债务人方面不妨采取任意自发的对应措施,鉴于本案受害者们所蒙受的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极为巨大,同时上诉人(本案申诉人)强制中国劳工在上述劳动条件下从事劳动,从而得到了相应的利益,而且还获得了上述補償金等诸多情况,可以期待包括上诉人(本案申诉人)在内的有关方面为本案受害者的受害救济做出努力。”申请人与对方5名基于上述意见,为解决被强掳到新潟县信浓川工程事业所,从事发电所建设工程作业的183名中国受害劳工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这些文字是否可以解读为该“和解”的前提是“放弃了对日索赔请求权”呢?可以说,信浓川受害劳工与西松建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身,就是这些劳工放弃了继续追究西松建设公司责任的权利,即“请求权”。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中,一方表示承认加害事实,并且谢罪、补偿,另一方放弃继续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这是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如果一方表示不放弃“请求权”,还要追究对方的责任,在这种前提下,有可能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吗?世上大概还没有那样的先例。另一方面,与西松建设达成的这一纸“和解协议”,并不妨碍信浓川的受害劳工们继续追究日本政府的加害责任,而且事实上他们在日本律师的帮助下正在继续进行着这样的斗争。因此,一个简单的事实是:签署协议的信浓川受害者们放弃了今后继续追究西松建设公司的责任,但并没放弃追究同为加害者的日本国的责任,这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而且,在什么条件下放弃追究加害企业甚至加害国家责任的权利,是当事者们自己的选择,也是他们的“人权”。

  所谓原告被“绑架”进和解圈的说法也很怪异。1997年9月,中国二战掳日劳工委托日本律师在东京提起的以日本国和9家加害企业为被告的集体诉讼中,原告中包括信浓川的几名受害劳工,被告中也包括西松建设公司,但这起诉讼在2007年6月已经终审败诉。而本次的和解协议是中国被掳往日本劳工联谊会(筹)信浓川分会的受害者代表与西松建设之间达成的。信浓川分会的约50名受害者及遗属经过反复讨论,一致同意接受这一和解条款,于是派出代表赴东京签署和解协议,这是他们的正当权利。至于先前参加过诉讼的五名原告,完全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参加该和解,参加的话就受和解条款的约束,不参加的话则不受该条款约束,没有任何人能够“绑架”他们。

  接受与不接受日本加害企业的赔偿或是补偿,应该是当事者自己决定的事。如果这五名先前参加过诉讼的原告,在和解协议达成之前,能与联谊会信浓川分会的其他受害劳工及遗属坐到一起,就是否接受该“和解协议”坦率交换意见,对维护大家的共同利益和信浓川受害劳工队伍的团结会十分有益。遗憾的是,尽管人们为此呼吁和建议,最终他们也没能坐到一起。其原因是有人从中作梗。

  最近又有一种论调,即在今后的斗争中,“必须以原告为主与加害方进行交涉”。这个“必须”没有任何根据。对于批判日本政府及相关加害企业的战时罪行并向其索赔,就受害者及遗属而言,无论是原告还是非原告,无论参与诉讼与否,他们都有自己的权利,没有孰轻孰重的区别。当一个群体面临重大抉择,比如信浓川受害者决定是否接受西松建设的和解要求时,当然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尊重多数人的选择,不论他是否在曾经的诉讼中做过原告。少数人代多数人做主,律师替当事者做主,都是不妥当的。

  至于指责信浓川和解是对受害者的“救济”,不仅缺乏根据,而且是用混乱的逻辑欺骗世人。前面已经提到,“和解协议”在引用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的确有“可以期待包含上诉人在内的有关方面为本案受害者的受害救济做出努力”这样的字眼。其中“受害救济”在和解协议的日文原文中是“被害救济”。何为“被害救济”呢?

  打开日本法务省的网站,可以看到一篇题为“我国人权侵害的现状和受害者救济制度的实情”(「わが国における人権侵害の現状と被害者救済制度の実情」)的文章。这里所讲的对人权侵害受害者的“救济”,是恢复其权利,是恢复其被摧残的人权,或者说是人权救济。

  再举一例。在2007年中日法律学者的研讨会上,某位日方学者发表过一篇题为“围绕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受害者救济的理论动向和展望”的文章(原文为「国際人道法違反の被害者救済をめぐる理論動向と展望」)。这里讲的“救济”当然也是恢复权利,是人权救济。

  和解协议中的“受害救济”(原文为“被害救济”)也是一样,是对于残酷奴役中国劳工这一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受害者的受害救济,是人权救济。这也是由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这样一个人权机构受托管理信浓川基金的一个重要原因。

   “受害救济”即日文的“被害救济”通过什么手段予以实现呢?在上述日本法务省网站中的同一篇文章里可以找到解释:“关于受害者救济,作为最终解决问题的手段,除了诉讼制度之外,还有通过行政机构、民间团体等各种诉讼外纷争处理制度……(原文「被害者の救済に関しては,最終的な紛争解決手段としての裁判制度のほか,行政機関や民間団体等による各種の裁判外紛争処理制度(ADR)等が用意されているが……)。”这就是说,受害救济不仅可以谋求在法庭内实现,也可以谋求在法庭外实现。绝非在法庭内实现的受害救济就是权利救济,在法庭外实现的受害救济就不是权利救济。

  所以,如果硬要把“可以期待包含上诉人在内的有关方面为本案受害者的受害救济做出努力”,中的“受害救济”说成是《现代汉语词典》中“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灾区或生活困难的人”,甚至是一种施舍和恩惠,显然是曲解事实。

  另外关于“赔偿”还是“补偿”的问题。和解条款中使用了“償い金”这个词。就“償い”的基本意思而言,可以译成“赔偿”,也可以译成“补偿”。就是说,两种译法都没有错,都是允许的。早在信浓川和解协议达成之前,信浓川受害者在石家庄开会,探讨是否接受和解条款之际,到会的中国战争受害者赔偿请求事件律师团的日本律师犀川治先生就曾经解释过这个词,他说该词有赔偿、补偿的意思,但与法律意义上的赔偿有所不同。这一表述是很客观的。

  笔者认为,无论赔偿还是补偿,只要当事者愿意接受,都是可以的。在战后65年的今天,在掳日劳工当事者已经所剩无几的今天,在劳工们的对日索赔诉讼近乎全面终审败诉的今天,谋求法律意义上的赔偿已经不大可能。如果掳日劳工们的斗争能让加害者承认加害事实,表示反省和谢罪,并且作为谢罪的表示拿出钱来对受害者进行补偿,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在国际社会获得好评的德国“记忆、责任、未来基金”的性质也是补偿,并非赔偿。

  德国“记忆、责任、未来基金”的总额为100亿马克,由政府和企业各出资一半,向每个受害者的支付额为5000至1万5000马克,按当时的比价大约相当于27万至80万日元,相当于2万至6万人民币。仅从数额上看,称之为补偿也是更为妥当的。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受害劳工直接委托日本律师,在日本开始了以日本国和各个加害企业为被告的漫长的诉讼斗争(“中国律师代理受害劳工在日本提起及进行诉讼”之说并非事实,在这一诉讼中,尽管中国律师做了许多工作,但他们在该诉讼中的角色是协助者),至今十几个年头过去了,大部分诉讼已经终审败诉,可以预料,其余诉讼也会在一个不长的时期内以同样的结果告终。但这一旷日持久的诉讼把日本军国主义的一个重大犯罪告诉了世人,同时给加害者带来了一定压力,就连绝非公正的日本司法,也不得不对这一历史事实予以认定。这为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掳日劳工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能。为此,中国被掳往日本劳工联谊会(筹)和日本律师团都提出了全面解决掳日劳工问题的要求和提案,即由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德国“记忆、责任、未来基金”那样的基金,向约四万掳日劳工谢罪和补偿。与西松建设公司之间和解协议的达成,仅仅是为了这一目标走出的一步。

  应该看到,掳日劳工问题能否解决,已面临最后的机会。目前幸存的为数不多的劳工及遗属,正在进行着最后的努力。就日本战后的历史和现实而言,笔者认为,即使最终真的能够设立德国那样的基金,日本社会就这一问题的历史认识也难以达到德国社会那样的水平。届时,无论是多年对劳工诉讼提供过帮助的律师、学者,还是关注这一问题的社会人士,都应该允许并尊重当事者们自己做出抉择。

  解决中日间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理性思考,抓住时机。在这个问题上,历史曾经留下过记忆。那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世界许多国家的“慰安妇”在日本相继提起诉讼,日本军国主义在战争中残害妇女的事实震撼了日本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由时为村山政权的日本政府主导,企业捐资,设立了一个“女性和平基金”。该基金的内容是伴随着村山首相的一封道歉信,向每位“慰安妇”支付约300万日元(约20万人民币)。对此,社会上出现了支持和反对两种声音。反对者认为日本政府的态度暧昧,缺乏深刻的历史认识,基金也不是由政府出资而是企业捐资,号召受害者拒绝接受。在如此舆论下,受害者被分成了接受基金和不接受基金两部分,中国的受害妇女更是全部被排除于基金之外。若干年过去了,女性和平基金的运行早已宣布结束,对于拒绝了“女性和平基金”的受害妇女来说,因为其后在日本社会解决“慰安妇”问题已经丧失了空间,她们没能得到日本方面的任何谢罪和补偿。就是说,不管我们赞成与否,这一问题已经进入历史。

  反思这段历史,我有时想,如果舆论允许那些十几岁就被日军残酷蹂躏,在血泪中成了“慰安妇”,熬到战后还要过着被歧视、被误解的生活的女人们在生前接受村山首相的道歉信,拿到那300万日元,她们孤独、贫困的晚年或许会有所改善。而且,即使天下所有的“慰安妇”都接受了那笔的确并不完美的“基金”,也丝毫改变不了日本军国主义这一野蛮犯罪已经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的事实,不会影响人们对那场侵略战争的憎恶和批判。

  掳日劳工问题同样面临着最后的时机。当年被抓掳到日本做苦役的中国劳工大约有四万人,现在幸存在世的已经不足一成,且都风烛残年,对于他们争取权利的最后斗争,我们应该给与的是支持和帮助,而不是根据自己好恶的批评指责,甚至是对基本事实的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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