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亞洲二戰浩劫史實維護會聲明
支持西松信濃川中國勞工原告拒絕接受西松建設(株)沒有誠意的“和解條款”
並籲代表原告的日本律師不得違背原告之立場
在日本侵華戰爭期間,日本政府與相關日本公司共同策劃、共同實施了強擄中國勞工的不法行為。自1943年起至少將近4萬名中國勞工強擄至日本國,強迫中國勞工分別在三菱、三井、鹿島、西松等35家日本企業的135個事業所做苦役。極為惡劣的勞動條件、被迫超強度地勞動,在一年多的時間裡,有6830名中國勞工死亡,許多勞工身患多種疾病或留下終身殘疾。
侵華戰爭結束后,日本政府及相關日本企業並未向被奴役的中國勞工支付工資,更未賠償,只是匆忙地將中國勞工送離日本國,一推了之。
自1995年起,部分幸存的中國勞工陸續在日本法院向日本政府及相關日本企業提起了損害賠償之訴。經過十幾年的訴訟,在日本法院作出的判決中,均認定了戰時日本政府及相關企業實施了強擄及奴役中國勞工的違法行為,認定了中國勞工在極為惡劣的條件下做苦役,在精神和肉體上遭受了巨大的損害。但日本最高法院卻以中國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已代表中國個人放棄了索償的權利為由,免除了日本政府及相關日本公司的責任。對於日本法院作出的明顯有悖於法律基本原則的判決,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多次公開表明:“我們對日本法院對這一條款(中日聯合聲明)任意進行解釋表示強烈反對,這一解釋是非法的、無效的。”
日本西松公司從其公司經營策略考慮,於2009年上半年表示,希望與中勞工以和解的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此,中國勞工受害者給予了積極地回應。然而,該公司堅持將日本相關法院認為中國人索償權已放棄,可給中國人適當救濟,這一錯誤判斷寫入和解條款,並以此作為與中國勞工簽訂和解協議的前提。
作為與西松公司進行談判的原信濃川作業所中國勞工受害者代表——全體原告,對此曾明確表示不應將這一由日本單方面解釋中日聯合聲明而作出的錯誤結論寫入和解條款,並曾表示,如果作為讓步,則應將中國勞工原告不接受被認為索償權已放棄的見解,也同時寫入和解條款,可作為雙方各自表述。但西松公司拒絕寫入原告的意見。
西松公司之所以堅持僅寫日本方面的單方見解,是因為他們非常清楚,如果中國勞工在該和解條款上簽字,即意味著中國勞工接受了“索償權已放棄”這一錯誤判斷,並接受了西松公司施以的“救濟”。中國人當年遭受的重大人權侵害,就會被日本方面用“救濟”的方式,予以曖昧的處理完結。
從和解條款的內容及談判過程來看,西松公司根本沒有與中國勞工和解的誠意,目前所談的和解,實際是拿出一點小錢,封中國勞工之口;而要中國勞工方面以接受了索償權放棄為代價,換取到眼前的小利,歷史遺留的重大人權侵害用此方式被抹平。
爲此,參與了十多年索償訴訟的5位信濃川中國勞工原告與一些勞工遺屬于2010年3月22日發表聲明,表示堅決拒絕西松公司缺乏誠意的和解(請看附上的西松信濃川案中國勞工聲明)。今日(北京時間3月26 日),其他12起中國勞工向日本政府及日本企業索償訴訟的204名原告,聯名向西松建設發佈公開信,表示支持信濃川中國勞工原告的正當要求,將堅定地與他們站在一起,並要求西松誠實地面對歷史責任,否則永遠不可能卸下歷史包袱(請看附件 - 致西松建設(株)的公開信)。
加拿大亞洲二戰史實維護會發表聲明完全支持中國勞工原告之正義立場。同時,本會也呼籲代表原告的日本律師不得違背原告之立場。據悉,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原告的日本律師團極欲達成和解,故不惜刻意找出一群最近才出現的信濃川中國勞工受害者遺屬,讓他們取代原告與西松簽署“和解條款”。本會無意批評這些勞工遺屬,因爲他們沒有參與過索賠訴訟的鬥爭,對索賠運動的意義也不很清楚,又鑒于他們大部分的經濟條件不是很好,在聽到與西松公司和解的每名受害者或遺屬將可得到約5萬元人民幣說法後,他們便很容易表示願意接受。
事實上,加拿大亞洲二戰史實維護會共同主席列國遠在本年一月初得悉日本律師有此擧措,便已主動與他們聯絡,更在日本時間1月28日中午12 時與他們四位代表,包括高橋律師、森田律師、和松岡律師,在翻譯員的協作下,直接討論了接近3個小時。列國遠主要表示西松在堅持中國受害人的索償權已被放棄的錯誤的前提下,向受害人施以救濟,是海内外華人所絕對不能接受的。列國遠提醒他們當初索償訴訟運動的目的不是為錢,而是要日本政府和日本企業承擔侵華期間的的嚴重侵害人權的責任,作爲撫平中日戰時遺留的歷史傷口重要一步,從而為中日重建互信關係的基礎。若日本律師選擇違反原告拒絕西松沒有誠意之和解的立場,而執意勸説其他遺屬和西松簽署所謂“和解條款”的話,這樣的做法實有不妥。
在此,加拿大史維會呼籲代表原告的日本律師不要違背原告之立場,應繼續與原告們並肩作戰,為爭取有意義的平反而努力。
加拿大亞洲二戰浩劫史實維護會共同主席
王裕佳、列國遠
2010年3月25 日
西松信浓川案中国劳工声明
2010年3月22日
西松建设(株) 代表取缔役 近藤晴贞 先生
二战期间,你社与日本政府共同策划、共同实施了强掳及奴役中国劳工的不法行为,迄今你社也未就当年对中国劳工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承担责任。
为此,中国劳工在日本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社与日本政府就当年的不法侵害行为向中国劳工谢罪、赔偿。
日本相关法院在一系列的判决书中,均认定了当年你社与日本政府共同策划、共同实施了强掳及奴役中国劳工的不法行为,并给中国劳工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虽然最终没有判令你社承担责任,但其免除你社责任的理由,是明显有悖于法律基本原则的。
几个月前,你社曾有意以“和解”的方式,与中国劳工了结这一重大人权侵害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你社的这一举动,我们予以认可,并委托了中、日两国律师与你社谈判。
令人遗憾的是,你社坚持将日本最高法院2007年4月27日作出的认为中国人“请求权已放弃”的这一不当判决写入本次“和解条款”。
我们绝不接受认为中国人索赔的“请求权已放弃”这一错误判断,也绝不接受带有救济色彩的“偿金”。为此,我们曾通过所委托的律师向你社表明了这一立场。
你社既然拟与中国劳工和解,就应怀揣诚意。从目前“和解条款”的内容中,我们看不出你社的诚意。
你社提出“和解”可能有着多方面的考虑,我们认为,你社至少有可能希望用和解的方式,卸下历史重负,我们对此亦能接受。但依你社目前嗳昧的对待历史事实及责任,拿出一点小钱用以了断重大人权侵害责任的做法,我们绝不接受。目前你社的这一举动是不可能卸下历史责任包袱的,更不可能消除中国受害者对你社及日本政府的不信任。相反,会进一步加深裂痕。
近日,从我们所委托的律师处,得知你社将坚持这一没有诚意的“和解条款”,为此,我们向你社郑重地声明:
1、鉴于你社缺乏诚意,我们不接受你社提出的“和解条款”;
2、如果你社持该“和解条款”与原西松•信浓川作业所部分中国劳工或其遗属签订,则应在“和解条款”中明确表示所涉之拟“解决”的信浓川作业所中国劳工人数及金额均不包括我们,并应在施以救济的所谓“偿金”总额中,扣除我们这部分人员的金额。否则将视为你社对我们的合法权益实施了新的侵害,我们必将追究你社的责任。
3、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与你社进行斗争。
西松信浓川案•中国劳工 原告 韩英林
原告 李恕继承人:陈福梅、 李玉芝、李刚
原告 郭真继承人:郭增福、郭俊青、白艳红
劳工 霍增田继承人:霍金锁、霍金林、霍金柱、
霍金山、霍玉花、霍玉英
劳工 翟文印继承人:翟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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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西松建设(株)的公开信
2010年3月26日
西松建设(株)代表取缔役 近藤 晴贞 先生
二战期间,你社与日本政府共同策划、共同实施了强掳及奴役中国劳工的不法行为,迄今你社也未就当年对中国劳工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承担责任。
为此,中国劳工在日本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社与日本政府就当年的不法侵害行为向中国劳工谢罪、赔偿。
几个月前,你社曾有意以“和解”的方式,与中国劳工了结这一重大人权侵害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你社的这一举动,我们予以认可。
令人遗憾的是,你社坚持将日本最高法院2007年4月27日作出的认为中国人“请求权已放弃”的这一不当判决,写入拟与战时被强掳至你社下属的信浓川作业所做苦役的中国劳工签订的和解条款之中,以“救济”色彩的“偿金”草草了结历史责任。
我们认为,你社既然拟与中国劳工和解,就应怀揣诚意。从目前“和解条款”的内容中,看不出你社的诚意。
2010年3月22日,西松•信浓川案中国劳工原告代表及部分劳工遗属发表声明,遣责你社暖味对待历史,用小钱了断重大人权侵害责任的错误做法。如果你社不纠正前述错误,则与你社谈判的中国劳工原告代表及部分劳工遗属,将会拒绝与你社和解。
我们支持西松•信浓川案中国劳工原告代表及部分劳工遗属的正当要求,并坚定地与他们站在一起。希望你社能诚实地面对历史责任,否则你社永远不可能卸下历史包袱。
中国劳工金沢诉讼原告代表 马得志 畅同道 朱安国
李变李四遗属 王水华王付根遗属 朱学唐朱近安遗属 王长安王玉林遗属
中国劳工原东京诉讼原告代表 宋元庆 刘清岭 王永义
卜瑞旭卜树岭遗属 卜瑞民卜树岭遗属 刘治民刘敬章遗属 刘治华刘敬章遗属 刘治富刘敬章遗属
宋志平宋树芝遗属 张井奎张永旺遗属 陈国永陈太成遗属 褚殿光褚金朋遗属
李文平李伦遗属 李志英李伦遗属 李文水李伦遗属 李彦青李鸿德遗属 李艳双李鸿德遗属
李艳荣李鸿德遗属 李金虎李鸿德遗属 李金豹李鸿德遗属 田振林李鸿德遗属 田东兴李鸿德遗属
田金秀李鸿德遗属 田东庆李鸿德遗属 李素花李鸿德遗属
中国劳工原福冈第一次诉讼原告代表 张五奎 杜宗仁 杨树海杨大启遗属
卢文明卢占龙遗属 卢永太卢勤遗属 卢永年卢勤遗属 卢永田卢勤遗属 张凤堂张宝恒遗属
张风林张宝恒遗属 张风友张宝恒遗属 张风录张宝恒遗属 张秀芝张宝恒遗属 张秀芹张宝恒遗属
张秀苹张宝恒遗属 郑长钧郑振国遗属 郑长金郑振国遗属 郑长龙郑振国遗属 郑红丽郑振国遗属
路连山路久文遗属 路连海路久文遗属 路连仲路久文遗属 路连英路久文遗属 路连香路久文遗属
中国劳工原福冈第二次诉讼原告代表 崔广廷 唐坤元 时惠忠 崔书进
杨德山 谢义卿 姚春贵 牟汉章 李文良 杜元生 田春生 郑昆
张牛来 何凤来 程德显 李建国李正才遗属 李卫国李正才遗属 李爱国李正才遗属
袁太 袁万遗属 袁桂芹袁百万遗属 袁素芹袁百万遗属 袁淑芝袁百万遗属 袁淑兰袁百万遗属
中国劳工原新潟诉讼原告代表 安登山 王成伟 刘立刘凤格遗属 纪克岭纪振营遗属
袁建清张文彬遗属 张一运张文彬遗属 张一宪张文彬遗属 张力张文彬遗属 苗军杰苗兆富遗属
苗元军苗兆富遗属 苗元柱苗兆富遗属 苗连香苗兆富遗属 王成功王俊祥遗属 王公现王俊祥遗属
王新菊王俊祥遗属 王新英王俊祥遗属 王九莲王俊祥遗属 周德云周吉会遗属 周淑芳周吉会遗属
周德涛周吉会遗属 周淑荣周吉会遗属
中国劳工原北海道诉讼原告代表 姚义 候顺年 任福润 刘致中 张力尧
张德山 冯承耀 王端壁 陈全占陈计锁遗属 陈荣芬陈计锁遗属 陈占学陈计锁遗属
陈向东陈计锁遗属 陈建章陈计锁遗属 聂德芳聂才遗属 朱锡生朱贵相遗属 高雪俊高云翠遗属
于桂兰王洪书遗属 王金亮王洪书遗属 王国亮王洪书遗属 王玉亮王洪书遗属 王志萍王洪书遗属
宋志华王洪书遗属 张志军张建森遗属 张志国张建森遗属 张志敏张建森遗属 张英超张建森遗属
宋金生宋君政遗属 宋京生宋君政遗属 宋京来宋君政遗属#p#分页标题#e# 宋延生宋君政遗属 宋秀云宋君政遗属
赵云峰赵恩波遗属 赵京荣赵恩波遗属 赵京花赵恩波遗属 赵京兰赵恩波遗属
李玉珍陈丙启遗属 陈金玲陈丙启遗属 陈金英陈丙启遗属 陈德宇陈丙启遗属 陈德军陈丙启遗属
中国劳工山形诉讼原告代表 檀荫春 郝瑞胜 徐沐恩 么继兰么作相遗属
郭玉兴郭海遗属 孔祥良孔凡林遗属 孔祥财孔凡林遗属 孔祥柱孔凡林遗属 孔祥敏孔凡林遗属
中国劳工长野诉讼原告代表 姜淑敏罗海山遗属 张树海张景武遗属
张老圈张福才遗属 张会芳张福才遗属 张华张福才遗属
中国劳工宫崎诉讼原告代表 王子利 魏恒勇魏光荣遗属 魏恒仁魏光荣遗属
刘秀云刘义起遗属 刘根荣刘义起遗属 刘荣花刘义起遗属 刘殿文刘义起遗属 刘明林刘义起遗属
刘桂英刘少明遗属 刘吉成刘少明遗属 刘爱英刘少明遗属 刘吉泉刘少明遗属 刘吉才刘少明遗属
安立海安宝翠遗属 安立和安宝翠遗属 安淑云安宝翠遗属 安淑香安宝翠遗属 安静安宝翠遗属
刘少先刘清江遗属 刘少锋刘清江遗属 刘少延刘清江遗属 何传虎何学勤遗属 王桂芹邵长水遗属
邵其利邵长水遗属 邵玉芳邵长水遗属
中国劳工群马诉讼原告代表 张福珍 张国彦 屈万荣 候润五 闫生林
原吉寿 许洪伟许志安遗属 王俊芳王德录遗属 王俊义王德录遗属 王俊恒王德录遗属
芮化军芮庆华遗属 芮化平芮庆华遗属 芮化江芮庆华遗属 刘玉珍芮庆华遗属
雷闺女马海生遗属 马玲爱马海生遗属 马巧爱马海生遗属 刘福林马海生遗属 马保爱马海生遗属
马 保恩马海生遗属 弓福生马海生遗属 马福恩马海生遗属 马福爱
中国劳工原京都诉讼原告代表 刘宗根 何云龙何万灿遗属
中国劳工长崎诉讼原告代表 张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