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遗留问题之最是什么?
王答 日本国慰安妇赔偿、谢罪公案。
问二 日本最具特色的军国主义是什么?
王答 世界唯一日军慰安妇制度。
问三 日本国人权侵害之最是什么?
王答 日本侵略军以韩、朝、中国(包括台湾)、菲律宾、荷兰等国妇女当性奴隶:慰安妇。
问四 什么叫慰安妇?
王答 “根据国际法,‘慰安妇’是日本在战争时期犯下的有组织强奸及奴隶制的罪行”(Radhika Coomaraswamy)。
问五 国际人权法的共性原则是什么?
王答 尊重妇女人权,反对性别歧视(参见国际人权宪章)。
问六 日本法院关于对日索赔个案的判决,日本国会有关法案,你最满意的是什么?
王答 山口地方法院下关支部1998年4月27日关于斧山慰安妇诉讼判决:日本国“立法不作为”及日本国会“战时性暴力被害补偿法案”。
问七 近来喜读和值得推介的国际人权法专著?
王答 日本大沼保昭教授《人权、国家与文明》。
大沼保昭先生是著名的日本国际法学家、东京大学法学部国际法教授。碍于不懂日文也未见到汉译,他的专著《战争责任论序说》《从东京裁判到战后责任的思想》《战争与和平的法》等和大量宏文概无缘拜读,不胜憾惜。万幸三联书店“学术前沿”丛书2003年1月出版由日本驹泽大学王志安副教授汉译《人权、国家与文明》一书,获益匪浅。读者不仅能“从欧美中心的近现代历史背景把握人权”,但这种“普遍主义的人权观”的确过时了。我们随时代进步,而且应在“全球性的种种互为相克的矛盾中”了解大沼教授创造性提出的“文明相容(inter-civilization)的人权观”。正如季卫东教授指出:“这一理论在日本乃至国际学界都激起了相当广泛的回应和争论”。作为一名中国律师,除理论创新外,特别引起我的兴趣的是:大沼教授“一直大声疾呼日本政府必须对侵害亚洲各国的历史进行深刻反省并主动地承担起战争赔偿责任,加入了捍卫战后民主改革成果以及和平宪法的阵营,他还作为发起人之一创建了以解决慰安妇问题为宗旨的亚洲女性基金组织,是一个有良知、有道德勇气的进步法学家和国际主义者“(季卫东《代译序》)。为此我有充分理由,殷殷致意大沼教授!
我以为:大沼教授对战后日本的国际人权观的独到研究具有重大国际意义。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后,通过国际人权保障机制来改善日本的人权状况,整个社会开始变得富裕起来,每个人的生活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人权状况已经与欧美处于同一水平。但日本不管是在外交政策上,还是在市民方面都还缺乏对国际人权的积极关心与活动。
―――人权作为一种法律观念,尽管相当普及,但未成为日本人思想行为的主要因素。
―――将亚洲各国的人权侵害视为问题并改善的想法无从产生(王按: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权侵害的问题,正是大沼教授主张日本负有战争责任的)。
―――国际公共性质问题委之于欧美的思维方式根深蒂固。
大沼教授关于“未解决的战争责任的制约问题”的见解,石破天惊,闻所未闻,真使我有“顿开茅塞”之感:
“中国政府在战后很长时期内一直表明,日本的侵略战争是战前军国主义者所犯下的罪行,战后的日本人民没有责任。但是,中国指导人的这种态度强忍了在日本侵略下作出巨大牺牲的中国人民无以尽数的怨恨,是一种忍耐过度、与真心话相距很远的政策。日本国民应该早些认识到这一点,不甘于中国指导人的原则主张,自觉到自己的战争责任,并且寻求补偿这一责任的道路。但是,日本的外交官、政治家和标榜‘现实主义论’的学者、记者等舆论领头人都没有充分理解中国人民的怨恨和受害者意识在国际政治上所具有的远大意义”。
“我们这些学者没能说服政治家、外交政策主管人员和许多日本国民,告诉他们无视战争责任不仅是一个道义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对生存于一个国际社会中的日本来说不利于全体日本国民的一个大问题”。
“即使在战后五十年的今天,亚洲各国依然认为,留驻美军作为‘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瓶塞’颇有必要。这种认识存在的一个很大原因就在于亚洲各国缺乏对日本的信任。因为,日本没有明确承认战争责任和殖民地统治责任。因此,‘对那样明明白白的侵略战争都不承认的国家,无论采取怎样的和平主义运动,都只是一种表象,难以取得信任’。由此可见,由于日本懈怠了解决有关战争责任和殖民地统治责任的问题(解决不能只限于法律形式上,而必须达到精神上的和解),这使日本无论在国际社会的名誉方面,还是在实际行动受制约方面,都负有巨大负债。”
“对本来能够请求战争赔偿而放弃这一赔偿的中国,日本提供了许多经济援助。这些援助事实上都包含有战争赔偿的含义,很难说是一种纯粹的援助”。
仅从如上节引,不知读者是否与我同感或有更深体会?它们无可辩驳地证实:大沼教授不仅是当代日本国对于军国主义那段历史,具备“充分理解中国人民的怨恨和受害者意识”的大学者,而且是一位当之无愧的日本爱国主义者和国际主义者。
愚以为:“名不正则言不顺”。按中国人的观点,所谓“援助”应是不图回报的无私援助。“经援”与“赔偿”间决不容同义、混淆、划等号的。如果日本方果真是假“经援”为名,代行“赔偿”之实,那么对于中国受害者民间而言,奈何只好说“不知其可也”。而且,这更不能等同国家赔偿之外性质迥异的民间损害索赔及其诉讼,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代国际法可以区分“人权”(hnman rights)和“政府权”(gove rnmental rights)。任何国家可以放弃“政府权”,但无权干涉个人权利遭到损害索赔的“人权”。
大沼教授是否能从现代国际法不可阻遏、一日千里的人权发展观游说日本政府?如国际法原限国家主体、现却包容个人主体;原限战败国对战胜国国家间战争军事赔偿,现却进步扩展为发动战争加害责任国对因战争受害致损也须承担道义、政治和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其实日本国也为我们树立了足资效法的楷模。
例如:1942年12月8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后,美国政府立即逮捕在美国的1291名日裔领导人,把11万日裔人关进收容所,并拍卖他们的财产计共8·15亿美元。1980年日裔成立“赔偿使命联合会”,日本国政府坚决支持他们向美国政府索取损害赔偿。这样,不到8年,美国总统里根不得不签署公法100―383号法案,
向日裔人道歉,并全部支付了日裔人的民间赔款。我想,享有声誉和影响力的大沼教授为什么不高屋建瓴,从国际法主体和两类不同性质的责任赔偿(国家间、国家与外国民间)等法学理论说服日本的主流政治家和外交界与时俱进?为什么不参照日本国支持民间索赔范例说服日本议会和最高法院在立法工作和独立司法中为了日本国根本利益有所作为?
大沼教授作为日本试图解决“慰安妇”问题的国际主义者尤为令人起敬。“来自菲律宾、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迫受害者‘慰安妇’,要求(日本)国家补偿。但是,无论是通过裁判,还是通过特别立法,其实现的可能性都很小,而且也很费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从1996年日本开始了一种道义性的补偿。日本国民以募捐方式提供基金,而日本政府则向受害者交付承认道义性责任的内阁总理大臣的道歉书和医疗福利补贴。”大沼教授并且举例菲律宾原慰安妇玛利亚――恒诵接受附有日本内阁总理道歉书和200万日元补偿金加120万日元医疗福利补贴。同时他对韩国和台湾受害者拒绝接受的“法律中心主义”颇感“遗憾”。
“为了妇女的亚洲和平国民基金”,我记忆中这是日本1995年6月成立的民间组织用募捐款对“慰安妇”进行一次性补偿。香港对日索赔工作负责人、已故杜学魁先生对它评价道:“日本这个‘亚洲妇女基金’值得赞扬……筹得3亿4千万日元,作为对日军过去所作所为的歉意。很多日本人有这份正义感,没有丧失他们的道德价值。这些日本人让我们对日本抱有希望、对亚洲和平抱有希望”。
杜先生又说:“基金提供的只是慈善捐款而非赔偿,所以受害人感到无法接受。因为自尊和民族荣辱比施舍重要得多。她们不单只记得自己的苦难,也不忘日本对自己民族强加的耻辱”。
对于这个“基金”,恕我只能赞成杜学魁“一分为二”的观点。大沼教授等日本朋友的一片好心,由于客观上实质上帮助了日本政府规避天公地道应然的赔偿和道歉,而遭致韩国和台湾地区慰安妇幸存者们的抵制,那是事出有因的。我想,中国大陆幸存的“慰安妇“同样也会拒绝施舍的。基金组织动机与效果不一致;“亚洲妇女”“慰安妇”拒受日元,究竟为什么?
不妨请大沼教授允许试举中华文明三例说明之:
①《礼记?檀弓》记载:春秋时齐国发生饥荒。有人在路上施粥,“嗟!来食”。饥者答道:“我就是不吃‘嗟来之食’,才到这个地步的。终于饿死。
②新中国成立前,民生凋敝,教授真“瘦”。有位叫朱自清的,宁可饿饭也不领美国施舍的救济面粉、罐头之类。
③花冈暴动领袖、中国被掳役劳工耿谆,年老多病,贫贱不移,为了中国人和中华民族尊严,拒领东京高等法院“调解”鹿岛公司“捐出金”。
关于“日本皇军”“慰安妇”问题的性质,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别调查官麦克道格尔所说:“日本政府这一行为是对全人类的犯罪”。如“战争和对女性的暴力”国际组织负责人、《朝日新闻》记者松井耶依所说:“目前的国际法尚无法监督日本政府制裁二战时期的性奴隶制度,那么我们就要联合起所有被害国及国际上支持制裁的力量……以待未来”。日本政府1993年8月被迫承认二战期间强征慰安妇的事实,却顽拒履行承继的赔偿责任。十年过去,故我依然。作为日本二战“慰安妇”问题国际法专家的大沼教授,
请问这究竟是否如中国俗语“死猪不怕开水烫”呢?为什么日本国对慰安妇道歉、赔偿“实现的可能性都很小”?“很费时间”?难道日本国的驼鸟政策竟会无赖耍它一万年么?
200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