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东京10月20日电(记者刘赞)日本福冈高等法院20日就二战时期被强掳到日本长崎从事重体力劳动的中国劳工向日本政府及公司索赔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方诉求。
尽管福冈高等法院审判长牧弘二在判决中说,强掳劳工并强制他们进行劳动,给受害者在精神和肉体上造成极大痛苦,但判决承袭日本最高法院去年4月作出的判决,以原告无权在法律上提出要求为由,再次驳回原告方诉求。
这场诉讼的原告是10名原中国劳工或其遗属。这10名劳工二战时被强掳到三菱公司位于日本长崎县的3个煤矿进行高强度劳动,并遭受非人待遇。其中两人因进行反抗而被日方关进监狱,并在美国用原子弹轰炸长崎时死亡。
原告方于2003年11月向长崎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长崎县和三菱集团两家公司谢罪并赔偿共计2亿日元(约合1340万元人民币)。长崎地方法院在去年3月的一审判决中虽承认日本政府和公司的加害行为是非法的,但又以“诉讼时效”已过等为由驳回原告方诉求。
原告方不服判决,向福冈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为节省诉讼费,原告方将索赔金额减至100万日元(约合6.7万元人民币)。审判长牧弘二曾于今年2月向原告和被告双方口头提出和解建议,原告方和被告企业均表现出和解意向,但由于日本政府坚持拒绝,和解努力宣告失败。
去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在西松组(现西松建设公司)中国劳工诉讼案的终审判决中以中国政府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索赔权为由,判定受害人个人索赔权也因此丧失,原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