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
吴邦国委员长
并全体人民代表
紧急呼吁书
今年是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七七卢沟桥事变)70周年。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这场侵略战争 ,不仅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并且将侵略战争扩大到亚洲以及太平洋沿岸。发动大规模侵略战争的结果,导致日本国内劳动力的严重不足。为了弥补日本国内劳动力紧缺的状况,当时的东条英机内阁于1942年11月作出“关于向国内移进华人劳工事项的决定”,强掳4万多名中国人到日本做劳工。这些被绑架来的中国人被分配到日本各地的矿山、隧道、水库、河渠、码头、工厂等135个工地作苦役。由于不堪忍受超常的体力劳作和非人的虐待,大约有7000多人惨死在日本。
从上世纪80年代起,在旅日爱国华侨和日本和平友好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战争受害劳工幸存者开始同日本政府及其加害企业交涉,先后提起多起赔偿诉讼,为讨回被践踏的民族尊严,讨回历史的公道做着不懈的努力。目前对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所作的中国人战争受害者民间赔偿诉讼案中,只有一个案件取得二审胜诉,即广岛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西松建设株式会社强掳中国人胜诉(2004年7月9日)。
但是,做为加害企业的西松建设株式会社,竟然不服从上述判决结果,上告到了日本最高法院。上告的主要理由中的一个,是“中国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在1951年9月由日本和以美、英、法等国签订的“旧金山条约”,以及1952年4月由日本政府和当时的“中华民国”依照“旧金山条约”签订的的、只适用于台湾地区的“日华和平条约”中已经提出放弃赔偿,在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政府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也依照“日华和平条约”放弃了战争赔偿。
事实上,这是西松建设另有图谋。西松之说主要依据了1952年日本政府和当时败逃中国台湾的国民党政府签定的“日华和平条约”。众所周知,194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当时周恩来总理曾经就此事表示严正抗议。1972年,中日双方签定了以邦交正常化三原则为基础的“中日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但日方不顾上述事实,关于赔偿请求权片面地强调中国政府沿袭了“日华和平条约”,这显然是混淆视听。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对于战争赔偿,国家之间的赔偿和民间个人赔偿是分开的,试图将国家之间的赔偿和民间个人赔偿混为一谈,显然是别有用心的,是对国际法和人类正义良知的粗暴践踏,也是违背人权的。就是在“中日联合声明”里,又有哪里说放弃了中国人的个人赔偿请求权?
在此诉讼案经过长达约2年半时间的搁置后,2007年1月份,日本最高法院的第二小法庭突然通知在今年的3月16日,仅对“中国人赔偿请求权”开始进行“辩论”,意味着日本最高法院在“中国人的赔偿请求权”上,很有可能下达同广岛高等法院不同的判决结果。由于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日本各级法院作出判决的最后结果。这就是说,现在审理中的所有中国人战争受害者的民间赔偿请求诉讼,如强掳中国劳工,对妇女施加性暴力问题,细菌战,重庆大轰炸,平顶山惨案等等所有的中国人战争受害者们向日本政府、加害企业所要求的所有诉讼案件,将被封杀。
可想而知,日本政府和最高法院是故意选择现在的中日关系的时机,企图永远封杀中国战争受害者个人的民间赔偿请求权。
向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所作的中国人战争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是我们的最基本的人权,任何人,任何法律、条约、声明都不能加以否认。我们行使这个赔偿请求的权利是要讨回人的尊严和民族的尊严,追还历史正义与公道的神圣的权利。
我们坚决不能容忍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所说“中国人没有赔偿请求权”这一错误主张,坚决不能容忍日本最高法院肆意作出错误判决,再一次伤害我们中国人战争受害者的感情。
希望祖国政府和人民能够支持我们这些中国人战争受害者,行使他们对日本政府及其加害企业赔偿请求的正当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赔偿请求。
鉴上,我们恳切的希望参加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的吴邦国委员长并全体人民代表,能够深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作出认真地探讨,能够用合理的办法,以非常明确地态度让日本政府承认“中国人战争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是正当合理的权利。
再祝安康!
中国劳工花冈受难者联谊会
中国劳工大阪筑港受难者联谊会(筹)
中国劳工长崎三岛(高岛 端岛 崎户)受难者联谊会(筹)
中国劳工七尾受难者联谊会(筹)
中国劳工大阪“川口”受难者联谊会(筹)
中国劳工大阪“安治川”受难者联谊会(筹)
中国劳工日铁鹿町受难者联谊会(筹)
中国劳工大阪藤永田受难者联谊会
中国劳工西松建设诉讼案原告
2007年3月7日 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