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方耍赖有术

据统计,二战后,世界各国民众在日本起诉的战争索赔案已达60余起,至今无一胜诉。中国劳工在日本起诉的多起索赔案也以败诉告终。我们不禁要问,劳工讨还血债就真的遥遥无期了吗?

1951年8月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的《对日和平条约》第14条规定:“日本应对它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与痛苦给以赔偿。”当时的客观事实是日本战后的确没有赔偿能力,《和约》又规定:有关国家可以直接和日本举行谈判,日本可以给以必要的劳务赔偿。1952年,日本代表与台湾当局谈判,台湾当局表示放弃所谓“劳务赔偿”。而此时,新中国成立不久,并直至1972年才与日本建交。日本政府认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已放弃了战争赔偿权。

北大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毕业的青年学者童增指出,我国政府放弃的“战争赔款”,实际上指的是国际法所说的战败国应向战胜国政府按和约规定支付的那一笔款项,它并不包括“受害赔偿”???这一只能由战胜国民间受害者担任主角所应得的那一笔战败国政府应支付的款项。换句话说,中国劳工完全可以对日本政府与日本一些企业提出索赔。1992年3月11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发表讲话时说:二战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赔偿损失。”那么,在这些民间对日索赔案中,日本法庭凭什么判原告方败诉?据分析,日本法庭拿出的主要理由有:超过诉讼时效;个人不能作为国际法庭的诉讼主体;被告否认事实,法庭也不予认定等等。

根据日本民法的有关免责规定,遭受不法行为侵害20年内不提起诉讼,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将自动丧失。我国法律界人士分析说,这些规定是不适用于战争赔偿的,与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也是相违背的。既然当时有关的国际法规已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包括对民间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已明确确定,既然日本宪法规定日本“必须诚实地遵守其所缔约的条约和被确立的国际法则”,那么,这些国际法规范可以也应该构成日本国家赔偿法的内容和原则要求而直接成为日本对中国民间受害者作出赔偿的法律依据。关于“个人不能作为国际法庭的诉讼主体”问题,中国的民间受害者大多提起的并不是国际法上的诉讼,而是依据日本法律的涉外诉讼。因此,日本法院的观点即使能成立但也不适用中国民间受害者的赔偿诉讼。

除了法理外,日本拒绝赔偿还有更深层的原因。结合近20余年三番五次发生的“教科书事件”以及日本政府要员坚持参拜靖国神社等情况,不难看出虽然二战结束已逾半个世纪,日本极右翼势力对日本朝野的影响仍然不容忽视。如果一国统治阶层在经历了五六十年的变迁后仍不能以正确的立场来看待某一段举世公认的历史,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轻信其会在一夜之间立地成佛,这也意味着民间对日索赔之路是曲折而漫长的。

内幕:中国劳工如何被运往日本

1942年11月,日本制定了从中国强征劳工的政策后,日本国内先后有135个矿业所征用了近4万名中国劳工工作。而这仅是日本官方的统计数字,实际人数远远不止这些。

资料显示,这135个矿业所向日本军需省、厚生省和运输省提出申请后,通过侵华日军在中国设立的收容所将劳工运往日本国内。侵华日军在中国强征劳工主要通过5种途径:华北劳工协会、日华劳务协会、汪伪政权、华北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和福昌华工株式会社。其中,华北劳工协会主要负责在华北地区搜罗劳工,人数达34717人,占在日中国劳工总数的90%。

借鉴:二战后德国的赔偿行动

德国政府在战后历来重视赔偿问题,曾主动提供多次与多重赔偿。早在1951年9月27日,战后西德总理阿登纳就在议会郑重宣告:纳粹的罪行是以德国人民的名义犯下的,因此德国人要把进行道德上和物质上的赔偿视为自己的义务。

二战后,犹太人不是以战争赔偿为由向西德进行索赔,而是以犹太人受纳粹迫害为由要求赔偿,经过谈判,犹太人从联邦德国那里获得了34亿多马克赔偿。战后54年,德国的战争赔款约1000亿马克;给纳粹受害者的个人赔偿约1020亿马克;德国工业、企业的赔偿额约为7550亿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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