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公开信由原告团中方法律顾问于2007年10月1日完稿,原告团团长王选在细菌战受害地分别于2007年10月4日(浙江衢州)、10月27日(宁波)、11月4日(湖南常德)和11月8日(浙江义务崇山村)举办纪念细菌战受害者会议时报告了《细菌战诉讼原告团全体成员致中国政府公开信》并向所有与会的细菌战受害者代表(原来180名原告中已经有50余名受害者去世)进行征求意见,此公开信获得所有与会代表的一致认可。《细菌战诉讼原告团全体成员致中国政府公开信》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往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地,并于2007年11月30日起向社会(媒体)公开。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领导同志:

谨启

  我们是起诉侵华日军731细菌战的全体原告。

  早在1925年国际社会就制定了《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使用细菌、生物武器和有毒化学是为国际法所禁止的。日本侵华战争期间,侵华派遣军竟然藐视国际法规在中国进行了长达十三年的细菌战。令人发指的是其戕害的主要对象竟是平民,日本军不仅对中国平民实施活体解剖而且对平民使用鼠疫、霍乱、炭疽等细菌武器进行攻击至使成千上万的中国平民丧失生命以及留有终生的残疾。此后,由于日本政府刻意隐瞒细菌战的犯罪事实,躲避了远东军事法庭的责任追究。

  为伸张受害者作为人的权利和尊严,为维护人类的尊严,细菌战原告团受害者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起诉日本国,自1997年起诉至今,诉讼耗时长达十年,最终仍未获得公正救济。2007年5月9日,日本最高法院极不负责任地以上告人(原告)不具备上告条件为由从程序上径自地驳回了我们的上告。至此,180名中国人731细菌战受害者在加害国用尽司法救济。

  鉴于上述结果,首先,我们急切地希望我国政府能依法行使外交保护权。按照国际法规则,当其国民在加害国用尽救济仍然未能获得起码和公正的救济,受害人国籍国有追究责任的权利。建立国家的目的是用来保护其国民的,国家有权行使外交保护权、依法维护其国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基本私权和人权价值观下的国际法制度,包括武装冲突中的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和对国民私权进行外交保护,这既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战争遗留问题的延续,也是构筑共同价值观下的中日关系的起点。作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问题,应该使其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迫使日本重新考虑对中国受害者的救济,真诚地寻求战后遗留问题的解决途径。

  20世纪全世界出现很多反人类的浩劫,其中日本军实施细菌战的行为是尤为惨无人道的。日本军国主义在历史上所进行的细菌战,是人类历史战争史上规模最大、时间最长、屠杀人口最多、手段最残忍的生物战,是反人类的恐怖主义行为,而今天世界上某些国家仍在秘密研究、开发这类武器,并且恐怖主义的幽灵也伴随着它隐隐而行,使人类依旧面临这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威胁。追究日本国的惨无人道的反人道罪行的责任,对战争受难者予以救济是为了制止世界上再度发生反人道的暴行,是为了伸张人类的尊严。重提历史不是出于我们心胸狭隘非要纠缠历史,而是日本政府在日本上述法院认定事实的情况下,至今为止,仍不能正视和不愿公开承认这段反人道的罪恶历史。

  在反抗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战争中,中国人民已经付出了数千万的生命。保护战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有着法律上的依据,也是维护中华民族和人类尊严的举措。中国同时也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为此,在为维持世界和平、防止反人类罪行、制止恐怖主义暴行的再度发生负有主要的职责。今天,中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已具有崇高的威望和重大的影响力。中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更是彰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发展。我们期待着我国政府的积极回应。

  其次,请求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也涉及到个人请求权是否业已被放弃的问题。毋庸置疑,我们关切这一问题。

  对于日本国违反国际人道法实施细菌战屠杀中国平民的指控,日本东京地方法院采纳了被告日本政府的个人不得援引国际法和国家无答责以及《中日联合声明》业已解决了日本国家责任的主张,拒绝原告在其国内法体系内获得救济。

  在本案的二审期间,被告日本政府向东京高等法院递交了一份旨在证明中国政府已经放弃了民间对日索赔的请求权的书面证据(乙第71号证据)。该呈堂证据系1998年12月初的香港媒体报道。该香港媒体报道了时任我国外交部主要领导人被记者问及中国政府对于民间个人的对日赔偿请求问题的立场时回答:“中国的对日赔偿请求问题已经解决,国家和民间个人是一个统一体,民间的立场与国家的立场应该是统一的。” 对此,我原告方面的法律专家学者等向该法庭提交了关于论证《中日联合声明》丝毫不具有放弃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和权力能力的学术证言。在个人请求权是否被国家放弃的问题上,面对我方提交的翔实的历史事实和严密的法理论证,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不得不放弃支持一审的判断,同时也无可奈何地回避了对《中日联合声明》是否放弃了民间个人请求权的判断。

  我们以为那些试图从迄今为止的任何中日间协定中寻找理由来否定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个人请求权的主张均是缺乏事实法理依据的。尽管如此,2007年4月27日,日本国最高法院还是对数起强掳强制劳工诉讼和“慰安妇”受害者诉讼的案件予以驳回,日本最高法院驳回受害人的理由是“《中日联合声明》已经放弃了中国民间个人的对日赔偿请求权”。我们也关注到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对此的公开回应:“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是着眼于两国人民友好相处做出的政治决断。我们对日本最高法院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对这一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日本最高法院就《中日联合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我们已要求日本政府认真对待(中方关切),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可是,从外交部的抗议中我们不难看出其核心内容是强烈反对任何缔约国单方面地解释条款内容,是针对日方解释条约时在程序方面的瑕疵,而不是抗议实体(条款解释的内容)问题。

  按照国际法关于解释的效力,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非有权解释。有权解释是指条约当事方全体同意的解释。未经全体当事方同意的解释是非有权解释。既然日本方面单方面的解释不能属于有权解释,那么缔约双方就应当共同解释。为此,我们急切地盼望中国政府能在上述发言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自己对《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的解释以便与日本方面达成共识。

  由于迄今为止,我国政府从未公式地解释过《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中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确切含义。加之我国外交部高层领导人最后一次(1998年)的认定“中国的对日赔偿请求问题已经解决,国家和民间个人是一个统一体,民间的立场与国家的立场应该是统一的”的公开发言又被日本政府作为呈堂证据。为此,我们十分困惑。

  倘若中国政府确实业已放弃了民间对日赔偿请求权的话,我等跨国诉讼行为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也十分容易被视为破坏中日两国友好与和谐关系不稳定因素。

  我们恳请中国政府就《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中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问题上给予我们一个确切的说明和理由,以避免我们可能迷失方向。


                   敬具
  祈恕不恭,顺祝共和国国泰民安。

                 细菌战诉讼原告团全体成员

                                                          20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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