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连续对西松建设战时胁迫中国劳工索赔案及“慰安妇”索赔案等5起的中国民间诉讼案件做出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5月9日又将731细菌战索赔案等2起驳回,开创了日本司法史上的“奇迹”,更使中国战争受害者对日民间索赔的进程受到严重挫折。由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日本具有最高法律效果,必将被日本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所援引或视为“法典”,因此可以说,上述基本上堵死了中国民间受害者在日本提起索赔诉讼的道路。

  在中国总理温家宝刚结束访日“溶冰之旅”,使人期待中日关系会出现某些转机,日本首相阿倍晋三正在访美并就“慰安妇”向美国总统道歉之际,日本最高法院却史无前例地在十天内确定7起涉及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败诉。两者之间看上去似乎矛盾,实际上相辅相成。因为,强化日美关系与保持对华强势外交是近期日本外交的两个侧面。阿倍内阁通过在慰安妇问题上对美道歉和推行“价值观战略”来加强日美同盟;在对华政策上则着重处凸显“价值观”不同以牵制中国,这既可取得美国的“好感”,又能通过对华说“不”的强硬路线来迎合国内保守派。这是建立在“即使对华强硬路线也不会付出多大代价”的思维方式上。这种美中区别对待的双重标准外交将会成为未来一个时期内日本外交的重要特征。所以这是一次政治彩色很强的判决,在时机和时间的选择上都是意味深长的。

  庆应大学名誉教授松村英夫认为,4月27日对日本来说是个“黑色星期五”,“将永远记录在日本的司法史册上。是日本政府及法院共同制造的、是令日本羞耻的事件”。前日本律师会长土屋公献律师指出:该判决是“政府与法院的政治判决,是对三权分立的渎亵”。尽管日最高法院的判决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政治上都矛盾百出,但是它给中日关系带来的严重的法律及政治后果不容低估,也必须严肃对待,全面估计。

    第一, 该判决认定日本政府在1952年4月与台湾当局签署所谓“日华和平条约”,并承认台湾当局为“中国的正统政府”的行为是合理性的,也不妨碍日本与“中华民国”就中日战争处理问题达成相关决定。该判决的主要矛盾是,判决一方面承认“日台条约不适用于中国大陆”,另一方面又强调当时“承认”台湾政权的国家数量,以此作为不妨碍日本与台湾当局签订“中日和平条约”的依据。日最高法院竟无视和歪曲了日本政府“缔约”时以及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根本不承认台湾当局为全中国代表政府的基本史实1。同时1952年4月日台条约签署时台湾当局早已无资格代表中国,日本政府与台湾地方政权缔结不可能适用于中国大陆的“条约”本身就置该条约于非法、无效的地位。此点连当时日本政府自己也十分明确。所以才逼台湾当局自己设置“日台条约”的适用范围条款2。

    第二, 日本最高法院要把中国从来就不承认的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3强加给中国,并以此为基础,解释说“中日联合声明赔偿问题不能理解为与旧金山条约框架不同”,显然是想把日本逃避承担战争责任的错误转嫁到美国炮制的旧金山条约身上。由于中国不是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参加者,中国也从来不承认旧金山条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中日之间的战争与和平问题必须、也只能在中日之间另行谈判解决。根据国际法的常识,只有一国单方面认可的法律文件不可能作为两国间的法律基础。所以日本最高法院判决当天,中国外交部就发表谈话表示“对日本最高法院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对赔偿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日本最高法院就《中日联合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我们已要求日本政府认真对待中方关切,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第三, 日本最高法院判决称“从邦交正常化谈判记录和当事者的回忆录看,联合声明具有和平条约的实质”,“联合声明第5款关于中国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是“创造性的规定”。“至少是中国单方面的宣言,制定了法律规范”。以此来否定中国民间的索赔权利。

  把中日联合声明解释为“有和平条约性质”的确是日本最高法院的“创造”,也是与日本政府关于“联合声明不具法律性质,中国宣布的放弃赔偿不产生法律意义”等一贯解释完全对立的。日本最高法院与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上的矛盾和分歧本身说明,日本主流社会对中日联合声明的性质至今尚未形成共识,或者说对华政策和法律认识混乱。

  本来中日之间在关于联合声明是否具有“和平条约的实质”的问题并没有形成共识,中国外交部的谈话也从正面否定了日本最高法院的相关认定。应该指出,日本与俄国之间至今也是只有共同宣言,该宣言明确宣布日苏战争状态结束,苏联政府及人民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但日俄间没有和平条约。日本政府始终强调只有解决北方领土问题,才能缔结日俄和约,此点在日本社会是存在共识的。1972年在日本政府的反对下,中日两国不仅没有明确宣布战争状态结束,也没有明确中国人民放弃对日赔偿索赔权利,中日之间也没能就缔结和平条约(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也不是解决战争问题的和平条约)达成协议。可是日本最高法院却硬把中日联合声明解释为“和平条约”,这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是日本在国家关系中采取双重标准任意曲解中日两国关系实质的表现,令人无法信服。

    第四, 日本最高法院称1937年卢沟桥事变开始中日处于“交战状态”,这个判断与日本政府长期以来的观点是矛盾的,日本政府在侵华战争期间始终以“事变”处理,不承认中日之间存在战争状态。直到1952年日台条约缔结时,日本政府才被迫承认自1941年12月9日国民政府对日宣战开始,中日两国进入战争状态。因此,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到1941年12月中国对日宣战前的时期里,日本政府及军队在中国从事的大量给中国人民造成深重灾难的军事行动及大规模暴力活动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究竟是战争犯罪,还是国家操纵下的刑事犯罪或国家恐怖行动?值得认真研究。正因为日本政府长期对中国不宣而战,也成为日军长期不遵守国际战争法规,在中国战场乱杀无辜,制造无数刑事犯罪的重大原因之一。

    第五, 日本最高法院矛盾地判决“中国民间还有对日索赔权,但没有(在日本以法律手段)诉讼权”。反映出日本最高法院既不想让中国民间索赔诉讼继续下去,又没有足够法律依据去彻底否定中国民间的索赔权利。试图用模棱两可的判决逃避责任。

  当然也应该指出,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有某些正面意义。

  首先是判决驳斥并否定了日本政府长期以来坚持的“日台条约适用于中国大陆”的错误观点,明确宣布“日台条约的适用范围条款等规定只具有将来适用的可能性,当然也不可能使之适用于中国大陆”。同时判决也否定了长期以来日本政府在各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中以“日台条约适用于中国大陆”为论据的答辩,否定了日本一些地方法院以日台条约为基础的所有判决。也就是说,日本政府坚持的战后对华政策的法律基础被日本自己的最高法院所否定。使日本政府坚持的对华“双轨政策”(日台条约与联合声明两立)失去法律依据。

  其次,日本最高法院也不得不承认中国民众拥有对日战争受害索赔权。

  第三,判决使日本政府与最高法院之间的立场对立明朗化了。当然,日本政府长期以来坚持的、缺乏法律根据的“日台条约适用于中国大陆”的立场也很难因为日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发生根本变化。因为该立场的改变将导致日本政府制定的整个对华政策体系完全成为虚构,其法律基础也彻底崩溃,整个日本战后对华外交史都不得不重写。相反,日本政府如果继续坚持日台条约立场也已被认定为非法,的确使日本政府陷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困境。

  最后,日方判决和中方外交部的发言,使中日在民间索赔及战争处理问题上的对立明朗化了。同时说明,日本政府关于日台条约的立场是违反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精神的。因为联合声明与日台条约势不两立。中日联合声明是在彻底否定日台条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方对日方“任意解释表示强烈反对”,并指出相关的中国民间索赔诉讼案具有“日本侵华战争时期的战争犯罪和现实人权问题”的双重性质,要求日方妥善处理。实际上也表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并没有因联合声明而放弃。很多战争受害者至今还处于战争伤害的痛苦与折磨之中,对他们来说,那场战争还远没有结束。

  在政治上,该判决再次向国际社会表明,日本至今还不准备采取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仍然继续逃避战争加害者的法律及道义责任。表面上日本似乎因不赔偿占了经济上的“便宜”,但实际上是吃了道义上的亏。该判决及日本政府的态度,再次严重损害了日本国家的国际形象。也与日本政府及主流社会所宣示的“尊重人权”等基本原则相矛盾,日本的形象再次被自己的最高法院所毁坏,其后果和恶劣影响将是深远的。

  同时,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也不会因这项判决而终止,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诉求可能会走向国际社会、走向全世界,日本社会早晚还是不得不去面对,还是不得不去承担责任。但是那时的代价可能更加惨重。可以想见,日本的战争加害者的历史重负必将继续背下去。
  
  笔者:日本关东学院大学教授,专业东亚地区研究及中日美外交史。专著:[中日战争赔偿问题]、[日中媾和研究]等等。

    1、参照笔者著[日中媾和之研究](日文『日中?和の研究』)柏?房、2007年3月。

    2、日台条约适用范围条款明确规定:该条约对于“中华民国来说适用于[中华民国]控制或将来控制的领域”。 从日台条约制定到被废止,台湾当局从来没有控制过中国大陆,所以从任何意义上说日台条约都不可能适用于中国大陆。
   
    3、1951年9月美国为封锁中国,竟然违反国际法,非法拒绝中国参加旧金山对日媾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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