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人现在的职业、经历
证人 姓名: 步 平
出生年月日: 1948年7月3日
出 生 地: 北 京
职务/职称: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教授)
主 攻: 研究东北亚国际关系历史
培养东北亚国际关系史硕士研究生
简 历:
1954.9--1966.8 北京小学、初中、高中
1967.11--1973.8 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
1973.9--1976.8 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系 学习
1976.9--1978.4 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学校 教师
1978.4--1992。4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研究室主任、副所长、所长
期间读完研究生课程,并带硕士研究生
1992.4--现在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副院长(主管科研)
研究员(获国务院特殊津贴)
基本研究状况:
1978年开始研究中俄关系史,重点为17世纪中俄边界形成史、19世纪中俄交涉史。在这期间形成关于中俄东部边界形成史的系列文章与专著,建立了国内研究这一问题的基地。
1986年开始,研究东北沦陷十四年史,负责主持黑龙江省工作,同时担任三省编委会副主任。十余年来主持编写了专著近40部,论文数百篇,在国内历史学界确立了地位。1992年开始专门研究中日战争中的化学战问题和战后遗留问题,针对当时中日间就销毁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到2000年,在国内共调查了10个省区(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山东、浙江、江苏、湖北、广东),搜集旧日本军队在中国的化学战实施情况和中国军民的受害情况,访问日本11次,重点调查了化学武器研究(陆军科学研究所--东京)、制造(忠海工厂--广岛县竹原市忠海町大久野岛、相模工厂--神奈川县寒川町)和化学部队的训练(千叶县习志野市)的情况。
学术兼职和学术交流;
中国史学会理事
中国东北中日关系史学会会长
中国阿尔泰学会会长
黑龙江省史学会副理事长
中国近现代史学会常任理事
日本横浜市立大学客座教授(1998、1999年连续授课)
日本新?大学客座教授(1994年、2000年已经授课“中日战争和中国东北”)
在日本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庆应义塾大学、早稻田大学、立教大学、创价大学、
神奈川大学、九州大学、山口县立大学、福井县立大学等大学讲学。
主要代表著作及论文:
一 中俄关系方面
1 沙俄侵略黑龙江流域编年(专著) 黑龙江教育出版社 1991年
2 东北国际约章汇释(专著)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7年
3 中俄东部边界形成的历史考察(论文)学习与探索 1986年
4 中俄东部边界西段的勘定(论文)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报告1988年
二 中日关系方面
1 日本侵华战争中的化学武器(专著) 日本明石书店 1995年
2 日本的化学战(专著)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8年
3 阳光下的恶魔(专著)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9年
4 中国东北沦陷史十四年史纲要(专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
5 苦难与斗争的十四年(专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
6 关于“大东亚战争史观”(论文) 日本周刊金曜日 1997年
7 关于“自由主义史观”(论文) 日本周刊金曜日 1998年
抗日战争研究 1998年
三 东北对外关系史方面
1 黑龙江百科全书(历史编)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
2 近代东北边疆特点初探(论文)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89年
3 东北近百年史讲话(专著)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4年
四 其它方面
1 试论李大钊的民主思想(论文) 学习与探索 1979年
2 关于史学功能的超越性(论文) 史学理论 1987年
2 日本军队带入中国的毒气武器的种类与数量
1918年4月,日本陆军大臣大岛健一 发布第14号训令,在日本陆军省兵器局内成立了由30人(不久增加到39人)组成的“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1)
关于该委员会的任务,在训令中规定:
一 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的目的为利用在日本本土所能够得到的资源进行以下有关部门毒气的调查和研究
1 氯气液化装置以及发射机的构造;
2 发射机的运输及使用,氯气的补充与交换;
3 毒气弹;
4 防毒面具及其使用;
5 中和剂的携带和使用方法;
6 有关(日本研究和制造)毒气武器问题的预备调查;
二 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办公地点在陆军省内;
三 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在得到炮兵工厂厂长、陆军技术审查部部长、陆军军医学校校长、陆军卫生材料厂厂长的批准后,可以使用上述部队的人员及材料;
四 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接受宫内省的命令
五 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若在原来的拥有生产液态氯的工厂设置新设备,须经陆军大臣批准;
六 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若使用毒气试验发射毒气弹,须将试验要领呈报陆军大臣审批;
从这份训令可以看出,日本军队的化学战的准备,从一开始就是在军部的直接控制下,并且是得到了天皇的认可的,直接接受宫内省的命令,就是明确的证明。
“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搜集了国外化学毒剂以及武器的技术状况后,提出日本应加快进行化学战准备的报告。1919年,“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撤消,根据天皇的命令--敕令第110号(1919年4月12日公布,15日施行),建立陆军科学研究所,直接隶属于陆军技术本部。成立命令的第一条规定:陆军科学研究所以兵器以及兵器材料的调查研究为主要任务,第二条规定研究所第一课从事与物理学有关的研究,而第二课从事与化学有关的研究,化学武器的研究工作正式由设在陆军的科学研究所中的第二课化学兵器班承担。朽木纲贞为第二课课长(2)。
1925年第二课演变为该研究所的第三部,1941年,第三部改编为陆军技术本部的第六研究所,1942年属日本陆军兵器行政本部,称为第六技术研究所。这些机构一直是日本国内最重要的化学战的研究部门(3)。
日本陆军关于化学战的研究,基本是沿用德国和法国的技术,但是在某些方面取得了独特的成果,主要表现在:
A 专门研究了在低温寒冷地区使用的防冻芥子气,目的是适应在中国东北以及在苏联的作战;
B 研究成果了将氢氰酸作为有效的毒剂的技术,并解决了安定性的问题,这是针对苏联坦克进攻的重要研究成果,是属于机密中的机密。
C 研制成功了将氢氰酸装填在特殊的玻璃容器中使用的技术,解决了氢氰酸在战场上发挥威力的问题。
上述三项技术证明日本的化学武器的水平达到了当时世界的一流水平,而在有些技术上甚至超过了世界先进水平。
至1937年,日本陆军将研究和改进的化学武器加以制式化,正式列为装备军队的武器。这时,正式确定为日本陆军使用的化学毒剂有:(4)
毒剂名称 陆军代号 性质 制式化时间
芥子气(イペリット) 德式A1黄1号甲 糜烂 1931
法式A2黄1号乙 糜烂 1931
不冻A3黄1号丙 糜烂 1936
路易氏气(ルイサイト) A4黄2号 糜烂 1931
二苯氰胂(ヂフェニ-ル
シアンアルシン) 赤1号 喷嚏 1931
光气(ホスゲン) 青1号 窒息 1931
溴化苄基臭化 绿2号 催泪 1931
苯氯乙酮 绿1号 催泪 1931
氢氰酸(青酸ガス) 茶1号 全身中毒1937
从1931年到1945年,日本生产的化学毒剂数量为:(5)
糜烂性芥子气、路易氏气 4992吨
血液中毒性氢氰酸 255吨
呕吐性二苯氰胂 1957吨
催泪性苯氯乙酮 172吨
总计 7376吨
以上毒剂制造出来后,被装入毒剂罐中(照片1)。根据战争的需要和命令,这些毒剂罐一部分被运送到专门的毒气弹的制造工厂,填充到炮弹、炸弹(照片2)等毒气武器中,这些化学武器被运送到中国战场使用。一部分毒剂罐直接运送到中国战场,利用中国军事工厂的制造能力,填充到炮弹、炸弹中在战场上使用。也有一些毒剂罐被保存在日军部队中,供化学实验使用。
在日本的军事工厂中被填充的毒气武器的数量为:
毒气弹 1716926发
发射筒 5536046枚
其它 208000枚
总计 7460972枚
上面的数字还应加上在曾根工厂(1932-1937年间)制造的化学武器(黄、赤茶弹共428522发)和日本海军系统制造的化学武器(毒气弹37916发),由此可见,日本军队在战争期间至少生产了7927410发(枚)以上的化学武器,即毒气弹200万余发,毒气筒等500万余枚。
日本军队带入中国的化学武器的数量迄今无具体记载,但是根据美国在战后的统计,遗留在日本的化学毒剂数量是3647吨,可见3729吨化学毒剂已经被运送到中国战场用于战争(6)。
关于日本军队化学武器从制造到运入中国战场的基本路径,如图1所表示。
日本方面有关于这一方面的大量证据。据当时在大久野岛工作的技手服部忠回忆,他就先后在1939年和1942年两次押送毒气去中国出差,将毒剂交给关东军化学部(当时位于齐齐哈尔市)。(照片3)据他的回忆称:
昭和14年8月,我押运50个青酸钢瓶,到苏满国境附近的齐齐哈尔出差。作为事先的准备,把瓶体卷上草绳,这样做一是可以防止钢瓶受外界温度的影响,同时也可以在撞击时起到缓冲作用。瓶口贴上试纸,一旦发生泄露,可以及时发现。钢瓶的特殊结构是在盖上装上熔断片,温度一到摄氏50度,这个金属片自然熔化,内装物自然喷出。
离开宇品的第四天早晨,在大连入港。……停船三天,完成了各种准备工作,我又改乘火车押送青酸到齐齐哈尔。……到了薄暮的齐齐哈尔车站,市内因灯火管制一片漆黑,感到了诺门罕战争的火药味。……经过同内山部队联系,将货物交给了车站里的胜村部队,对货物进行了检查……。
昭和17年8月,我第二次押送青酸,再一次去盛夏的满洲出差。这次是用1吨装的大罐运送,运送3吨,在量上是非上一次所能比的。从长浦栈桥装机帆船,转送到宇品,但因等大船,……与昭和14年8月出差时一样,从宇品开船第四天早上进入大连港,
在大连码头等待从海拉尔来的押运者。这些青酸是其后在海拉尔被装填到炮弹里的。从忠海也派遣了以山敷弘一为首的4名技术人员协助填装。利用从贝加尔湖刮的季节风,那年秋天在贝加尔湖附近的草原进行了大规模的青酸毒气放射实验(7)。
3 日本军队将毒气武器带入中国的历史背景
日本军队在1937年发动大规模的侵华战争后立即将化学武器的使用作为重要的战略部署。1937年7月27日,参谋总长闲院宫载仁发布了“可在适当时机使用催泪筒”的指示,同时命令在驻华日本陆军中设置化学部队。
第一批组建的化学部队包括迫击第三、第五大队和第一野战化学部、第四、第七号野战毒气厂,分别被分别派遣到五个师团中。以后在日军驻华北、华中、华南的派遣军中都设置了专业的化学部队并分别配有野战毒气厂。1938年4月,载仁又就使用呕吐性毒剂做出指示,命令各部队在复杂的山区作战时可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使用呕吐性的化学毒剂,并要求尽量与烟幕弹同时使用。1939年,载仁再次就使用糜烂性的毒剂问题做出指示,要求各部队“研究该毒剂在作战时的价值”。据不完全统计,日本大本营就使用化学武器向各部队发出的上述指示至少在15次以上。根据日本大本营发出的命令,各地侵华日军部队相应发布使用化学武器的具体的命令与规定,包括在战争中保守秘密的原则,在许多次大规模的战争中对中国军队使用了化学武器(8)。(照片4)
战争初期,日本大本营之所以把多支化学部队派遣到各作战的师团中,是担心中国军队也拥有化学武器。但是,中国军队并不具备化学战的能力,也没有化学武器。日军很快了解到这一情报,所以大部分专业的化学部队陆续被抽调回日本(9)。然而,专业化学部队抽调回国并没有改变日本对中国使用化学武器的方针,而只是将对中国方面使用化学武器的任务直接交给作战部队,各部队都配备化学武器,将在习志野学校接受过培训的军人派到作战部队中担任“瓦斯指导员”,即指导化学战的军官。所以说,排除了中国拥有化学武器的可能性,不担心受到来自中国的化学武器的报复,日军反而更加放肆地使用化学武器。(照片5)
日本军队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大体分为以下3种情形:
A 在大规模的战役中使用化学武器作为达到军事目的的手段
属于这种情况的如1938年的宜昌作战、武汉作战等。由于这种战役规模比较大,日军有计划使用化学武器,甚至在战争中进行化学武器实验,所以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包括准备和实际使用的化学武器的种类和数量等(10)。(照片6)
B 在一般性的战争中或者是在较小规模的战斗中,日军根据情况机动地使用化学武器。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也有偶然留下记录的情况,多数情况下已没有具体的记载。当时双方的战争参加者虽然在战后的回忆录中有所涉及(11)。
C 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作为迫害手段
日军对当时抗日力量所控制的地区进行扫荡时,经常使用化学武器对掩藏在地道中的和平居民进行攻击,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敌后根据地和日军与抗日力量相持的地区。日本方面的文件中对此有所记载,但更多是反映在中国方面的资料里。当时,“毒瓦斯”这一名词也在民间流传,就是由于这一原因。关于这种被害,典型的如:1942年5月下旬,日军第一一0师团调动大约1500名兵力展开“冀中作战”,对躲避在地道中的中国百姓使用毒气,造成了八百余无辜平民因毒气窒息死亡(12)。(照片7、8)近年来,根据各方面的资料重新进行了统计,可以认为:日军在中国使用化学武器的次数超过2000次,造成了近十万人的直接的伤亡(13)。
中国方面在战争期间曾多次向国际社会揭露过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一定的注意。美国总统罗斯福在1943年6月8日就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问题向日本提出过警告,称要对使用非人道武器的行为进行大规模的报复。1944年4月18日,美国开始对日本使用化学武器进行报复性毒气攻击的问题进行讨论。由于担心受到美国的报复,所以在那之后,日军在中国的用毒有所收敛。(14)
4 战争结束前日本军队各部队的驻屯地
根据各种文献资料的记载,可以统计出来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派遣到中国战场上的专门的化学部队情况是:(15)
A 迫击队
部队名称 组建时间 复员或改编
迫击第二联队
(满洲第525部队) 1938.3 1941.6改编为迫击第十大队
迫击第一大队 1937.9
迫击第二大队 1938.9 1942.2调转东南亚
迫击第四大队 1937.9
迫击第五大队 1937.9 1941.11 调转东南亚
迫击第十大队 1941.6 1942.10 关东军化学部练习队
迫击第十一大队 1942.3 1943.8调转东南亚
迫击第十二大队 1942.4 1945.4调转东南亚
迫击第十三大队 1942.4
迫击第十四大队 1942.4 1945.3调转日本
B 野战毒气队
第13中队 1937.8 1940.8
第6小队 1937.8 1940.8
第7小队 1937.8 1940.7
第8小队 1937.8 1940.8
第5中队 1937.9 1939.7
第6中队 1937.8 1940.8
第1中队 1937.8 1939.7
第2中队 1937.8 1939.7
第9中队 1938.9 1939.1
第10中队 1938.9 1939.1
第18中队 1940.7 1947.7
第5中队 1940.7 1947.7
独立30中队 1941.7 1943.7
独立32中队 1941.7 1943.7
独立34中队 1941.7 1943.7
独立35中队 1941.7 1942.7
独立37中队 1941.7 1942.5
C 野战化学实验部
第一野战化学实验部 1937.7 1938.2
第二野战化学实验部 1937.8 1939.3
第三野战化学实验部 1937.8 1938.2
第四野战化学实验部 1937.8 1938.2
上述部队在战争中的驻地是经常变化的,部分部队在战争中被调回国内和调到其它战场。另外,根据记载,日本各部队均有指导化学战的“瓦斯挂”,常规部队也持有毒气武器。(16)
根据日本陆军习志野学校校史编纂委员会编写的《陆军习志野学校校史》记载,从1933年起,日本陆军习志野学校就在关东军司令部中派驻一名专门从事化学战的军官,负责各部队的化学战的实施。1937年,以日本陆军技术本部与陆军科学研究所派驻关东军的常驻军人为骨干,在齐齐哈尔市组建了关东军技术部,内设立化学兵器班。1939年5月11日,化学兵器班根据命令升格为化学部,部队番号为516部队,附属的练习队在齐齐哈尔市的富拉尔基区,番号为526部队。关东军驻齐齐哈尔地区部队在战败时的屯驻表
事实上,从1933年起,日本军队就在中国东北进行了大量的化学战的演习和实验,主要目的是研究对苏作战时的化学战的实施。以下是主要的实验情况。
时 间 地 点 内 容
1933.12 齐齐哈尔附近 各种毒剂实地试验
1935.1 北安镇附近 东北冬季研究演习
1935.末 孙吴 暂时性毒气试验
1935.12 北安镇附近 东北冬季研究演习
1936.? 东北 光气试验
1937.1 孙吴附近 东北寒地研究演习
1937.12 孙吴附近 东北寒地研究演习
1938.11 海拉尔附近 东北寒地液体氢氰酸研究演习
1939.7 齐齐哈尔(嫩江)附近 青酸研究演习
1940.1 东宁附近 化学战实地研究
1940.9 牡丹江附近 毒气弹射击演习
1940.9 呼伦贝尔附近 青酸研究演习
1941.11 白城子附近 50公斤航空氢氰酸弹空投演习
1941.8 海拉尔附近 青酸研究演习
证人曾经搜集到关东军化学部在1939年6月进行化学战演习时的计划书,当时属于秘密资料,计划书上有圆形的“秘”字章。(17)从这份计划书中可以看出,参加这次演习的有来自关东军和来自日本本土近20支部队的军官82人,分别居住在齐齐哈尔市内的旅馆中。在当时的演习中使用轻迫击炮发射了赤弹和黄弹,并施放了烟幕弹。根据计划书中所附地图与现在的齐齐哈尔市地图相比较,地图中的关东军化学部的本部――“明石部队”与现在认定的关东军化学部即“516部队”的遗址所在地是吻合的。如图2所表示
该计划书中记载了关东军化学部本部电话为“3646”,经理部电话为“3647”。计划书中附有各部队拥有的化学战相关设施,其中各部队均有赤筒、发烟筒、催泪筒等。
战败前,日本各部队的驻地资料在日本防卫厅防卫研究所史料室中应有所保留。我现在掌握的战败时日本复员省满洲第二课第四班编写的“部队(终战时位置)索引簿”,记载了战败前战败时关东军和朝鲜军各部队的驻屯地。例如,记载关东军化学部(516部队)的驻屯地为齐齐哈尔市,练习队(526部队)的驻屯地为齐齐哈尔市的富拉尔基区。(18) 如图3所表示
5 日本军队为什么在战败前秘密遗弃毒气武器
早在十九世纪末,国际社会就曾致力于禁止使用有毒物质,直到二十世纪初,出于对有毒物质的恐惧和担心,国际社会曾多次就禁止使用有毒物质问题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有所体现。
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社会就此通过的条约有:
1899年第一次海牙公约:禁止使用以撒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为唯一目的的投射物。
1907年第二次海牙公约(关于陆战法规公约):禁止使用毒剂,撒毒兵器以及可能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投射物和其他物质。
1919年布鲁塞尔条约:禁止德国制造、贩卖、使用及向其输入毒气。
1922年华盛顿协约:禁止制造和使用窒息性、中毒性气体以及类似的液体或材料。
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或中毒性的气体,以及一切与之类似的液体和其他物质。(19)
日本参与了上述文件的制定、批准了前4个条约,而且也是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签字国,但正式批准是在1970年的5月21日。这一国际公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直至本世纪九十年代国际社会禁止化学武器的主要的法律文件。因此,在追究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使用毒气武器的战争责任问题上,有人主张不能仅限于根据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而应考虑此前的国际条约。但是还要注意到的是:日本虽然在1925年后未正式批准《日内瓦议定书》,但是在众多的国际场合,甚至在国内和军队内,都承认使用毒气违反国际公约的性质。
1930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一般裁军会议上,日本代表团根据外务省、陆军省和海军省的意见,正式表明了政府的主张:(20)
1 应当绝对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和燃烧武器,而且军队的平时训练中亦必须禁止使用上述武器。
2 平时对于化学武器的准备亦必须禁止。
对于具有民用功能的化学物质的处理是很困难的问题,由什么人加以核查亦是复杂的问题。若此问题不能解决,禁止化学战的目标难以实现。亟应寻求该问题的解决办法。
3 关于(意大利委员提出的报告称)防御性器材与物质不在被禁止之列的提议,日本政府不能不表示遗憾。
致力于防御性器材与物质的研究,势必会导致进攻性的器材与物质的研究,两者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会延迟禁止化学战的步伐。
日本代表深知禁止防御性武器的种种困难,所以并不主张禁止一切防御性武器的使用,而是禁止使用化学武器进行的报复。
4 对于违反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行为,或主张允许为反击而在平时准备化学武器。日本认为这样做势必导致复仇,对违反该条约打开了危险之门,因此不能不加以反对。
5 但是对于上述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如何制裁,日本亦没有更好的方案。不过在佛教的教义中有关于集团性复仇的说法。
6 催泪瓦斯的危害程度亦很大,尤其与其它毒气在一般性攻击中同时使用的时候,更易酿成严重后果。因此应与其它毒气区别对待,应制定具体的禁止使用的范围。
因此,对于日本在战争中使用毒气武器的行为,必须视为“明知故犯”。
由于使用化学武器是违背国际公约的,所以日本军队在临近投降或撤退之前,往往要掩盖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烧毁所有的文件,埋藏或投弃化学武器。由于是以掩盖为主要目的,所以埋藏或投弃的地点对中国方面是绝对保密的。从目前掌握的日本军队的资料来看,许多部队都曾经接到那样的命令。
原日本支那派遣军第6方面军第11军(吕集团)直属汽车第34连队助理教官铃木智博(照片9、10)在1996年东京举办“毒气展”的时候,曾经到展览会上作证,说明自己所在的部队在接受上级命令后秘密处理化学武器的情况。2001年7月23日,铃木智博就此专门写了陈述书。在陈述书中,他证实:1945年8月20日,他的连队接到日本驻湘潭地区司令部的命令,命令称:(21)
与同盟国军之间签定停战协定;
各部队确保现在占领的地区;
阵中日志、战斗详报、战时名册、功劳簿以及记载部队一切情况的资料均隐蔽烧毁;
部队保管的化学武器、毒气弹必须在今日内隐蔽地处理完毕。
当时,铃木智博的连队驻扎在湖南省湘江边名为“滴水埠”的地方。部队根据这一命令,清点了保管的毒气武器的情况,确认每2枚迫击毒气炮弹装入一只木箱,共20箱左右。于8月20日晚,用汽车运到江边,搬运到小船上,划到江心,全部投入湘江中。
如图4所表示
设在齐齐哈尔的关东军化学部的多名原队员也都证实得到上级的关于隐蔽处理化学武器的命令,并且提供了具体的埋藏和投弃的地点。
原关东军化学部队员若生重作(住仙台市宫城野区,1920年7月生,农业,与高桥同时入伍)在1994年2月曾经提供证言说:
“516部队因为是秘密部队,所以在终战前要撤出齐齐哈尔。(我们)是13日晚上撤出的,撤到哈尔滨用了两昼夜……
我们是先遣队,从13日早上开始就把毒气罐等都丢到叫作嫩江的那条大河里,那是命令……。我的任务是把书籍等捆上堆到汽车里,丢弃毒气只去了一次。从桥上丢下去的。”
原关东军化学部队员高桥正治(住仙台市若林区,1920年8月12日生,理容业,1940年12月在大阪天王寺入伍)在1994年2月曾经提供证言说:
“8月13日上午9时来了命令,到离516部队开车10分钟左右的建筑班,那里有弹药库。把瓦斯弹装到车上运到江桥上丢了下去。
是用516部队建筑班的汽车和工人把毒气弹堆到车上,丢到江里去的。
都是毒瓦斯弹,据说有芥子气和路易氏气等三种类型……”(22)
上述证言证明:日本军队是根据命令遗弃化学武器的,因此凡是有日本军队驻扎的地方,就有遗弃化学武器的可能。如图5所表示
居住在日本的神奈川县的原日本关东军526部队的队员金子时二(照片11、12)也证实在他的部队即将撤退前,曾奉命参加了把200多个毒剂罐埋到地下的行动。1995年,他曾经来到齐齐哈尔市他所在的部队――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当地居民宣读了他的信,如图6所表示其中说:
我在1939年入伍,在齐齐哈尔的军队中,1940年1月开始在富拉尔基区驻扎,一直到1945年战败。这6年间我是当地的士兵,我的部队是化学部队。
战争结束的时候,为了掩盖使用化学武器对苏作战的行为,我们把毒剂罐埋藏在部队附近的地下。战争结束已经50年了,我对这件事感到不安。
我今年77岁,在世已经没有很长的时间,如果再不说出那一事实,我会感到后悔的。所以在TBS的帮助下,我来到这里。
我当年是在上级的命令下不得已执行了命令,但毕竟是犯罪的行为。我希望以公开事实的行动表示我的悔改,以得到诸位的谅解。作为日本人,我对日本军队在中国的侵略行为感到深深的歉意。
日本与中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亚洲的和平关系到世界的和平。我衷心祝愿世界与亚洲的和平,祝愿日本与中国的永恒的友谊。(23)
遗憾的是大部分与化学战有关的日本军人至今仍然保持缄默,而这样会导致许多的毒气伤害事件的发生。
金子还根据自己的记忆绘出了526部队的位置略图。如图7所表示
6 已经判断清楚的毒气武器处理场所是哪些
日本军队在战败之际,对于当时没有使用的化学武器的处理方法有下述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即在上述第5个问题中已经说明的那样,日本军队在接到上级关于秘密处理的命令后,将有关的资料销毁,同时将部队保管的化学武器(包括尚未使用保存在毒气桶中的毒剂、已经填充的毒气弹和毒气筒)埋藏在地下,或丢弃到附近的江河中。由于是在仓促中进行的,至今没有看到关于这些埋藏或丢弃的地点的文字记录,所以中国方面没有人能够了解那些地点。而参与埋藏或丢弃的日本军人,在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恐怕也不可能准确地辨认那些地点。
第二种情况是日本军队接到上级关于秘密处理化学武器的命令,但是当时战局发展迅速,没有足够的时间把所有的化学武器都埋藏或丢弃,就将化学武器与普通武器一起放置在仓库中逃跑,部分日军在投降时将化学武器混在普通武器中一同缴械。但是,当时日本军队并未向中国方面明确指出在缴械的武器中包括有关化学武器。而对于中国方面来说,并不了解日本军队关于化学武器本身的特殊的标志,所以与普通武器共同存放。照片13
在中国内战结束后的五十年代初,中国各地都发现有大量日本军队遗弃的武器弹药,对人民的生命财产有很大的危害,因此各地方政府组织力量对遗弃的日军武器加以集中销毁,而混在普通武器中的化学武器也同时被集中起来。这些化学武器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被遗弃的。而上述第一种被埋藏或丢弃的化学武器,只有极少一部分在偶然的情况下被发现。由于化学武器结构与普通武器不同,使用一般的销毁方法产生了伤害,中国方面才了解到化学武器的存在。从那时起,经中国中央政府(政务院)指示,从大量的遗弃日军武器中将化学武器选择出来,加以特别的处理。当时的处理方法一是将其严格保管,放置在军事仓库中,一是将其深埋在相对偏远的地点,主要是深山中。这样就出现了战后日军毒气武器的遗弃场所。
关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基本情况,1992年2月18日在国际裁军谈判会议上,中国政府曾发布了一份《关于已发现的外国在中国遗留的化学武器的一些问题的》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已发现的外国在中国遗留的化学武器的一些情况
公正和彻底地解决外国遗留的化学武器问题是化武公约谈判面临的刻不容缓的任务之一。根据一些代表团的要求和建议,中国代表团受权提供这一材料,以利增进了解,推动裁谈会及其化武特委会的工作。
众所周知,中国人民在历史上曾深受外国使用化学武器之害,时至今日仍然由于外国遗留在华的化学武器而蒙受巨大损失和威胁。
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至今不断发现外国遗留的化学武器,这些化学武器对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由于有关国家一直没有提供关于它遗留化武的情况,人们在发现这些化学武器时无法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很多人遭到中毒伤害。据初步统计,迄今仅遭受直接伤害者已达2000余人。此外,遗留化武对我国的环境和安全方面的威胁也在增加。例如,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中学的校园内发现外国遗留的化学弹,使该校2000多名师生的生命受到威胁,严重影响了该校的正常教学。又如,吉林省敦化地区发现的化学武器,处于哈尔巴岭水库上游,数量庞大,年代久远,大部分严重锈蚀,一旦大量泄漏,必将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堪设想的危害和后果。
这些情况,已引起中国人民的强烈不满和严重关切。
一、外国遗留在华的化学弹、剂的数量
1、化学弹的数量
(1)迄今为止,已发现、尚未销毁的化学弹约200万发左右。因绝大部分仍埋在地下,确切数字尚待挖掘核实。
(2)迄今为止,已由中方销毁或暂作初步处理的化学弹约30余万发。
2、化学毒剂的数量
(1)迄今为止,已经发现、尚未彻底销毁处理的毒剂近100吨。
(2)迄今为止,已由中方销毁的毒剂20余吨。
二、迄今为止已发现的外国遗留在华的化学弹药和毒剂的品种
1、化学弹的品种
(1)150mm化学炮弹:芥子气、路易氏气混合剂化学炮弹和二苯氰胂化学炮弹。
(2)105mm化学炮弹:芥子气、路易氏气混合剂化学炮弹和二苯氰胂化学炮弹。
(3)90mm化学迫击炮弹:芥子气、路易氏气混合剂化学炮弹和二苯氰胂化学炮弹。
(4)75mm化学炮弹:光气化学炮弹和二苯氰胂化学炮弹。
(5)还有航空化学炸弹、81mm化学迫击炮弹以及其它口径的化学弹药和毒烟罐、筒等。
2、化学毒剂品种
主要有:芥子气、芥子气、路易氏气混合剂、二苯氰胂氢氰酸、光气、苯氰酮等。
三、迄今为止已发现的外国遗留在华的化学弹、剂的分布情况
1、中国方面已销毁或暂作初步处理的地区
(1)黑龙江省富锦县:化学弹10余万发(150、105、75、90mm化学弹)。
(2)黑龙江省尚志县:化学弹20余万发(150、105、75、90mm化学弹),毒剂1100余千克。
(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芥路毒剂4桶(约400余千克)。一九八二年用化学法销毁(地下尚有埋藏,有待继续挖掘)。
(4)黑龙江省阿城市:化学弹300余发,毒剂10余吨。
(5)吉林省长春市,辽宁省沈阳市、凤城县等地:多种毒剂10?8吨,一九七三年至一九八六年销毁处理。
(6)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安徽省蚌埠市:化学炮弹1万余发(150、105、75mm化学炮弹),一九八八年完成销毁处理。
2、有关情况比较清楚,但尚未作销毁处理的地区
(1)黑龙江省孙吴县:150、105mm化学炮弹513发,毒烟筒4箱,毒剂2桶。
(2)黑龙江省巴彦县:化学炮弹100余发。
(3)吉林省梅河口渭津:芥路毒剂74吨(用石灰固化)。
(4)吉林省吉林市郊:75mm化学炮弹40余发。
(5)河北省藁城市:75mm光气炮弹50发。
(6)浙江省杭州市:75mm化学炮弹33发(品种待查)。地下尚有埋藏,有待继续挖掘。
(7)江苏省南京市:芥子七4桶(原有6桶,因有两桶开始泄漏,于一九九0年用化学法销毁)。
(8)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郊:芥子气3桶。
3、确切数量待进一步核实的埋弹地区
(1)吉林省敦化地区
据敦化地区历史资料和参加埋弹、运弹人员介绍,该地区约有180余万发。主要品种有75、105、150mm化学炮弹和90mm化学迫击炮弹,还有少量航弹和其它化学弹。
(2)吉林省梅河口地区
在火车站铁路底下埋有外国遗留的化学弹药,主要有75、105、150mm化学炮弹。
4、经初步调查可能埋弹的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阿城地区、齐齐哈尔地区,吉林省珲春地区、长春地区、敦化地区的梨树沟、马鹿沟等。
上述报告是根据五十年代初各地报告的关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有关资料汇总的。报告列举了目前了解到的和尚待核实的埋弹地点,初步统计这样的遗弃化学武器(包括弹、筒等)约200万发(枚),化学毒剂100吨。(24)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地点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中国方面已销毁或暂作初步处理的地区,只有极少部分(如河北省藁城市)是日军秘密埋藏化学武器战后被发现的地点。
上述地点多位于中国东北地区,原因是战争期间的中国的东北地区是日本对苏联作战的战略基地,一直屯驻了主要的精锐部队关东军,并且配备了大量的重型武器和充足的弹药。由于日本认为当时的苏联已经拥有化学武器,所以为关东军配备的化学武器的数量相当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苏联军队向驻扎在中国东北的日本关东军突然发起攻击,从发起攻击到日本军队宣布投降只有一周左右的时间。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日本军队只能进行防御性的战斗,根本无法展开进攻。日本军队甚至没有能够进行像样的防御就迅速溃败,大量的化学武器又难以彻底掩盖,所以就在东北地区大量地遗留了下来,这是战后东北地区发现的日军遗弃化学武器数量为国内最多的原因。(照片14、15)
上述遗弃化学武器的统计数字,与日本军队运入中国的化学武器数量有密切关系。可以认为,日本在国内制造的790万发(枚)的化学武器的绝大部分被运到中国,因为战后在日本本土遗留的化学武器数量有限。而运到中国的化学武器中,绝大部分放在东北地区,准备用于对苏作战,只有少部分运到中国内地。迄今为止,日本方面尚未公布任何资料。根据目前发现的1940年和1941年日本陆军兵器本部向中国战场补给毒剂弹药的统计资料,1937-1938年日军北支那方面军的补给、消耗统计资料看,这几年运到中国内地的化学武器为136万余发(枚),其中毒弹约44万发。(25)
从1992年起,中日两国政府经过多次共同调查,已经确认日本军队在中国遗弃毒气武器的事实,并于1999年7月30日共同签署了销毁在中国遗弃的毒气武器的备忘录。但是关于遗弃化学武器的数量,目前还没有准确的统计。
1996年6月3日,当时日本的许多报报道了日本防卫厅与自卫队会同中国方面对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的调查,称埋入中国吉林省敦化的哈尔巴岭地下的遗弃化学武器的数量约为70万发(枚)。于是,有许多日本方面的记者在追究200万与70万的关系问题,也有一些人借机否认日本军队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其实,上述数量上的差异是很正常的事情。
第一,中国方面提供的“200万”的数据,是就日本军队遗弃在中国全国各地的化学武器的总数来说的,而日本报纸所说的“70万”,是指在哈尔巴岭一处地下的遗弃化学武器的数量。
第二,日本方面的调查团只对上述哈尔巴岭地下的遗弃化学武器的数量进行了数量的推测,而不可能对全面情况加以推测。2000年春,在南京地区发掘并回收化学武器17612发(枚),包括特大1号赤筒、中赤筒、小赤筒、绿筒等。2000年8――9月,中日双方在中国黑龙江省北安市某地挖掘出了日军遗弃的毒气炮弹897发,其中縻烂性毒气(黄)弹733发,呕吐性(赤)弹154发,其它10发。这些化学武器都是在1996年日本公布的70万数字以后新发现的。(26)
第三,日本军队在撤退前秘密埋藏在地下或丢弃在江河中的化学武器,至今尚无确切的统计,日本方面也从未提供有关的地点与数量的资料,所以目前的任何数字都是不准确的。
在此,我还要强调指出:为了确定建立化学武器处理工厂的规模,讨论遗弃化学武器的数量的确是必要的。而讨论这一问题,日本方面应当提供当年秘密埋藏和丢弃的地点与数量的情报。但是,有些人(包括日本自卫队和防卫厅的某些“专家”)在中日双方提供的数字的矛盾上做文章,借以否认日本军队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和逃避处理化学武器的责任,这是对中日关系不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对禁止化学武器的国际公约的藐视。
还需要指出,由于日本军队在战败时对化学武器进行了极不负责的放置,并没有任何标记,导致战后化学武器大量地散落到民间。
1995年8月29日,在哈尔滨市附近的双城市周家镇东前村曾经发生了日军遗弃的炮弹爆炸事件。1995年9月12日,我们再次来到东前村时,依然在村中发现许多已经被严重腐蚀的炮弹,有的是由于施工,刚刚从地下挖出来,(照片16、17)有的堆放在农民的庭院中(照片18)。经我们检查,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毒气炮弹。而且,在村中还发生过被毒气炮弹伤害的事件。
村民于海军把一发炮弹中的毒液体倒出去后,用炮弹作门挡。他还证明说:15年前,在一个水池子底下发现了10多枚毒弹。齐正滨把其的一个螺丝扣拧动了,里面的毒液迸出来,溅到齐的胳膊上。他到医院去看,医院根本不懂,也不能治。齐正滨听村子里老人的话,自己用刀把烂的皮肤全部割掉。用了将近3年的时间才基本痊愈。”(齐现已迁到满州里定居。)
在这个村子里,不管大人还是孩子,都对炮弹司空见惯,在齐跃林家看炮弹时,他们家只有几位妇女在家,可她们一点也不害怕,俯身在炮弹堆上,帮我们找毒弹。最后拿起一枚炮弹肯定地说“这是毒弹”。果然,在晃动时能听到里面有明显的液体的声音。据说在战后的几年里,毒弹很多,受害的也不少。村里的老人们把自己的经验传给年轻人:“在地里干活时要注意,看到不长草的地方不能随便踩,那里肯定有毒弹。”(27)
在有些地方的江河中,也曾经打捞出过日本军队遗弃的化学武器,并且发生过伤害事件,如1974年10月20日松花江佳木斯港毒弹泄露伤害事件就是从松花江中打捞出的毒弹造成的。(照片19、20)
7 中国(地方)政府对遗弃毒气武器的处理
毒气武器中的有毒物质不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所以日军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在战后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对环境也会造成严重的污染,有潜在的危害性。事实证明,战后被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不断被发现,已经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并伤害了相当多的平民,所以处理已经发现和继续不断发现的遗弃化学武器,避免伤害的发生是重大的课题。
中国在1949年结束了内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后在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恢复过程中,许多地方都面临处理战争时期日本军队遗弃的武器弹药的问题。当时,在东北一些省和一部分县政府中成立了“日遗炮弹处理委员会”,负责集中日军遗留在军事仓库中和散落民间的炮弹,并加以爆破处理。此时,人们还不知道在那些遗弃的武器中有化学武器的存在,所以也没有考虑处理化学武器的方法,而是使用普通的引爆的方法处理遗弃炮弹。但是,在处理炮弹时,一部分毒弹发生泄露,造成了伤害。(28)
1952年,中央政府政务院责成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二局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经调查,发现日军遗弃毒气武器不是孤立的现象,在东北各地普遍存在,于是决定将各地的“日遗炮弹处理委员会”,改名为“日遗废毒弹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遗弃毒气武器的工作。二机部向中央政府提出将毒气武器深埋在地下的意见,选择深埋地点的原则为:
(1)三、四十年内不被利用从事基本建设的地方;
(2)不是河流水源的地方;
(3)不是产矿区的地方;
(4)离人烟较远,在三公里内无居民打井饮水的地方;
(5)比水平地面较低的地方;
(6)能通行车辆便于运入炮弹的地方。
经中央政府批准,1953年11月2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军区联合命令:将发现的日遗毒气武器集中深埋。各地区根据这一命令,对已经发现的遗弃化学武器,采取了深埋的方式加以处理。(29)
许多地区根据该命令对遗弃毒弹加以处理,如:
敦化县废毒弹处理委员会根据上述要求,选定哈尔巴岭为毒弹埋藏地点,上报吉林省政府后,省里两次派人协同东北军区、吉林军区赴现地调查,经省废毒弹处理委员会慎重研究,1954年2月24日批准将敦化县哈尔巴岭四棵杨树处作为毒气弹埋藏处。
地点确定后,组织200多名民工昼夜分班,到3月24日,挖了一个长25米、宽12.5米、深10米的大坑。
根据毒弹废损程度进行不同的包装。甲种为好弹,外部良好,口螺结合紧密,无漏毒者;乙种弹体吃土较久,部分破坏,有出毒现象;丙种为危险品,弹体较坏,毒气外溢者。包装的箱子是利用623厂的废箱子,里面衬上锯沫子防止串动和流出液体。后来因毒弹太多,坑的容量不够,所以坑的上层毒弹是散放的,没有装箱。
1954年4月间装满毒弹后封顶,坑顶覆土3米左右,然后在坑的四角立了四个石碑,碑上刻着“日遗毒弹埋藏处”。这次一共处理毒弹83636发,弹皮52吨,计重665300吨。其中150弹占1.1%,105弹占30.8%,90弹占60.5%,空投弹占2.4%,25弹4.4%。毒弹类别:糜烂性(黄)、呕吐性(赤)弹40%,催泪性(绿)弹8%,火焰、空投燃烧弹8%。
1954年11月17日至1955年2月5日,在上述一号坑下方40米处,又挖了一个长20米、宽10米、深8米大坑,把第一次埋藏后陆续搜集到的毒弹放入坑中,当时只占坑的四分之一,先用土简单覆盖,以后历年将发现的毒弹埋入坑中,又从沈阳、梅河口、集安、保康运来五车皮废毒弹,约250吨,也埋入该坑。其中有毒弹、燃烧弹及不明标记的废弹。至1958年坑内毒弹基本装满,覆盖3米砂土,同时把一号坑的石碑移来两个作为标志。这是二号坑。在这之后,又挖了第三个坑,埋藏陆续发现的毒弹。(30)(照片21、22)
在黑龙江省孙吴县,也对日本军队遗弃的化学武器进行了同样的处理。据1954年4月26日孙吴县武装部给军分区的报告称:
我县根据上级指示,为了给人民除害,把日伪残留之毒气弹调查清楚和作处理,因此,事先成立了处理毒弹委员会,并抽出一定的人力,在东北军区和省军区毒弹检查小组配合下,在三月中旬开始了毒弹与废弹的调查工作。于四月四日调查与包装工作基本结束,并经过勘察地形请批后,在上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有力支持下,在四月十七日开始处理埋毁。历经七天时间,在四月二十三日埋毁工作结束。
我县日伪残留之炮弹,虽然流散基地颇多,但大多数为榴弹,在调查了解过程中,只于一区西山十八仓库(日伪军火仓库)和孙吴镇里的居民26组、西兴供销合作社、西兴屯、山东屯、西南屯、工矿局、推销部等地群众所存放之废弹或收买之废弹中,发现了毒瓦斯筒和150、75、105等口径的毒弹。清调的结果,一区毒弹共计513发,毒瓦斯筒4箱。这些毒弹的主要来源系过去齐齐哈尔市机械十五厂在我县收买皮钢时,群众从十八仓库捡回没有卖出所存起来的。毒弹清查后,为了防止发生意外,事先向群众讲清道理,说明毒弹之危害性,使其自动交出。把群众中所存放之毒弹完全包装起来(工矿与企业自己负责包装),共包装了114箱(内有4箱瓦斯筒),并按委员会指定的地点集中起来,以待处理。参加这次工作的工作人员13名(其中有东北军区工作组),医务人员6名,警卫人员14名,绘图的1名。动员民工170人(包括车夫),大车25台、马62匹。因天冷没有开冻,在挖坑前事先使炸药把地皮崩开。因此共用炸药130公斤、雷管34米、导火索19米、废弹240发,崩坑宽6米、长7米、深4.2米。埋毁后用刺线围起来,竖立了标志。(31)
8 战后发生在中国的毒气武器被害情况
中国政府在1992年2月18日向日内瓦裁军会议提供的报告指出:由于有关国家一直没有提供关于它遗弃化学武器的情况,人们在发现这些武器时无法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很多人遭到中毒伤害。据初步统计,迄今仅遭受直接伤害者已达2000余人。
作为历史研究者,我们曾经对战后发生在东北地区(黑龙江省为主)的遗弃毒气武器的伤害进行了调查。共调查了如下地点和事件:(32)
1945年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毒罐泄露伤害事件 受伤5
1945年黑河地区上马厂村毒罐泄露伤害事件 受伤3
1946年7-8月黑河地区法别拉村毒罐泄露伤害事件 死亡1 受伤3
1946年8月敦化市林胜乡大甸子村毒弹泄露伤害事件 受伤3
1950年黑龙江省第一师范学校内毒罐泄露伤害事件 死亡1 受伤8
1967年8月东宁县城毒罐泄露伤害事件 受伤2
1970年1月依安县双阳镇毒弹泄露伤害事件 死亡1 受伤4
1970年5月拜泉县龙泉镇卫星村毒弹泄露伤害事件 受伤8
1974年10月20日松花江佳木斯港毒弹泄露伤害事件 受伤35
1982年7月16日牡丹江市光华街毒罐泄露伤害事件 受伤5
1987年5月10月19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毒罐泄露伤害事件受伤8
以上只是战后发生的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极少部分,在中国发生的毒气伤害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伤害事件发生的偶然性。上述受害者几乎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受害的,因为他们对于在什么地方存在化学武器以及化学武器的危害性几乎毫无根据所知。发生这些伤害的大部分原因是由于日本军队在撤离中国之前,把化学武器秘密地埋藏在地下或丢弃在江河中,且至今没有向中国方面提供任何信息情报。也有部分伤害是由于散落在民间的化学毒剂导致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人们活动范围的扩大,那些地下和江河中的化学武器被偶然发现的可能性和外表被腐蚀而毒剂泄露的可能性都在增加,人们受害和环境受污染的危险性同时在增大。需要说明的是,发生伤害的地点多是日本军队在撤退时秘密埋藏或丢弃化学武器的地点,而不是第6部分中所说的毒气武器的处理场所。
二是伤害的严重性。导致上述伤害的原因均为縻烂性毒(黄)剂,即芥子气或路易氏气,而这是致毒能力很强的毒剂。在战争期间,芥子气被称为“毒气之王”,而路易氏气被称为“死亡之露”。迄今为止,仍没有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