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中国受害者尊严 要求彻底销毁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炮弹
遗弃化学武器案件将在本月15日在东京地方法院迎来一审判决
日本律师 南 典男
中国律师 苏 向祥 电话:0451-429-5657
传真:0451-633-1661
SXXLS@163.COM
2003 年5月4日
我(苏向祥下同)是以何契机涉及到了本件诉讼:
1995年8月30日,恰逢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的之际,《哈尔滨日报》刊登了一则震惊的消息,标题为 “50年前的日军炸弹昨爆炸“,报道了双城市周家镇东前村、东兴村村民刘远国、齐广春、齐广越在拆除旧日军遗留炸弹时,突然爆炸,至重伤、死亡的消息。此事立即在国内外引起关注,许多新闻媒介予以报道。此事件与日本国内不承认侵略中国的右翼势力形成鲜明对比。在和平时期,日本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仍然威胁着中国百姓的生命,战争的血50年后再次涂红翻开的伤口,让我们愤慨。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爱好和平的人,都应行动起来,揭露日本的罪责,救济受害者。在这背景下,参与了这一事件的调查,后经媒体报道,本件诉讼的受害者通过各种途径于我取得联系,要求将他们的受害情况予以调查,以便诉讼之需。
----报纸的原件和黑龙江电视台的新闻资料60秒
1995年9月6日,我向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发的传真原文: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1995年8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距:“731”部队旧址西南15公里处的周家镇东兴村发生炮弹爆炸事件,造成当地居民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目前,两位受伤者入住哈尔滨242医院接受治疗。
有关专家已做出鉴定,爆炸炮弹为50年前日军遗弃的炮弹,重35公斤。爆炸地点系50年前的日军弹药仓库,当时叫新立屯。目前,旧日军遗弃的炮弹随处可见,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生命!
9月3日,我去医院看望了两位受伤者,并接受两位受伤者和一位遇难者家属的委托,全权处理有关善后赔偿问题。望贵国正确对待受害者的正当要求和以实际行动妥善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炮弹回收销毁等相关问题,并将此事的处理意见转告我们。
1995年9月6日
黑龙江省精王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向祥
电话: 地址:
1995年12月26日,日本国驻华大使馆的回复(日文和中文):
苏向祥律师:
我们收到了贵律师发给我馆的9月6日传真信函。据贵信,8月29日在周家镇东兴村(黑龙江省)因遗弃炮弹爆炸,当地居民一位死亡,二位受伤。又据此后收到的消息,受伤的二位中的一位也死亡了,一位现在在医院里。首先我 们为二位遇难者祈祝冥福,与此同时向他们的家属表示哀悼,向受伤者表示由衷的慰问。
据贵律师的信函,贵律师受受伤者及遇难者家属的委托,全权处理有关善后赔偿问题。可是若贵律师有关此事的法律上的见解是“爆炸的是旧日本军所遗弃的炮弹,因此,日本政府对发生的损害有法律上的责任”,日本政府则有不同的法律上的见解。日本政府的见解是:“日中间有关战争的请求权的问题,自从1972年发表日中联合声明以后不存在。该请求权包括中国和中国人民对日本的所谓战争请求权的问题,联合声明后日中两国之间都不存在。因此,假如此次事件是由于旧日本军所遗弃的武器而发生,中国也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主张要求日本恢复原状(处理炮弹等)、赔偿损害等。”
我们对此次事故的遇难者家属、受害者表示由衷的同情,但希望贵律师理解上述我们法律上的立场。
最后再次为遇难者祈祝冥福,祝住院的受伤者早日康复。
1995年12月26日
日本驻华大使馆
联系人:政治部
参 赞:市桥 康吉
一 秘:和田 充广
我委托日本律师代理化学武器案件的详情
得到日本驻华大使馆的答复后,我们谋求通过诉讼程序给予受害者提供救济。遂选择日本律师。通过共同社北京支局记者? 月先生,北海道新闻社北京支局佐佐木 政文先生,联系上了日本律师小野寺利孝先生、尾山宏先生、渡边春巳先生。1996年3月31日,我于日方律师在沈阳签订了委托书:日方律师委托我就原日军遗弃的炮弹、毒气弹伤害的人进行详细调查,并做成陈述记录和提供审判时所必须的资料。之后,日本律师多次来中国,核实本件诉讼各受害人的事实和证据,为日后开庭做充分准备。
委托书原件
关于诉讼(详细案情和我对各事件陈述书 略):
毒气(剂)、特别是芥子气等致命性毒气不仅会致人死亡,还会使感染者终生都会有反复皮肤糜烂、因呼吸器官感染、免疫力低下导致内脏疾患的严重后遗症。由此还会给感染者带来难以康复和破坏家庭正常生活的严重后果。
这是一场因遭受侵华日军遗弃的毒气、炮弹所害,留下后遗症以致终生痛苦的中国被害者们,以日本国为被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13名原告于1996年12月9日提起第一批诉讼,另有5名原告于1997年10月16日提起第二批诉讼。
1. 第一次诉讼
1996年12月9日起诉,损害赔偿请求金额为受害者每人2000万日元。
1 松花江红旗09号毒气案(发生于1974.10.20)
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艘正在进行疏浚作业中的船只水泵吸入毒气炮弹,导致操作船员遇害。
原告 孙 景霞(遇害者肖庆武的爱人,遗属)
李 臣
刘 振起
2 牡丹江市光华街毒气案(发生于1982.7.16)
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下水道工程中发现毒气罐。从罐中喷出的液体导致周围的工人受到伤害。
原告 邢 世俊
仲 江
司 明贵
孙 文斗
3 周家镇东前村炮弹致害案
在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的农民在拆除炮弹时,炮弹突然爆炸导致数人死亡。
原告 张 淑云(齐广越的遗属)
齐 正刚 (同)
祁 淑芳(刘远国的遗属)
刘 敏 (同)
刘 波 (同)
齐 广春
2. 第二次诉讼
1997年10月16日起诉,损害赔偿请求金额为受害者每人2000万日元(原告李与原告王各为1000万日元)。
1 黑龙江师范专科学院毒气案(发生于1950.8.24~8.25)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黑龙江师范专科学院医师在对被挖掘出的毒气罐的调查过程中,受到其中的液体的伤害。
原告 崔 英勋
2 拜泉县龙泉镇案(发生于1976.5.10左右)
黑龙江省拜泉县,在铁屑处理作业过程中,从炮弹中喷出的毒气液体导致作业中的农民死伤。
原告 张 岩
3 依兰县六街八委案(发生于1980.4.19)
黑龙江省依兰县,在自家庭院掘土的时候,铁锹突然碰到土中埋藏的炮弹导致爆炸。炮弹的残片飞进受害者体内造成重伤。
原告 张 喜明
4 齐齐哈尔市兴隆街毒气案(发生于1987.10.17~10.18)
齐齐哈尔市,在富拉尔基区的建筑工地上发现毒气罐。医师与油罐公司的相关人员在对此调查中由于触摸和吸进有毒气体而受到伤害。
原告 李 国强
王 岩松
部分受害人的图像资料1995年8月17日、18日<焦点访谈>播出,记者赵薇老师.那时,案件还没有起诉.
本案的背景和日本政府的责任
1931年――1945年,日本向中国发动了14年的侵略战争。
找抗日战争的影视资料
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国际社会认识到化学武器的使用是极不人道、非常残忍的,作为"非人道战争手段",在国际法中明确地列为非法。
日本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违反了1874年签订的《布鲁塞尔公约》;1899年签署的海牙第2公约附件和第2宣言;1907 年[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条约]的附件[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具体规则];1919年凡尔赛和约;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等国际法的规定,自1929年日本陆军在广岛县竹原市的大久野岛,日本海军于1943年在神奈川县寒川的海相模海军工厂,各自制造了大量的化学武器,据资料记载:陆、海军总的生产量达到了7,376吨, 填充的毒气弹有211万发。 从日军资料中调查得知为海外军队配备的化学武器的总量为2,488,309发(枚),化学制剂约为129吨,这其中的大部分化学武器由日本的船只经过日本海、经朝鲜境内铁路运入中国丹东后,配备给驻在中国东北(满洲)的日军,并将其投入中国其他战场的实战中。日军使用毒气杀害了众多中国人已是不争的事实。
日本是上述公约的签字国,在战前就知道制造并使用化学武器是违反国际法的,所以发布了要严密隐瞒使用化学武器的事实、销毁一切证据的命令,极力隐瞒了犯罪事实。
上述内容可找文件的原文,制作图像资料. 广岛县竹原市的大久野岛及资料馆和神奈川县寒川的海相模海军工厂旧貌,受害人,等,可找到有价值的资料.
黑龙江电视台去过大久野岛及资料馆,有图像资料
战败后,日本军为了消灭罪证,将大部分残余的化学武器秘密的遗弃和隐藏在了中国,日本政府继续进行隐瞒。1945年8月14日,日本虽接受了《波茨坦宣言》,但违反解除武装、交出武器的义务,进行掩盖犯罪证据的活动。即在接受《波茨坦宣言》后,日本陆军发出了"部队持有的化学武器、瓦斯弹等要在当天秘密处理掉。"的命令,按照该命令,日军将相当数量的毒剂、毒气弹就地埋在土里,或扔到河中。
1945年8月14日,在船上签署《波茨坦宣言》的影视图像资料
另外,众多的日军重要资料,在日本战败时由陆军方面根据参谋本部和陆军省的指示,予以焚烧和销毁。对在中国的各部队发出了"阵中日志、战斗详报、战时名单、功劳名单、其它如部队行动记录等,所有一切文件都要立即烧毁。"的命令。
文件
据推测这些被遗弃的毒气炮弹约达到了70万发到200万发左右,日本政府在战败前后期间,采用烧毁化学武器资料等方法试图进行彻底的隐瞒事实的行动。这也给追查真实的事实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日本政府就这样一方面知道制造、使用化学武器是违反国际法的,一方面在秘密制造、使用,为了隐瞒事实,日军遗弃毒气,销毁有关文件,并在战后继续进行隐瞒。这就是说,日本政府战前、战后双重犯罪的结果,致使现在发生受害事件。
战后半个多世纪的今天,在和平时期还发生遗弃化学武器被害事件,责任在于日本政府。
全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2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翌年1月13~15日在巴黎开放签署。至1997年4月有165个国家正式签署,其中89个国家批准。同年4月29日生效,无限期有效。中国于1996年12月30日批准,翌年4月25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日本也是该公约的签字国。公约包括24条正文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 在别国遗留有化学武器的国家须承担销毁其遗留化学武器的责任。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签署的图像资料
在中国的遗弃化学武器的受害者
特别是在被日军遗弃和隐藏的毒气武器中,含有大量的被称为"毒气之王"的芥子毒气(糜烂性毒气)和被称为"死亡之露"的瓦斯毒气之类杀伤力很强的毒气。从战后不久一直到现在,以我国东北为中心的一些工地现场,挖掘出许多被日军遗弃的毒气弹、毒气罐,由此发生了多起一般市民受到伤害的案件。在本次诉讼中,除了周家镇炮弹案和依兰县炮弹案以外,其它都是由于芥子气和瓦斯毒气而受到伤害的案件。
虽然在日本国内也有受害者,但战后因日军制造、隐藏的毒气而受害最多的是中国人。我国政府于1992年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提交的文件中说:"在过去的近半个世纪里,由于遭受日军遗弃化学武器所害,中国人民的生命以及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的危害。而制造这种灾难的国家至今未向中国提供任何有关遗弃化学武器的通报,致使我们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因而使许多人在这些化学弹、化学制剂被发现的过程当中蒙受中毒伤害。蒙受这些化学弹、化学制剂伤害的人数达2,000人以上。"
受害者的当时照片资料和现在的资料 找日内瓦裁军会议的图像
原告的要求和 日本政府的态度
1.原告的要求
这些原告都是在战后的修路工程和疏浚作业等日常生活中,由于突然遭到根本无法想象的毒气伤害而使其生活陷入了无底深渊,更或是要付出死亡代价的人们。毒气所造成的损害非常严重,支气管道每年都会恶化,并随着免疫力的下降也会导致身体内脏器官的某些疾病。对此还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也因此,受害者本人不能正常工作,他的家属更要付出难以想象痛苦。原告的要求在于恢复作为一个人的本来尊严:
第1, 要求造成原告和其家属 陷入这种痛苦境地的日本国对原告作出有诚意的谢罪;
第2, 日本国对原告履行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3, 对原告的医疗护理进行支援;
第4, 日本国政府把制造和使用毒气战的历史事实记入史册,保证再也不制造毒气(炮弹)危害世人。
起诉状
2.日本政府的态度
经中国政府同日本政府多年谈判,中日两国政府在1999年7月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方在《备忘录》中承认在中国遗弃了大量化学武器,并承诺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销毁义务。
两国政府《备忘录》签署后,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开始正式磋商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具体事宜。三年多来,双方在选择销毁技术、地点和制定相关环境标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化学武器公约的签署和备忘录的签署的图像资料
但是,对遗弃化学武器的受害者却不采取任何救济措施。外务省借口所有因战争引起的请求赔偿权利都已在日中共同声明中解决,不但不言补偿,甚至连被害调查都不进行,对有关今后如果再发生被害如何处理也不进行讨论。对在日本国内遭受遗弃毒气事故的受害者,日本政府给予了补偿,而与此相比, 我们必须追究日本政府对中国受害者采取的不负责任的双重标准的态度。
对日本受害者的采访: 大久野岛(黑龙江电视台有)和神奈川县寒川的海相模的受害者及最近的几个受害事件(NHK有)
审判的进行状况、主要的对立点及对判决的预测
1. 审判的进行状况
两个案件都从2001年末开始进行实体审理,并进行了原告和证人的寻问。在此之前,双方主要进行法律论上的辩论即程序审。
第1次诉讼中,法庭对3名原告和以我为证人进行了证人询问。今年3月31日终审结束,2003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签署31年之际)下午1点30分(北京时间12点30分),于东京地方法院703号法庭宣判。
第2次诉讼中,法庭对2名原告、我和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步平先生为证人进行了询问。2002年12月5日终审结束,2003年5月15日上午10点(北京时间9点),在东京地方法院709号法庭宣判。
除此之外,在2个审判中都预定要采用北京307医院的毒气治疗专家黄韶清医师为证人,进行证人寻问,但由于去日本未能成行最后未能进行证人寻问。但是通过向法庭提交黄医师的陈述书可以证明由毒气引起的损害状况的严重性。黄医师曾经为部分受害者进行了治疗。
日本方面的证人有:研究化学武器的历史学家中央大学的吉见 义明教授;在中国战场上使用过化学武器的老兵铃木 智博先生;医生?? 令二先生;大久野岛毒气资料馆原馆长村上 初一先生;国际法学者松野 ?也先生;原外务省中国课的浅井 基文先生 。上述证人就相关问题出庭作证。
选择有代表性的受害人的图像资料和证人的影视资料(支持会有),及5月15日的判决前后的活动新闻
2. 主要的对立点
从法律角度讲我们的主张是,和其他中国人战争受害损害赔偿诉讼审判一样,对于隐匿战前毒气事实的行为,我们主张(1)依据国际法;(2)依据中国法;(3)依据日本民法。但是这个审判的特征是,由于被遗弃的毒气弹而造成未履行防止损害发生义务的责任。从这一点出发我们主张依据日本国家赔偿法追究日本政府战后的侵权行为责任。在2个审判中法院也都确认了中心的对立点是战后(日本政府)是否有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对判决的预测
这个诉讼是战后赔偿诉讼,但同时具有另外的特征:都是战后发生的受害;都是无辜平民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受害。尽管战后日本政府负有撤除毒气武器,防止再发生被害的义务,却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致使被害发生。此主张可否成立,成为中心争论点。此主张与战后补偿诉讼中首次对补偿要求全额予以承认的“野人”刘连仁劳工案件一审胜诉判决的构造几乎相同。也就是说,刘连仁事件判决是对战后日本政府虽负有应该保护刘连仁先生的义务,却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做出的判断。因此可以说,继刘连仁诉讼判决之后,此次遗弃毒气被害事件要求赔偿诉讼也具备胜诉的条件。
事实上, 遗弃毒气受害者要求赔偿的两起诉讼事件中,法庭都采用了原告、我和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步平副院长作为证人,这表明了要对事实予以认定的态度。另外,两起诉讼的法庭都决定采用以原告们受毒气之害的严重性为目进行举证的黄医生作为证人,说明法庭关心有关受害人损程度的举证,因此可以认为,损害赔偿额的多少姑且不论,这表明法庭有可能接受原告的要求。
在庭上审理即将结束之前,被告国家仍然依据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的观点(如前文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回复所述),提出"依据日中共同声明,本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被放弃"进行抗辩。我方予以反驳。法庭对此采取的态度令人振奋:
第二批诉讼的主审法官以庭审即将结束之前提出新的主张已为时太晚为由,采纳了我方意见,驳回了被告(日本政府)的主张。当然,我们不能把这与本案的胜诉判决连到一起,但法官对被告国所采取的坚决态度应给予一定的评价。第一批诉讼的法官虽对被告的主张未予以驳回,但不驳回的理由是∶遗弃化学武器的被害事件属战后发生的被害事件,不能与1931年-1945年的战争联系到一起,不属于日中联合声明中放弃赔偿请求权的规定范围之内。法官在没有判决前在法庭上就做出了这样的发言,已经相当程度地表明了其意见,使我们得以期待胜诉判决。同时,将上述观点写在判决书中,将对中日两国的外交产生深远的影响,即日本的政治家们不能再以联合声明已经解决为由,否定中国受害者个人向日本国家提出的正当请求的权利。也进一步表明,在日本政府拒绝受害人的请求后,我方采取的诉讼手段的正确性。
关于判决的前景,可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①法庭是否会认定旧日军制造化学武器,配备在中国的战场上,并且曾经在战场上使用的事实?
②对于日本国在战后将遗弃的化学武器弃置不理,是否承认其没有履行防止再发生损害的义务,并判定为违法行为?(如果更详细地说,有以下几种论点:
1)是否承认日本国的"作为义务"? 2)是否承认有"预见的可能性"? 3) 是否承认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 )
③对于从受害发生时间开始,已经过了20年以上才提起诉讼的原告,法庭是否会排除"除斥"(不法行为发生后经过20年请求权消失的规定)的适用?(被告国家方面没有援用"时效")?
④是否会全额承认原告方提出的赔偿金额?
⑤对其它主张会做怎样的判断?
对①的事实认定我想不会有问题,因为法院采用了为确认事实所需要的原告以及证人,但是不知道是否能够认定旧日军在中国的战场上使用了化学武器。
在②中,我觉得认定1)的可能性高。因为在认定①的事实的基础上,恐怕不能不承认"作为义务"。对2)和3)予以认定的可能性也比较高,但有必要考虑到被否定的危险性。但是,如果法院承认了日本政府的"作为义务",即使2)或是3)被否定,我想我们也可以将其评价为在最终获胜的道路上构筑了桥头堡。这是因为如果承认了日本政府的"作为义务",就本案来说,即使以回避结果的可能性不存在为由驳回原告的要求,对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批准后的化学武器受害事件,是无法否定回避结果的可能性的,从而使得日本政府就逃脱不了法律责任,最终不得不寻求对所有受害问题的政治解决。
关于③和④,如前所述,我认为虽有获胜的可能性, 也有被否定的危险性。但是只要我们努力去增强社会舆论,我坚信一定能取得胜利。还有, 即使③和④被否定,部分要求也会得到承认,也可以评为是胜利的判决,并且可能会成为促进全面解决的重要判决。
综上可看出,5月15日的判决作为实现原告方要求的第一步,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是,就像以前的很多判决一样,法官要想做出承认国家有责任的判决书,是需要极不寻常的勇气的。而能给于法官勇气的正是大众的舆论导向。
我们所争取的不仅仅是原告方的请求,还为了维护和恢复所有受到日军化学武器伤害的被害者的人权。为了达成此目的,还需要进一步的舆论支持。
等待5月15日的判决原文
诉讼的特点与意义
遗弃毒气弹、炮弹事件受害者诉讼是战后赔偿诉讼的一部分,但同时还具有另外的特点:它是发生在战后的损害,是发生在现在以及将来的损害,也是发生在一般市民日常生活中的损害。从法律角度上讲,日本政府遗弃毒气炮弹没有履行防止损害的义务,是可以追究其战后的“不作为”责任的。
因此,这一诉讼在使日军违反国际法制造、使用毒气的历史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并且使日本国民对此历史事实与中国人民产生共识方面具有意义的同时,对于使日本政府对现在的人权问题负责任地予以解决上也是有意义的。毒气受害问题是深刻的,为恢复原告等受害者的尊严,有必要采取谢罪、补偿、医疗救助等紧急措施。
从本次审判的特征来看,被告日本政府方面一直以来将构成战后赔偿审判抗辨理由“国家无答责原则”和“除斥期间”问题这次并没有作为诉讼的论点(除了一部分原告的除斥期间有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胜诉可能性很高的一次审判。
通过我们的努力,解决所有受害者的问题。如果能够实现遗弃毒气受害者问题的整体解决,那么显而易见,会给其它的战后补偿诉讼带来重大影响。
审判外的动向及为了本案的全面解决
1. 审判外的动向(日本国内的动向;中国政府的动向;市民运动):
日本国内的动向:
日本国内,原来在竹原县广岛市的大久野岛毒气工厂从事毒气生产制造的很多人和神奈川的海相模兵工厂的工人们在战后,受到毒气伤害而痛苦不堪。通过受害人多年艰苦的斗争,日本政府已经对这些人采取了一定的救济措施,即按月领取数额不等的补偿金(5万日元至15万日元左右)和免费的医疗等措施。
采访日本受害人的取胜过程
据新华社2003年4月21日报道:1973年之后,日本境内偶尔也发现过毒气的踪迹。专家分析说,当时生产的毒气主要是芥子气等并未完全销毁,而是埋在不为人知的地点,从而对人们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在日本国内由于挖掘出毒气弹发生过好几起事故。
特别是2002年9月,在东京附近地区二战时日本海军化学武器工厂旧址相原海军工厂所处的神奈川县寒川町处,在建筑工地的工程作业中,挖掘出10瓶装有芥子气的啤酒瓶,十几名建筑工人不小心绊倒了装有毒气的啤酒瓶后受到感染。也受到了毒气的伤害。
2003年4月初,东京附近一座城镇的近20名居民饮用当地井水后生病,后来查出井水被含砷毒质污染。专家认为,这是被日军遗弃的二战时所用毒气所致。
日本政府于2003年4月21日公布一份1973年所做的调查报告,首次提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销毁毒气的具体数量。 报告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军方按照当时美国占领军的要求,将战时贮藏在日本境内18个地点的用作化学武器的3875吨毒气倾倒入海。报告说,当时日军严密封锁有关毒气贮藏地点的信息,二战结束后有关资料也大部分被销毁,因此时隔多年后再查找这些毒气的贮藏地点颇有难度;
最新发现的几起事例已经引起日本环境部门的注意,决定重新展开一次全国范围的调查,以遏止毒气贻害。
上述可找NHK的影视资料
中国政府的动向:
中国政府也把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问题与从军慰安妇和中国强制劳工问题列在一起作为悬而未决的问题,表示"从保护人民的正当利益立场上出发,要求日本对此问题进行认真对应与妥善的处理"。(参阅中国外交部网页)
据新华社报道: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第六次缔约国大会上,中国代表提请大会关注日本在华遗留化学武器的问题,并希望禁化武组织以及中国和日本三方共同努力,尽早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中国代表、中国常驻荷兰王国大使朱祖寿在大会发言中说:“日本遗弃在华的化武问题是中国的重大关切,遗弃化武一直严重威胁着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作为公约缔约国和化学武器的受害国,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遗弃化武问题,认真履行公约义务,积极配合禁化武组织对遗弃化武的视察。日本作为遗弃国,为处理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建立了专门机构,采取了一些行动,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就消除遗弃化学武器巨大危害的迫切性和公约的要求而言,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进程已经滞后,销毁前景令人担忧。” 中国代表指出,在中国河南省发现的日本遗弃化武埋藏地位于数十万居民饮用水的来源区内,其危害性和妥善处理的紧迫性不言而喻。 他强调:“中方再次呼吁遗弃国切实遵循公约规定,尽快启动化武销毁进程,通过禁化武组织、中、日三方的共同努力,推动遗弃化武问题的早日妥善解决。”
朱祖寿在大会发言图像
新华社2003年4月25日报道:记者25日从外交部获悉,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召开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第七次联合工作组会议。会上,中日双方就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主体销毁技术方案、销毁设施地点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据外交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是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造成的,日方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遗弃化武既是中日间重大战争遗留问题,同时也是威胁中国人民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找新闻图像
市民运动等:
在日本,2003年3月8日,在日本东京的家之光会馆,举办了"要求彻底废弃毒气"的国际研讨会(主办:思考毒气的过去,现在,未来,旧日本军的受害者支援会。赞助:北海道报社,中国报社)。在有约150人参加的会中,本案诉讼的原告之一仲江亲身讲述自己的受害经历,包含有对受害者的赔偿内容和再发生防止对策内容的"全面废绝毒气兵器的使用"的呼吁书也被通过。
日本有资料
在中国,2003年4月3日在抗日战争纪念馆也有50多名作家和书法家等著名人士作为发起人发表了恢复毒气受害者的尊严、要求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的国际呼吁书,由此可看出对于这一问题中国国内的关心程度也是很高的。
抗日战争纪念馆有资料
2.全面解决的意义、内容、方法
所谓全面解决,是指对日军遗弃(隐匿)的化学武器造成的所有受害者的解决。我国政府认为有2,000以上的受害者。有关全面解决的内容,今后中日两国律师要继续讨论,现在考虑到的是:
第一日本政府要向受害人谢罪;
第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第三要对受害者进行医疗等的援助;
第四要查清受害发生的原因(查明历史事实);
第五是防止今后再发生受害的对策。
可以考虑"诉讼上的和解"和"要求日本国会立法"。
全面解决的战略
全面解决看来需要以下条件:
①取得两案的胜诉(即使没有拿到认可赔偿要求的判决,只要承认了日本政府的"作为义务",就会促进全面解决。)
②促进胜诉判决和全面解决的日中两国的社会舆论;
③出示全面解决的具体方案。
④政府(执政党)接受①②③项的内容,做出政治决断。我们希望无论如何在今年内能创造出解决的前景。
受害者调查与全面解决方案的具体化:考虑提起追加诉讼,以1984年后的受害事件为中心展开对受害者的调查。目前我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下正在努力调查取证,也希望更多的中国律师加入到受害者的调查取证工作中来。 就全面解决方案的具体化问题中日两国律师正在讨论中。
5.15 第二批诉讼判决后的行动
舆论: 发表国际呼吁,日中双方同时召开记者会;日中双方的媒体报道。黑龙江的10位律师参加旁听活动。黑龙江电视台派4位记者现场直播。目前,记者已获准进入法庭拍摄,并获得了在法院外现场直播的许可。CCTV的新闻调查也在制作节目。
政治对策:日本“日中友好议员连盟”就此事表明见解;通过执政党利用政治途径使日本政府放弃上诉。
关于全面解决的方案:向日本政府提交要求全面解决的请愿书和被害实态的调查报告书,向记者发表; 说服国会议员和媒体。
9.29 第一批诉讼判决后的行动
连续出现两个判决,其分量会不一样。组织起比5.15判决以后的斗争更进一步发展的斗争。第一批诉讼判决后,在短时间内提起追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