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弃毒气、炮弹被害赔偿请求事件与日本政府的责任

1、 遗弃毒气、炮弹被害赔偿请求事件

    这是一场因遭受原日军遗弃的毒气、炮弹所害,留下后遗症以致终生痛苦的中国被害者们,以日本国为被告,

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13名原告于1996年12月9日提起第一批诉讼,另有5名原告于1997年10月16日提起第二批诉讼,以日本国为被告,要求国家给予赔偿。(详情见另纸1)

    毒气、特别是芥子气等致命性毒气不仅会致人死命,还会使感染者终生都会有反复皮肤糜烂、因呼吸器官感染、免疫力低下导致内脏疾患的严重后遗症。由此还会给感染者带来难以康复和破坏家庭生活的严重后果。

 

2、 日本政府的责任

    战后半个多世纪的今天还发生这种毒气被害事件的责任,在于日本政府。

    毒气被大规模使用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其体验使国际社会认识到毒气的使用是极不人道、非常残忍

的,作为“非人道战争手段”,在国际法中明确地列为非法。

    而日军不但大量生产这种非法的毒气,还加以使用。仅到目前为止查明由日军制造的毒气就有7375吨,,充填的毒气弹有211万发,据认为其中相当数量配备到了中国。日军使用毒气杀害了众多中国人已是不争的事实。

    日军在战前就知道制造并使用毒化武器是非法的,所以发布了要严密隐瞒使用毒气的事实、销毁一切证据的命令,极力隐瞒了犯罪事实。

    战后,日本政府继续进行隐瞒。1945年8月14日,日本虽接受了波茨坦宣言,但违反解除武装、交出武器的义务,进行掩盖犯罪证据的活动。即在接受波茨坦宣言后,日本陆军发出了“部队持有的化学武器、瓦斯弹等要在当天秘密处理掉。”的命令,按照该命令,日军把相当数量的毒气剂、毒气弹就地埋在土里,或扔到河川中。

    另外,众多的日军重要资料,在日本战败时由陆军方面根据参谋本部和陆军省的指示,予以焚烧和销毁。对在中国的各部队发出了“阵中日志、战斗详报、战时名单、功劳名单、其它如部队行动记录等,所有一切文件都要立即烧毁。”的命令。

    日本政府就这样一方面知道制造、使用毒气是违反国际法的,一方面在秘密制造、使用,为了隐瞒事实,日军遗弃毒气,销毁有关文件,并在战后继续进行隐瞒。这就是说,日本政府战前、战后双重犯罪的结果,致使现在发生受害事件。

 

3、 在中国的遗弃毒气受害者

    虽然在日本国内也有受害者,但战后因日军制造、隐藏的毒气而受害最多的是中国人。中国政府于1992年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提交的文件中说:“在过去的近半个世纪里,由于遭受日军遗弃化学武器所害,中国人民的生命以及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的危害。而制造这种灾难的国家至今未向中国提供任何有关遗弃化学武器的通报,致使我们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因而使许多人在这些化学弹、化学制剂被发现的过程当中蒙受中毒伤害。蒙受这些化学弹、化学制剂伤害的人数达2,000人以上。”去年8月,在哈尔滨市的建筑工地上,因从土里挖出的毒气弹爆炸,致使一名工人当场死亡,3名受伤。直到现在,因日军隐藏的毒气引起的受害事件还没有断绝。

 

4、 日本政府的态度

    日本政府根据于1997年4月29日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条约,与中国缔结了备忘录,表示对在中国遗弃的毒气

负有安全处理的义务。

    但是,对遗弃毒气的受害者却不采取任何救济措施。外务省借口所有因战争引起的请求赔偿权利都已在日中共同声明中解决,不但不言补偿,甚至连被害调查都不进行,对有关今后如果再发生被害如何处理也不进行讨论。对在日本国内遭受遗弃毒气事故的受害者,日本政府多少还给予补偿,而与此相比, 必须追究日本政府对中国受害者采取的不负责任的双重标准的态度,。

 

5、 诉讼的特点与意义

遗弃毒气受害者诉讼是整个战后补偿诉讼的一环,但同时还具有另外的特点:通过诉讼谋求救济的受害是发生在战后,现在及将来也会发生,而且是发生在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中。在法律上追究的是日本政府对毒气武器弃置不管的战后“不作为”责任。

    因此,这一诉讼在使日军违反国际法制造、使用毒气的历史事实真相大白,并且使日本国民对此历史事实与中国人民产生共识方面具有意义的同时,对于使日本政府对现在的人权问题负责任地予以解决上也是有意义的。毒气受害问题是深刻的,为恢复原告等受害者的尊严,有必要采取谢罪、补偿、医疗救助等紧急措施。

    另外从这一诉讼的特点来看,成为战后补偿诉讼障碍的“国家无答责”、“除斥期”问题不能成为论点(部分原告有除斥期问题),所以应是一次胜诉可能性较高的诉讼,有充分的可能通过我们的努力,解决所有受害者的问题。如果能够实现遗弃毒气受害者问题的整体解决,那么显而易见,会给其它的战后补偿诉讼带来重大影响。

 

二、诉讼进行状况与预测

1、 诉讼进行状况

    各案都于2001年底开始进行了对原告和证人的询问。

    第二批诉讼对两名原告、被采用作为证人的苏律师、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步平副院长等进行了询问。法庭于去年12月5日结束了庭上审理,订于今年5月15日宣布判决。

    第一批诉讼对三名原告和被采用作为证人的苏律师进行了询问,于今年3月31日结束了庭上审理了,估计会在夏季左右宣布判决。

    此外,各诉讼都采用了专门治疗毒气受害者的黄医生作为证人,尽管黄医生没能出庭,但原告方面向法廷提交了黄医生的陈述书,完成了受害情况严重性的举证。作为司法主张,该案与其它中国战争受害者要求赔偿诉讼案一样,针对有关日本隐瞒毒气事实的行为提出了①基于国际法的主张,②基于中国法的主张,③基于日本国民法的主张,但此案的特点是抓住日本政府对遗弃毒气武器弃置不管,没有履行防止受害义务的战后违法行为,提出基于国家赔偿法的主张。这两件诉讼案的法庭也都表明了中心争论点是有无战后不法行为的认识。

 

2、 判决预测

    如前文所述,这个诉讼是战后补偿诉讼,但同时具有另外的特征:①是战后发生的受害,②是无辜平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受害。尽管战后日本政府负有撤除毒气武器,防止再发生被害的义务,却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致使被害发生。此主张可否成立,成为中心争论点。此主张与战后补偿诉讼中首次对补偿要求全额予以承认的刘连仁诉讼胜诉判决的构造几乎相同。也就是说,刘连仁事件判决是对战后日本政府虽负有应该保护刘连仁先生的义务,却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做出的判断。因此可以说,继刘连仁诉讼判决之后,此次遗弃毒气被害事件要求赔偿诉讼也具备胜诉的条件。

    事实上, 遗弃毒气受害者要求赔偿的两起诉讼事件中,法庭都采用了原告、苏律师、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步平副院长作为证人,这表明了要对事实予以认定的态度。另外,两起诉讼的法庭都决定采用以原告们受毒气之害的严重性为目进行举证的北京307医院的黄医生作为证人(事实上黄医生没能来日出庭),说明法庭关心有关损害的举证,因此可以认为,损害赔偿额的多少姑且不论,这表明法庭有可能接受原告的要求。

    在庭上审理即将结束之前,被告国家提出“依据日中共同声明,本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被放弃”,法庭对此采取的态度我一定要讲一下。

     第二批诉讼的法官以庭审即将结束之前提出新的主张已为时太晚为由,采纳了我方意见,驳回了被告(日本政府)的主张。当然,我们不能把这与本案的胜诉判决连到一起,但法官对被告国所采取的坚决态度应给予一定的评价。第一批诉讼的法官虽对被告的主张未予以驳回,但不驳回的理由是∶遗弃毒气武器的被害属战后被害,不能与上次的战争联系到一起,不属于日中共同声明中放弃赔偿请求权的规定范围之内。法官做出了这样的发言,已经相当程度地表明了其意见,使我们得以期待胜诉判决。

关于判决的前景,可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①法庭是否会认定旧日军制造毒气武器,配备在中国大陆,并且曾经使用的事实?②对于日本国在战后将遗弃毒气武器弃置不管,是否承认其没有履行防止再发生被害的义务,并判定为违法行为?(如果更详细地说,有以下几种论点:1)是否承认日本国的“作为义务”? 2)是否承认有“预见的可能性”? 3) 是否承认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 )③对于从受害发生时间开始,已经过了20年以上才提起诉讼的原告,法庭是否会排除“除斥”(不法行为发生后经过20年请求权消失的规定)的适用?(被告国家方面没有援用“时效”)?④是否会全额承认原告方提出的赔偿金额?⑤对其它主张会做怎样的判断?

对①的事实认定我想不会有问题,因为法院采用了为确认事实所需要的原告以及证人,但是不知道是否能够认定日军使用了毒气武器。

在②中,我觉得认定1)的可能性高。因为在认定①的事实的基础上,恐怕不能不承认“作为义务”。对2)和3)予以认定的可能性也比较高,但有必要考虑到被否定的危险性。但是,如果法院承认了日本政府的“作为义务”,即使2)或是3)被否定,我想我们也可以将其评价为在最终获胜的道路上构筑了桥头堡。这是因为如果承认了日本政府的“作为义务”,就本案来说,即使以回避结果的可能性不存在为由驳回原告的要求,对于禁止化学武器条约批准后的毒气受害事件,是无法否定回避结果的可能性的,从而使得日本政府就逃脱不了法律责任,最终不得不寻求对所有受害问题的政治解决。

关于③和④,如前所述,我认为虽有获胜的可能性, 也有被否定的危险性。但是只要我们努力去增强社会舆论,我坚信一定能取得胜利。还有, 即使③和④被否定,部分要求也会得到承认,也可以评为是胜利的判决,并且可能会成为促进全面解决的重要判决。

 

三、全面解决遗弃毒气事件的战略与日中两国的共同斗争

1、 全面解决的意义、内容、方法

    所谓全面解决,是指对日军遗弃(隐匿)的毒气武器造成的所有受害者的解决。中国政府认为有2,000至3,000名受害者。有关全面解决的内容,今后要继续讨论,现在考虑到的是:第一日本政府要向受害人谢罪,第二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第三要对受害者进行医疗等的援助,第四要查清受害发生的原因(查明历史事实),第五是防止今后再发生受害的对策。有关实现这些内容的方法,今后也要继续探讨,可以考虑“诉讼上的和解”和“补偿立法”。因为此事涉及预算, 补偿立法应该是最终目标,但作为前提,可能会谋求诉讼上的和解。

 

2、 全面解决的战略

    全面解决看来需要以下条件:①取得两案的胜诉(即使没有拿到认可赔偿要求的判决,只要承认了日本政府的“作为义务”,就会促进全面解决。) ②促进胜诉判决和全面解决的日中两国的社会舆论。③出示全面解决的具体方案。④政府(执政党)接受①②③项的内容,做出政治决断。我们希望无论如何在今年内能创造出解决的前景。

    以两案的诉讼为核心,创造上述条件, 具体作法考虑如下∶

①  5.15判决前的准备

    舆论      1)  3.8国际研讨会要取得成功。

2) 3月确定日中共同国际呼吁的内容和呼吁人。

3) 对日中双方的媒体进行反复演讲,加深对此案的关注。

    政治对策

1) 与超党派组织的日中友好议员联盟取得联系,使其在访华之际能够就遗弃毒气问题、强行

抓掳强制劳动等问题与中方进行探讨。

届时中方的对应成为问题的焦点。

2) 政府在政治决断上起决定作用的是执政党。所以要拿出对执政党的对策。

    受害者调查与全面解决方案的具体化

              1)  考虑提起追加诉讼,以1984年后的受害事件为中心展开对受害者的调查。

                  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苏律师正在努力。

              2)  就全面解决方案的具体化进行讨论。

②  5.15  第二批诉讼判决后的行动

    舆论

1)       发表国际呼吁,日中双方同时召开记者会见。

2) 日中双方的媒体报道。

律师团的及川团长、中野副团长、渡边(春)副团长、?本事务局次长预定访中。

    政治对策  1)  日中友好议连就此事表明见解

2)  通过执政党利用政治途径使官僚放弃上诉。

    关于全面解决的方案

1)       向日本政府提交要求全面解决的请愿书和被害实态的调查报告书,向记者发表。

2)       说服国会议员和媒体。

③  7月或9月  第一批诉讼判决后的行动

    连续出现两个判决,其分量会不一样。组织起使5.15以后的斗争更进一步发展的斗争。

④  第一批诉讼判决后,在短时间内提起追加诉讼。

 

3、 日中两国共同的具体的课题

    希望各位就以下具体课题进行讨论。

①  对日中友好议员联盟的接触

②  就全面解决方案的具体化进行讨论

③  日中共同国际呼吁的准备与日中双方的记者会见

④  对受害实态的调查及写出报告提供协助

⑤  判决后在中国媒体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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