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两国人民的友好往来,源远流长。中国人民历来珍惜和日本人民的传统友谊,但是也决不忘记中日交往史上那漆黑的一页。
1931年??1945年,军国主义分子把持下的日本政府,悍然发动了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中国人民的心灵烙下了深深的创伤,也给战后中国的经济建设带来重重困难。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中国政府为了中日两国人民友好长远大计,主动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政府与政府间的赔偿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民间遗留的许多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中国民间对日追索受害赔偿的呼声一直没有消失。
在今春举行的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来自安徽的代表王工提交了向日追索战争受害赔偿的议案,被大会编为第七号议案。中国人民要求赔偿的呼声,终于被提到了最高权力机关的殿堂。
世界注视着东方大陆上这一前所未有的动向。
在会议期间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钱外长舒缓有力的表达了中国政府对这一问题所持的立场:对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期间所造成的复杂问题,希望日本政府妥善予以解决。
中国老百姓要求日本支付受害赔偿的呼声,得到了国际社会及日本一些人士的同情。
举世瞩目的第七号议案
1992年3月,春风又吹绿了华夏大地,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在北京隆重拉开帷幕。
3月18日上午八时,安徽代表王工第一个推开了大会议案组的门,将一组议案和百份建议提交大会。其中的主张对日索赔权利案,被大会议案组编号为第七号。
王工是在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开始接触索赔问题的。作为日本侵华暴行的见证者和受害人,王工对山河破碎、人民涂炭的国耻未敢稍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他更感到有责任代表中国人民发出呐喊之声。会后,他开始研究对日索赔问题,积累了大量资料,并频繁的向有关研究者请教。在议案中,他直接的吸收了有关研究者的研究成果。
王工依照国际法、中国法和日本法的有关规定,指出日本对中国人民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931年?1945年日本侵华加害的所有中国人、中国公民、外籍华人受害者及其集合体有权向日本国政府索取损害赔偿。
他还依据《凡尔赛和约》的规定,指出了损害赔偿所包括的内容:
平民的一切财产因被劫、被夺、被砸坏所受的损害;
由于陆海空的攻击和军事行动等战争行为,致使平民及其负责赡养者的伤害和死亡所受之损害;
由于残暴、侵害或虐待行为,而使所有被害的平民及其负责赡养者所受之损害;
对于卫生上或荣誉上所有受害的平民及其负责赡养者所受之损害;
被强迫劳动而无公正报酬致使平民受到的损害;对平民征收与罚款或者其他勒索形式所受之损害;等等。
(本文摘自《记者文学》1992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