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艘货轮被日方公司非法占有陈顺通一家三代人40多年来坚持诉讼

  上海海事法院日前对一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多元。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终于,他们在2007年底获得胜诉。

  ■两艘中国轮船神秘消失

  陈顺通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1930年,陈顺通成立中威轮船公司。在其后的几年里,陈先后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购进“新太平”、“顺丰”等轮船,其中“顺丰”号为当时中国最大的货轮,陈顺通成为有名的“中国船王”。

  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多吨的“顺丰”和5000多吨的“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次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租船合同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

  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本找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对方给予解释。1940年9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公司复函,称两艘轮船于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在海上“依法捕获”,日本政府在取得两轮所有权后,又将两轮返租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因此一直向日本政府交纳租金。

  事实上,早在1938年12月,“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时,在日本北海道触礁沉没,“顺丰”号也于1944年12月在南中国海触雷沉没。此后,陈顺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在上海病逝。逝世前,陈顺通立下遗嘱,责成长子陈洽群继续向日方索赔。

  ■诉讼从日本“转移”到中国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移居香港的陈洽群以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关于两轮在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捕获的说法为依据,于1962年起转而与日本政府交涉索赔,并于1964年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1974年,法院以“时效消灭”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败诉。此后,已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陈洽群放弃了上诉权利。

  1988年,陈洽群以中威公司的名义,以原承租人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债权债务继承者日本海运株式会社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近两年的审查,于1989年正式立案受理。当时,国内30多位民法、海商法、国际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组成船案索赔律师团和顾问团。

  ■“跨世纪审判”终胜诉

  1991年8月15日,中威船案第一次开庭,被告要求原告律师回避,被法院驳回。1992年4月,陈洽群病逝前立下遗嘱,责成其长子陈震?次子陈春继续进行诉讼。但是,案件的审理又拖延了7年。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日本军方在1937年扣留两艘货轮的事实成立,同时,1937年7月以后,在战争已经爆发的情况下,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在合同期内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有过错。此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为中国公民陈顺通的情况下,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多元。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文/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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