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冲县民居,日军曾强占此宅作慰安所 |
中国律师网7月2日消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共同成立的中国原“慰安妇”受害事实调查委员会,从2006年9月----2007年3月,对山西省、海南省、云南省、辽宁省、吉林省等地,就中国原“慰安妇”受害事实开展全面调查。该项工作得到相关历史学者、社会工作者及档案管理者的大力支持,提供了诸多线索,现将第一阶段查实部分概要公布。其他地区和更加广泛的调查还在继续进行之中。
一、已查证原“慰安妇”幸存者
除已起诉的原告外,经调查证实,在山西省的4个县内尚有16名幸存者,海南省×县1名幸存者,这17位受害者被日军抓到军营内或军营附近的建筑物内持续实施性摧残。这17位受害者当年最小的为12岁,最大的21岁。她们的年龄分别为:12岁1位,13岁的3位,14岁的2位,16岁2位,17岁3位,18岁3位,19岁1位,20岁1位,21岁1位。这17位受害者中,18岁以下的就有14位,日军对她们实施的持续性暴力,给她们造成终生不愈的身心创伤。
另外,还查证2位受害者的遗属。
二、有关慰安所的设立
经赴山西1市、4县、海南2县、云南3市、3县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1、日军在占领地强占民间会馆作为慰安所
经查,太原市原浙江会馆及大同会馆,曾被日军强占后作为慰安所。
2、强占民居作为慰安所
云南腾冲、龙陵两县五处民宅被日军强占作为慰安所
3、搭建临时建筑作为慰安所
经查证,日军随作战移动而搭建临时建筑作为慰安所,在云南德宏、龙陵查证三处。
4、强占庙宇作为慰安所
调查证实,日军曾在云南腾冲强占庙宇作为慰安所。
5、残留在中国的日本军仍沿袭了随军“慰安妇”制度
经查证,1945年日本投降后,残留日军曾编入国民党闫锡山地方武装部队中,但单独保留独立建制。其中一支日军残留部队编为“保安第六大队”,该队成员有堀忠郎(中文名:伯忠海,少校)、青山礼三(中文名:王裕民,中尉)、小川安太郎(中文名:升古保,少尉)、长泽正(中文名:崔明祥,少尉)等。该大队曾用日文发通知,告知残留的日本兵其在山西太原设立了1处慰安所。
这一调查结果证实,日军设立的以女性为迫害对象的“慰安妇”制度,一直延续到至少1947年之后。
三、部分日本战犯口供
1、铃木启久,被俘时职务:日军第117师团长、陆军中将。
其供述:在安徽巢县驻防时,曾命令副官堀尾少佐设置慰安所,有20名中、朝妇女;在中国期间曾强征60名中、朝妇女作“慰安妇”;还曾下令在东北设立慰安所。
2、佐佐真之助,被俘时职务:关东军第3方面军第39师团长,陆军中将。
其供述:1945年1月在湖北当阳驻防时,设立慰安所,有十几名中国妇女。在宜昌、荆门也设立了慰安所。
3、永富博之,日军投降时职务:北支那派遣第五独立警备队第二十七大队本部情报队,军曹。1949年5月被俘时职务:山西太原绥靖公署教导部队炮兵团永富部队上校队长。
其供述:1938年,在江苏驻防时,奉班长小林清二之命,随同总务系主任细谷升市及情报主任阿部赴苏州,在吴江县城内设慰安所,有5名“慰安妇”;
1942年1月,在山西闻喜县设慰安所,有3名“慰安妇”;
1944年2月,在山西霍县驻防时,奉长雷部勇伍长的命令,设慰安所;
1944年7月,在山西霍县设慰安所。
4、住冈义一,日军投降时职务;北支方面军独立步兵第十四旅团第二四四大队(垒第一四七五部队住冈队)中队长(大尉)。
其供述:1943年1月?3月在山西阳曲县驻防时,曾命令部下抓捕7名妇女拘留在分遣队前面的房中,作为分遣队慰安所内的“慰安妇”。
5、大野泰治,日军投降时职务:蒙古自治政府大同省直辖警察队长,二等八级警正。
其供述:在满洲(注:日军在侵华战争中,将中国东北三省称为“满洲国”)时,曾将5名妇女拘留在日军慰安所。
6、中井久二,日军投降时职务:伪满洲国司法部矫正总局长。
其供述:1939年5月,在黑河省(现黑龙江省一带)任次长期间,根据驻防于瑷珲的日军军部的要求,为设立慰安所,用3万元修建了一所约200m2的房子。
四、其它
1、我们在八家档案馆查阅历史档案及向相关证人调查时,还查明,部分档案中曾记载着被日军强征为“慰安妇”的338位中国妇女的姓名,她们在1944年4月?1945年8月,经日本军医体检合格后,分别押送到日军在河南、山东、唐山、天津等地日军驻防部队充当性奴隶(即“慰安妇)。
档案资料还显示,日本关东军曾接日军南方部队的报告,称曾在南京设立5处慰安所,在杭州设立1处慰安所,关押了29名“慰安妇“,有11名是中国妇女,其他为朝鲜和日本妇女。
2、云南德宏一位证人证明,1944年在云南楚雄亲眼见18名穿日本和服的“日本”女人与日本军人一起被国民党军队俘虏,次日得知,这18名穿日本和服的妇女实际是云南傣族妇女,被日军强征为“慰安妇”。日军在云南芒黑曾强抓三十多名傣族少女做“慰安妇”。云南龙陵一位证人证明,当年该县城内一处慰安所内关押的二十多位“慰安妇”,虽然身穿日本和服,但实际是中国的东北人和台湾人,还有朝鲜人。
五、结论
本阶段调查结果证明,强征“慰安妇”是日本军队有组织的行为,其目的是为维系侵略战争。日军战败后,残留在中国的日军仍延续了“慰安妇”制度,至少保留至1947年。可见,“慰安妇”制度在侵华日军中至少持续了16年。有一则日文档案明确显示,曾明令日军不要直接给“慰安妇”费用。我们调查的幸存者均表示从未收到过日军的任何费用,她们得到的就是被摧残。
当年日本战犯的笔供中,重点是对屠杀等罪行进行交待,有的战犯在供述中涉及了“慰安妇”问题,但交待的较简单,不过从这些供述中,也可看出,设立“慰安妇”制度,是日本军方有组织的行为。
以上仅为本阶段的调查,大量的调查工作尚需继续进行。 (中国原“慰安妇”受害事实调查委员会)
腾冲文庙,日军曾强占该庙中的部分殿舍作慰安所 |
龙陵县赵氏祠堂外景,曾被日军强占为司令部 |
龙陵县民居赵宅,曾被日军强占作慰安所,距上图赵氏祠堂(曾为日军司令部)约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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