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来信:
吴先生:
东京地方法院做出判决前,原告刘连仁已经去世,但他的儿子接替了诉讼,每次开庭都去日本出庭,去各处讲演(五月的开庭因非典除外)。令我惊异的是,这样一个原本有几分狭隘的农民,在诉讼斗争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为自己变成为四万受害的中国劳工奔波。他的讲演给日本民众很好的印象,似乎成了一个民间大使。这使我从另一个意义上想到了诉讼的意义。
送去一篇译文。
朱立
中国劳工的“未支付工资”到哪里去了?
??刘连仁在东京高等法院的诉讼第五次开庭
未支付给刘连仁的工资到哪里去了???刘连仁劳工诉讼于本月27日在东京高等法院进行了第五次辩论,律师团长高桥融在法庭上要求国家方面对于“未支付工资”问题予以明确解释。
高桥团长指出,战后58年明确了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的强制劳工受害者们在战争结束后能带回国去的工资(支票)不超过千日元,其余由日本政府负责保管,发给了“保管证”。他向法庭出示了福冈劳工诉讼原告崔喜进保存的1,250日元的“保管证”(九州海运局福冈支局发行)。高桥律师同时指出,劳工们带回国内的千元工资的支票,实际上也因横滨正金银行天津支店的关闭,本人未获一分钱。其后这些钱可能被还回矿山统制会或煤炭统制会,根据日本政府的指示被委托保管。该委托保管不符合民法的规定,而且根本未告之受害者本人。
高桥融律师要求国家方面做出解释:日本政府是如何处理这些未向受害劳工支付的“保管金”和“带回金”的?是否将欠中国受害者的债务“委托保管”了?在刘连仁被发现的1958年,国家是否采取了措施,以使刘连仁得到他那份“未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