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务省发言人高岛肇久14日表示,日本政府批准试采权是既定计划,并不影响中日关系。高岛强调本月中日还将就东海油气田问题进行对话,双方将藉由对话解决问题。

  台湾的日本综合研究所对此分析认为,虽然日本政府批准了帝国石油试开采的申请,但是否实际进行试开采目前还不明确。也就是说,日本政府还是保有正式开采权的批准,可能是想未来用作跟中国谈判时的筹码,也有不愿意一下子把关系搞到无法转圜的考量。

  “由于日本要开采的油气田远离日本本土,且中间还隔着2700多米深的海沟,即使开采了石油,直接用管道输往日本也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最终还是离不开与中国的合作。且小泉也多次表示,希望东海成为‘合作之海’而非‘对抗之海’。日本看准了中国的能源市场前景,以争端推动中日能源合作,借机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日本问题专家江新凤告诉《国际先驱导报》。因此日本政府批准日本企业试开采东海油气田,并不意味其放弃共同开发的想法,而是以争端促合作。

  “只要中方强烈要求其在争议海域停止试开采,同时从开采费效比等角度对日晓之以理,相信日本会理智地回到‘共同开发’的立场上来。”她说。

  但要设法阻止日本的挑衅行为,仅有外交抗议似乎还不够。“我们不能指望通过中国一两次抗议就能有效遏制日本的单方面行为。”一位不具名专家指出。

  最近,“军事对抗”出现在有关东海问题的报道当中。但国内外分析人士普遍认为事情还没有严重到那个地步。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资深研究员黄靖说:“如果真打起来了,双方都是输家。”

  “我觉得最终的结果会落实在合作上。”黄靖认为,在合作过程中出现激烈的讨价还价是正常的,现在双方的强硬立场很可能是为了使自己在今后的谈判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目前,应尽快启动第三轮中日东海问题磋商,”江新凤说,在目前划界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应提倡在日本所谓“中间线”与冲绳海沟之间的有争议海区进行两国的共同开发,强调日本在存在争议的区域单方面开采石油气是违背国际法原则的,应立即停止,而对于中国在没有争议的海区开采石油天然气,日本更是没有理由加以指责和阻挠。

  执法应对:加强准军事力量建设和对抗

  另外,关于“军事对抗”的思路虽然被认为不切实际,不过相关话题并未就此终止。

  2004年7月7日,日本借口我“春晓”油气田的“吸管效应”,组织庞大的物探船队开进其单方主张的所谓“中间线”附近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得到信息后,立刻出动海监飞机和船舶抵达现场,对其进行跟踪监视,并通过喊话表明我国政府立场。为圆满做好此次维权执法工作,执法人员首先运用国际法解剖日方提出的“中间线”原则,同时对日方此次物探行为给予定性。

  解放军海军指挥学院的陈尚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军事对抗固然不可取,但我们可以在准军事层次对日本的违法行为进行干预。

  海权专家许森安提出我方可进行“交叉作业”,即在对方进行勘探或铺线作业时,我方渔船也可在其周围进行干扰。根据中日有关渔业协定,中方渔船跨过日方划定的中间线到“所谓日方一侧”是毫无争议的。

  陈尚君则认为,干扰的级别依对方级别而定:如果对方是商用船只,比如勘探船,我们可以用民间渔船;如果对方是保安厅,我们应相应派出海警力量。

  在控制争议海域方面,日本海上保安厅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其与韩国的海上对峙至今让人记忆犹新。“它能连续进行8个小时的对峙,体现了日本处理这类事务的能力”,陈尚君说。  

  “可以说,日本批准试开采这件事更突显了建立中国自己的海岸警卫队的紧迫性。”陈尚君说。

  7月份,隶属于交通部海事局的海事巡逻船??“海巡31”先后对南海、东海和黄海水域的进行了巡航监管,据介绍,这一举动象征着今后中国的毗邻区和专属经济区海域纳入正常监管范围。

  7月12日早晨6时许,在东海海区执行巡航任务的“海巡31”船上的海事执法人员,对“春晓”气田作业区的韩国“DADAKO”施工船是否超越施工作业区、施工警戒情况、施工信号悬挂和油污水处理等有关内容实施监管。

  “海巡31”为包括东海在内的中国海洋权益维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与日本相比,我们的差距还是很明显,“客观地讲,日本海上保安厅在维护日本海域安全以及控制争议海域方面确实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陈尚君说。

  相比之下,我国的海上执法力量却远远不能满足维护近300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的需求。我国现有的海域管理权分散在海监、渔政、海关、边防武警等多个部门,呈现出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高消耗低效率的特点,不能从容应对大面积海域维权执法的复杂情况,也不具备处理突发事务的应急反应能力。

  “世界上的各主要沿海国也已经或正在建设准军事化的海上执法力量以加强对所辖的海域管理”,陈尚君说。东海问题也许是一针催化剂。

  法律应对:目前不宜到国际法庭打官司

  在谈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外,还有议论认为,因为日本批准其公司试采权,中国是否有必要考虑使用法律手段,将此争议提交国际法庭仲裁呢?

  曾在日本研究了10年海洋法的外交学院龚迎春指出,目前情况还不适合将官司打到国际海洋法挺或国际仲裁法庭。因为即使中国起诉,日本也保留有不应诉的权利,而国际法庭没有法制管辖权,也无力解决问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忠海也指出,现在争论的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现在日本的行动表明,日本并不想和中国谈。

  龚迎春指出,如果将官司打到国际法庭对中国还有一定风险,并不能保证对我国的主张一定有利。因为从判决先例上来说,中间线和大陆架延伸都有先例。

  专家指出,在现在的情况下,到国际法庭反是一种“示软”行为,完全没有必要,中国应保持强硬姿态。

  但是,不提交仲裁并不代表日本不负有法律责任。

  龚迎春认为,从国际法上来讲,日本政府授权帝国石油开采东海油气是单方面行动,是一种不法行为。按照国际法准则,日本的不法行为在前,我国作出的相应措施在后,我们采取的一切行动都是我们的责任,日本要为此承担全部后果。

  按照国际法,我国有权利对日本任何在东海的开采行为采取相应对策,并由日本方面承担后果,可以说,因为日本的单方面行动,我国已经国际法法理上占据了上风,我国目前保留有进一步行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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