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选:原日本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原告团团长、细菌战中国受害者协会(筹)会长、浙江省政协委员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对日本西松建设掳日中国劳工诉讼作出判决,认定上告人西松建设提出的上告理由: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政府放弃的对日本战争赔偿的要求,包括中国民间对日战争索赔的权利。
中国劳工受害者由此终审败诉。
西松建设是世界级的大建筑公司,其业绩,包括历史上“满州”殖民统治期间,中国小学生的教科书上记载的丰满水电战,到现代的香港国际机场。二战期间,该公司推行政府的战争政策,曾经在海南岛役使了五万名中国劳工(目前国内还没有这方面的学术研究和调查成果)。
该诉讼的5名中国受害者(包括3名遗属)来自于当年被抓到广岛县建发电站的360名中国劳工。
2004年7月,该诉讼中国劳工原告方在广岛高等法院获得全面胜诉,法庭的判决认定西松建设强制性役使劳工为不法行为,违反了劳动条例,认为,在本案中“适用时效,显然违反人道”。这个判决的结果使得这起诉讼成为唯一一起战争受害者在日本的高等法院获得胜诉的案子。
该法庭在作出以上判决前,曾力劝西松建设与中国受害者原告方达成和解,遭当场回绝。当年亲眼目睹劳工惨状的日本监工儿子曾出庭为中国劳工作证,但是西松建设面对遭残忍虐待以致双目失明的原告宋继尧,矢口否认事实。
对于以上广岛高等法院的判决,西松不服,立即上告日本最高法院,上告理由如上述。
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明确指出,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中国人的个人的赔偿权已被放弃,在法律上,受害者没有理由提起诉讼。但是“受害者们在精神和肉体上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而上告人在上述劳动条件下对中国劳工实施强制劳动获得了利益,又领取了补偿金(作者注:战后,日本政府向战争期间根据国家政策使用强制劳工的各企业发放了补偿金。)鉴于这些事实,我们期待包括上告人在内的相关方面为救济本案受害者的损失作出努力。”
以上日本最高法院西松建设劳工案的判决对于中国民间对日战争索赔的法的权利的是否仍然存在这一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判断,并且通过一天一连驳回5个同类案件,5月1日长假后,又继续驳回两起同类案件,其中包括细菌战受害者、细菌战人体实验受害者、南京大屠杀受害者李秀英等的上告,表明日本司法最高机构对以上所述中国民间受害者个人,对日诉讼进行战争受害索赔权利的基本法律依据上,所持的立场。(作者注:关于这一点,中国外交部已有姿态性表明,还有待作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解释。)
这里,本文将着重讨论,并提请注意的是,日本最高法院通过对于以上同类诉讼案的处理,再次认定,或维持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对于以上一系列诉讼中,中国战争受害者申诉的受害事实的认定的判决结果,包括细菌武器的使用、人体实验等历史上重大的犯罪事件。日本最高司法机构对于以上诉讼所涉及的历史事实的逐一认定,对于日本政府和整个社会是无声无形的压力,也是今后中国的战争受害者权利伸张的不可颠覆的基础。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战争受害者,通过合法途径,继续追究日本政府、企业、以及相关个人的战争加害责任,以上所述“事实认定”将成为极为有力的依据。
“鉴于这些事实,”日本最高法院在西松劳工诉讼案判决书最后表明,“我们期待包括上告人在内的相关方面为救济本案受害者的损失作出努力。”
2008年4月21日,日本福冈高等法院就中国劳工向日本政府、三井矿山、三菱矿业索赔案,发表司法意见,要求加害方日本政府和企业积极考虑以和解方式解决问题。
数日后,中国劳工日本律师团拟出“全面解决掳日中国劳工事件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或“全面解决”提案),到中国各地征求参加日本索赔诉讼的中国劳工的意见。“提案”基本内容如下:
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承认把中国受害者掳到日本,强制劳动的事实,向受害者谢罪;建立总额1000亿日圆的和平基金,包括向近40000名中国受害劳工每人支付2万美金补偿金。
以上“提案”,已经在国内通过中国掳日劳工联谊会、山东受害劳工法律援助团等集体和个人,广泛征求劳工受害者以及家属,以及社会各界意见,获得赞同。
2008年9月17日,中国掳日劳工联谊会、山东受害劳工法律援助团在济南召开会议,呼吁“全面解决掳日中国劳工问题”。会议上,
以上“全面解决提案”的发起者中国掳日劳工日本律师团团长高桥融表示,关于“全面解决”提案,中国国内方面需要做两件准备工作:
一.“全面解决”的具体对象,依据的是日本外务省1946年的《华人劳务者参加劳动情况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外务省报告》)① 中,乘船(往日本)的中国劳工人38,935人的名单。要作一份尽可能包括以上38,935名劳工,包括遗属的目前下落、身份的确认文件;
二.作为以上“对象”意志,接受“全面解决”提案的确认文件。
以下,本文就此两点,作一些讨论。
掳日劳工调查
当时被掳日的中国劳工实际数字,中日学者和研究者有一定的研究,有资料证明超过以上数字,所以一个经常的说法是40000人。②
以上《外务省报告》有不少问题,但不失为重大史料,因为有38,935名中国劳工的名单、身份和归国为止的下落。③
需要说明一下,以上所述《外务省报告》中的中国劳工人数38,935名,并不包括乘船前,被关押在集中营期间,大量死亡或失踪的数字;也不包括被掳到日本以外的苏联、朝鲜半岛、菲律宾、巴布亚?新几内亚、南洋诸岛等地的中国劳工,以及中国境内的“满州”、台湾等遍布大陆各地的中国劳工的数字。
据中国劳工对日诉讼援助律师康健的说法,以上作为“全面解决”具体对象依据的38,935名中国劳工名单中,目前已知下落的,在5千到1万之间。
一项福利性“政策”出台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对其受惠“对象”范围的确定和身份的掌握。根据目前国内情况,缺乏此基本条件下出台政策,将来可能难以把握出现的各种情况,甚至混乱。
目前在国内,具有从事以上日本《外务省报告》38,935人名单为基本依据的中国劳工国内下落的全面调查、身份,或者遗族身份确认的职能和权利的,只有政府机构。为了不使目前的这一劳工身份确认现状成为实现“全面解决”的技术性障碍,必须尽快指令机构和部门,全面启动这一调查。该调查内容可以附带劳工幸存者极其遗属对于“全面解决”提案条件的意见确认。
从历史、社会调查的角度来说,此项调查也是不能再耽误。根据地方研究者、调查者近10年来对1,000多名劳工幸存者的调查采编的《二战掳日中国劳工口述史》(何天义主编,齐鲁书社,2005年)中,许多中国劳工提到,他们在日本用的是别名。河北省东光县地方调查者郑欣在调查中发现《外务省报告》名单中遗漏的实例,比如几位同村被掳到日本同一工厂作强制劳工的幸存者,有一位在《外务省报告》中没有名字,其他人都有;还有些名字写错的。这些都说明,许多细节需要通过劳工本人才能得到确认。此外,有如学者、研究者在专著中一再指出的,《外务省报告》有很多纰漏和出入。④ 为了使当年受尽千难万苦的中国劳工们的权利得到保护,必须立即开展全面调查。
至于日本方面,一份经过确认的名单,包括对于“全面解决”提案条件的认可,将非常有利于在国会、行政推行“全面解决提案”的通过和采纳。在日本,一项政策的制定、通过,要根据掌握的实情,对所有细节经过反复考虑、安排妥当后,才最终决定。
高桥融律师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中说(《南方周末》,A2版,2008年12月4日):在野党内支持中国受害劳工的人多,特别是民主党,还有公明党内主要干部。目前日本政局未定,等待众议院选举结果。
高桥融律师还指出:“我们需要中方的配合,形成中日合作的框架。”
中日合作的框架
这里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以上所讨论的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西松劳工案的判决结果,与2002年8月27日东京地方法院对日本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一审判决的主要立场基本一致。细菌战诉讼的一审判决中也提到,细菌战问题再提起,应该通过行政和外交。(作者注:此后,细菌战诉讼中国受害原告团也曾经数年多方努力,终未能在2007年5月9日被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上告前,取得基本情况的改观。)因为最高法院具有的权威性,西松案的判决中这一主要立场的表述更为简明扼要、直截了当。
本文作者认为,这一表述,也可理解为日本最高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利机构,经过慎重权衡和考虑后,形成的确定的立场和态度。上述日本最高法院西松中国劳工诉讼案判决中,“鉴于这些事实,我们期待包括上告人在内的相关方面为救济本案受害者的损失作出努力。”决非空穴来风。一般来说,对于中日两国关系上的如此重大问题,日本最高法院绝无可能轻率表态。此后的福冈高等法院的“司法意见”可以理解为是同样信号的再发送。日本最高法院这一“期待”,是在主张中国受害者个人对日索赔的法的权力已被放弃的前提下,为司法外的中日两国间的战争遗留问题的解决途径,作出的政策性导向。
本文认为,日本是有准备而言的。
以上高桥融律师所言,“我们需要中方的配合,形成中日合作的框架。”不是一般办案律师的行业语汇,中国方面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当然,动口不能代替动手。中国方面,在这个合作的框架中,由哪家出面呢?政府机构吗?它们还没有通过调查,征得受害者的意见和权利委托。由“全面解决”对象组成的劳工联谊会吗?他们还没有取得合法的社团资格。那么至少38,935名受害者的权益由谁来合法代表和维护呢?
2000年11月,当年在日本秋田县鹿岛组花冈出张所不堪虐待,举行暴动的中国劳工组成的原告团与鹿岛建设达成 “和解”,引起一片哗然。11名原告事先并未被告知“和解条文”的最终文本内容。“和解条文”在日本媒体公开后,“花冈暴动”领袖、原告代表耿谆表示拒绝接受,被各方置之不理。
当日,鹿岛建设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昭和19年至20年,日本政府内阁决定向日本内地输入中国劳工,根据这项政策,本社花冈出张所(秋田县大馆市)也有众多中国劳工从事劳动。因为是在战争时期,这些劳工所处环境十分严酷。尽管本社诚心诚意予以最大限度的照顾,还是发生了许多人因病亡故等不幸的事情,对此,我们一直深感痛心。” ⑤ 鹿岛以依然强者的姿态,完全否定历史事实。
根据历史记载,1944年7月,近1000名中国战俘被押解到鹿岛花冈出张所做奴工,至1945年6月,已死亡近200人。月末,一中国劳工饥饿不已,出外寻食,被毒打致死,中国劳工们不堪“凶恶残暴的虐待”, 举行暴动,惨遭镇压,又100多人被折磨致死。至1945年8月日本战败,花冈中国劳工共死亡418人。死亡率高达42.3%。1947年3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横滨B、C级战犯法庭判决虐待、镇压花冈劳工的劳工宿舍长、监工共3人绞刑,鹿岛花冈出张所所长无期徒刑,花冈警察署署长和一名警察20年有期徒刑。(此判决,后来未被完全执行)
以上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声明》的内容,否定了历史事实,否定了远东国际法庭的判决,同时也否定了国际惯例中作为“和解”的前提,双方对于“真相”的共同认识。⑥ 即,在鹿岛与花冈中国劳工诉讼中,鹿岛与中国劳工双方对以上所述的史实??鹿岛对于劳工的虐待,以及对于他们反抗虐待的镇压,给劳工们造成的苦难达成共识。
至今,耿谆与另一名原告孙力拒绝接受“花冈和解”。据说有一半以上的花冈劳工受害者及家属拒绝,或者未领取鹿岛的“救济金”。⑦
在目前这个领域的社会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花冈和解”是一个有意义的前例,值得汲取经验教训:
1.从“诉讼到和解”的过程中,花冈劳工的权利是如何运作的?
2.以11名诉讼原告代表近千名劳工成立“和解条文”的合法依据是什么?
3.既然在诉讼前、诉讼期间、包括和解前的交涉中,耿谆代表全体劳工或者原告具有决定性的发言权,为什么“和解条文”公开后,他的反对意见不被理睬呢?
4.一位日本律师告诉我,鹿岛建设不愿和解,非常勉强。那为什么又“和解”了呢?
5.目前一半劳工受害者接受“和解”,一半不接受的状况,如何收拾呢?
我问一名为花冈受害者奔波数十年的日本华侨,“鹿岛发表《声明》当时,你们为什么不以内容有违和解的基本前提,要求鹿岛收回《声明》,否则宣布“和解”失效。”他回答说,“那样的话,钱就没有了。受害者老了,生活贫苦,总想能够让他们得到一点实惠,对他们晚年的生活有些帮助。”
花冈“和解条文”公开后,受到很多来自海内外华人社会的批评。支持花冈劳工维权的一位日本和平运动人士说了一句话:
“我们在那里做事情的时候,你们中国人怎么都不来,等到我们把事情做出来了,你们都来了,这也不是那也不是的。可是,太晚了不是吗?”
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注:
① 《日本掳役中国战俘劳工调查研究》,254~265页,刘宝辰、林凤升,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② 《二战期间在日中国劳工问题研究》,100~110页,陈景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③ 《日本掳役中国战俘劳工调查研究》,254~277页,刘宝辰、林凤升,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
《尊严》,295~306页,?子,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
《二战掳日中国劳工问题综述》20~25页,《二战掳日中国劳工口述史?第一卷》,何天义主编,齐鲁书社,2005年
④ 《二战期间在日中国劳工问题研究》,陈景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二战掳日中国劳工口述史》,何天义主编,齐鲁书社,2005年
⑤《从“花冈案件”的和解模式看对日民间索赔》,管建强,《法学杂志》2001年4月号
《日本掳役中国战俘劳工调查研究》,338页,刘宝辰、林凤升,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
《尊严》,389~390页,?子,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
⑥《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第6章,(英)安德鲁?瑞格比著,刘成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
⑦《再论在日本建立战俘劳工赔偿基金问题??兼评花冈受害索赔事案和解的协议和鹿岛公司的声明》2001年3月8日,《二战掳日中国劳工口述史》,何天义主编,齐鲁书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