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6日,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藤田宙靖法官)就上诉兼申诉人(一审原告)等因原日军在中国遗弃的毒气炮弹造成伤害,对日本政府提出赔偿一案(一审、二审)的终审中做出不合理的裁决,驳回了原告等人的上诉。
一审、二审中在地方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每个阶段都明确地认定大量的遗弃毒气兵器是属日军所有,并利用投弃到河中或掩埋地下等方法遗弃、隐匿。根据各项证据,涉及本案的每件毒气兵器都排除了国家认为的属于苏联或国民党军的可能性。
另外,也明确认定了受害者战后在发现毒气兵器的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直到现在仍处于不断发展的伤病痛苦之中。
尽管如此,原审判决中毒气兵器大量且大范围地遗弃和隐匿,但以未能特别指出遗弃、隐匿的地方,未能使事故防患于未然等理由,做出了非常违背常识的,回避结果可能性和否定条件关系的裁决。
我们坚信这样的错误必定会在最高法院的裁决中更正过来,我们不能容忍这次不合理的裁决。
另一方面,一审的原审判决的附言中有关特殊情况提出[希望在综合性的政策判断下,制定全面且公平的受害救济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不等待化学兵器禁止条约的批准,我国也应收集遗弃兵器的相关信息,并对中国政府提出遗弃兵器的相关调查和回收的申请。并且,虽然提供信息是作为国家的职责,但又以即使尽了上述职责防止受害的可能性也很小,中国政府已经对遗弃的毒气兵器进行调查回收等理由,[不认真地进行信息的收集和提供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是不允许的],指出本案的毒气兵器的受害者及其遗属至今还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仍对本案的毒气受害者不进行赔偿是[无法认为是正义的],是作为[希望制定全面且公平的受害救济措施]。
再者,日本批准化学兵器禁止条约,对日中间遗弃化学兵器处理问题交换意见书之后发生的齐齐哈尔、敦化事故的诉讼也都正在审理之中。既然日本政府对于遗弃的化学兵器的废弃处理没有结束,那么不久的将来发生同样受害事件的可能性很大,这个问题是不得不解决的。
日本政府应对受害者赔偿,并且应尽早实现对中国国内的原日军遗弃毒气兵器受害者的医疗援助,包括生活援助在内的全面的救助,我们也将继续为受害救济问题在法律上、政治上、道义上的解决而努力。
遗弃毒气炮弹受害索赔事件律师团
2009年6月10日
最高法院决定书2次诉讼
平成19年(オ)第1595号
平成19年(受)第1857号
决 定
当事人:见附页当事人目录的记载
对上述当事人之间的东京高等裁判所平成15年(ネ)第3248号损害赔偿请求事件,东京高等裁判所于平成19年3月13日做出了判决。上诉人(原文:上告人兼申立人)对该判决向本裁判所提出了上诉并要求受理上诉。对此,本裁判所做出如下决定:
主 文
驳回上诉。
不对本案立案审查。#p#分页标题#e#
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自己负责。
理 由
1、关于上诉
民事事件允许向最高裁判所上诉的,只限于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事件。本案上诉的理由是理由的不充分和矛盾,但实质上是误认了事实或仅仅是在主张违反法令,很明显,不符合上述各项所规定的事由。
2、关于要求受理上诉
依照本案上诉的理由,本案不应该按民事诉讼法第318条第1项进行受理。
因此,依照裁判官的一致意见,作出主文的判决。
平成21年5月26日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
裁判长裁判官 藤田 宙靖
裁判官 堀笼 幸男
裁判官 那须 弘平
裁判官 田原 睦夫
裁判官 近藤 崇晴
最高法院决定书
平成20年(オ)第193号
平成20年(受)第217号
决 定
当事人:见附页当事人目录的记载
对上述当事人之间的东京高等裁判所平成15年(ネ)第5804号损害赔偿请求事件,东京高等裁判所于平成19年7月18日做出了判决。上诉人(原文:上告人兼申立人)对该判决向本裁判所提出了上诉并要求受理上诉。对此,本裁判所做出如下决定:
主 文
驳回上诉。
不对本案立案审查。
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自己负责。
理 由
1、关于上诉
民事事件允许向最高裁判所上诉的,只限于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事件。本案上诉的理由是理由的不充分和矛盾,但实质上是误认了事实或仅仅是在主张违反法令,很明显,不符合上述各项所规定的事由。
2、关于要求受理上诉
依照本案上诉的理由,本案不应该按民事诉讼法第318条第1项进行受理。
因此,依照裁判官的一致意见,作出主文的判决。
平成21年5月26日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
裁判长裁判官 藤田 宙靖
裁判官 堀笼 幸男
裁判官 那须 弘平
裁判官 田原 睦夫
裁判官 近藤 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