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日企奴役二战劳工法律责任刻不容缓
 

图片来源:新华网
 

  2014年2月,部分被奴役的中国劳工向中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日本加害企业三菱公司(日本原三菱矿业株式会社,现为三菱综 合材料株式会社)及原三井矿山株式会社(现为日本焦炭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焦炭”)。该案原定于2015年3月12日进行第一次开庭。但是被告三 菱公司近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委托手续,经法院审查其手续不完备;日本焦炭未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因此法院确定的第一次开庭未能如期进行。

  1941年8月,不仅日本土木工业界提出,石炭和金属矿业两联合会也向日本政府提交《矿山劳务根本对策意见书》,明确表达了积极促进移入中国苦 力的要求。1942年11月27日,日本东条英机内阁会议通过了《有关将华人劳工转移到日本内地事宜》的决定。经过一年的“试验性的移入”试行之 后,1944年2月28日,日本次官会议又作出《关于促进华人劳工移进国内事项》的执行细则,从此开始实施无代价地大量抓捕中国人到日本从事重体力劳动的 计划。

  日本焦炭自1943年7月至1945年8月强掳及奴役了5650名中国人做苦役,在作业场被折磨致死836名;三菱公司自1944年6月至1945年8月强掳及奴役了3765名中国人做苦役,其间折磨致死722名。这些企业双手沾满中国人的鲜血,实乃血债企业。

  鉴于在日本诉讼的艰难,长期以来给予中国受害者支持的日本律师团队、华人华侨等日本民间后援团积极进行调解,推动过几次“和解”。它们分别是 2000年在花冈作业场被奴役劳工与加害企业鹿岛建设公司达成的花冈和解、2004年受害人与被告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达成的和解、2009年在安野作业 场被奴役劳工与西松公司达成的安野和解、2010年在信浓川被奴役劳工与西松公司达成的信浓川和解。

  归纳而言,这些和解协议甫一出台就争议四起,褒贬不一。积极的一面而言,加害企业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歉意,其出资的“和解金”多少改善了一些晚年 受害劳工的生活质量。消极的一面而言,加害企业中既有不作任何谢罪认识的,也有在和解协议或附件中强调企业表达的谢罪不属于法律责任。即使如三菱公司和解 方案(日文版)的表述也很有问题:“敝公司承认作为当时的使用者的历史责任,向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真诚地谢罪。”明明是侵权加害人或侵权参与者,但是却表述 为似乎主观上无侵权故意的“使用者”。

  各个企业和解文书的表述如此遮遮掩掩,这与日本国内否定侵略战争历史责任的大环境有着一定的关系。尽管如此,我们也应当看到,与前四个和解文本 相比较,三菱公司的和解方案已有进步,使用了“谢罪”一词。这样的结果反映了各个受害团队诉讼代理人的不懈斗争以及为此进行调解的日本律师、华人华侨的努 力。概言之,只要和解条款不抵触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即使条款中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受害人而言,他们有权选择和解。从人道的角度,这类和解有胜于 无。但是,这类“和解方案”并不能真正化解受害方以及受害方同胞们对加害方的愤怒。如今,除了一部分受害劳工在中国法院对三菱公司和日本焦炭的起诉已经立 案,其他受害团队提交的诉状也有望获得法院立案。

  被三菱公司奴役的中国劳工,如今尚在世间的只有二三十名,如果他们本人更希望追究加害企业法律的赔偿和谢罪责任,那么,就需要更多的中国人、媒 体不断地向社会吁请热心公益、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中国企业家出钱捐赠或协议先行代付(和解方案设定的金额:每名受害老人10万元人民币),若能获得这样的 帮助,就必然会释放受害老人的诉权。

  此外,大多数原告已经不是受害者本人,而是他们的第二代或第三代继承人,他们散居在山东、河北、天津等地。一些受害团队在各省的诉讼是否获得立 案未见媒体公开报道。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受害团队的诉讼代理人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交基本的受害证据链,不能锁定加害企业直接的继承者为被告或者轻率 地将日本国作为共同被告,那么,遭到法院的排斥并不奇怪。

  对于法院而言,受理这样的案件,它涉及到历史事实的依据、外交协议的效力、国际条约的冲突、对侵权行为应适用的法律、公权力行为的豁免,当然还 要考虑司法文书的送达以及财产执行等问题。尤其是审理涉外案件,法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支撑其主张的任何事实上的或法理上的依据,必须逐一进行审理并给予明 示的判断,这必将涉及大量的学术论证。因此,法院的任务很艰巨且繁重。

  在财产执行的问题上,如果被告不配合,甚至搞小动作进行“抗法”,那么就意味着被告企业自身在推动中国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手段来限制日本血债企业 进入中国市场。这种锁定缺乏反省的日本血债企业,对其进行制裁的举措同时也有助于化解一些国内民众所主张的无差别抵制日货的过激言论和行为。

  尽管日本政府一直坚持韩国劳工个人索赔权因1965年的《日韩请求权协定》而失效,其问题“已完全且最终解决”的立场,但是,韩国釜山高等法院 依然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判决,勒令三菱重工业对其曾征用的韩国劳工作出赔偿。2013年7月10日,首尔高等法院就4名韩国被掳劳工起诉新日铁住 金一案,判定原告胜诉。

  相比较而言,中国政府从未表示过放弃民间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鉴于日本法院诬称中国政府放弃民间个人请求权、被告血债企业长期以来的恶劣态度,被奴役中国劳工在自己的国家依法起诉追究加害企业的法律责任,理应得到各方的尊重。

       原文: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15-03/17/content_6002838.htm?node=70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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