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名劳工中止同日企和解谈判

 

  2014年2月,37名原中国劳工及 遗属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一年后,“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在京律师团召开记者会,宣布即日起中止与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的在法庭外和解谈 判,中止原因是因对方谈判中“全无诚意”。律师团表示,中止庭外和解谈判并不影响开庭进程,并向北京晨报记者透露,目前诉讼材料已送达至两家被诉日企,案 件有望在两个月内开庭审理。
 

  被告日企没有任何表态

  去年2月26日,37名原中国劳工及遗属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两家日本企业支付赔偿金,并在中日多家媒体上用中日两种文字刊登谢罪广告。当年3月18日,市一中院发布消息表示已受理此案。与此同时,劳工的代理律师康健也对外表示,原告数量从37人增至40人。

  此后一年间,这起备受各界关注的事件一直没有任何新进展,直到前日,40名中国劳工及遗属委托的律师团在京举行记者会,宣布中止与被告之一的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材料”)的和解谈判,原因是在此前的多轮谈判中,对方所谓的和解“全无诚意”。康健同时表示,本案的另一被告日企日本焦炭工业株式会社(原三井矿山株式会社)自始至终未同律师团和劳工方面有任何接触,也没有任何表态。
 

  中方逐条批驳日企“谢罪书”

  康健告诉记者,在此前的日本诉讼期间也曾尝试“和解谈判”,不过一直没有实质进展。而当中国劳工在市一中院提起诉状并被受理的消息传出后,三菱材料方面开始与中国劳工代表接触,律师团也开始就承认罪行事实、谢罪、赔偿等问题与其展开对话。

  经过多轮谈判,三菱材料方面拿出一份和解《基本协议书》及几个附件文本,但中方律师团认为,对方在这些材料中“有避重就轻、偷换概念的现象,以期达到模糊进而掩盖历史回避并推卸法律责任的效果”。

  为了证明此说,律师团在会上宣读了《基本协议书》中的附件《谢罪书》,并逐条批驳。他们认为,这份名义上的《谢罪书》在内容上否认了三菱材料于 战时通过奴役中国劳工攫取巨额利益,此外,还将给付赔偿金的表述为“向为最终整体解决问题而设立的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的基金支付款项”,律师团认为,这种表 述方法是故意回避“赔偿”的提法,从而逃避罪恶。
 

  律师团提出和解三原则

  中国劳工的律师团重申了其一贯坚持的有关和解的原则和立场。即,首先,必须承认二战期间对中国劳工犯下的全部罪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和掩盖;第二,必须向相关中国劳工及遗属真诚谢罪;第三,必须向相关中国劳工及遗属给予明确赔偿。“这三项基本原则不可撼动,绝无任何讨论余地。”康健说。

  律师团同时表示,至于赔偿金问题,则要在这三项基本原则获得满足的条件下才可以列入和解谈判内容,具体数额须适度体现对劳工及遗属的抚慰,以及对恶行的惩罚。

  律师团最后特别强调,“中止”并非“终止”,此事不会影响庭审期间法院主持的调解,因此不代表中方劳工及遗属就此关闭同日企谈判的大门。
 

  有望两个月内开庭审理

  前日的发布会吸引了众多日本媒体记者前来采访,在记者提问环节,日本记者就谈判细节及赔偿金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询问。

  北京晨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由于中日两国都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因此自去年3月受理案件后,市一中院便依照相关约定向两家被告日企送达诉讼 材料,同时还需给日企留出足够的答辩时间,据中方律师团掌握的消息,相关起诉材料已在去年第四季度送达两家日企手中。中方律师团表示,这起案件有望在两个 月内开庭审理,具体日期还需等待法院通知。记者了解到,由于时间久远,很多当年的劳工都已离世,这40名起诉的原告中只有两名是劳工本人,且因年事已高, 是否能够出庭还不得而知,不过此前律师团为老人制作了录像,并把整个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公证,以便开庭时能够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晨报记者 何欣
 

  ■新闻背景

  根据有关材料记载,1943年4月至1945年5月,38953名中国劳工分169批被相关日本企业伙同日本政府通过日本侵略军用武力抓捕后, 采用强制手段押送至日本35家企业至少135个作业场所做苦役。被抓捕的中国劳工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11岁,30岁以下者居多。

  据统计,二战期间,被强掳至日本国的中国劳工共死亡6830名,而战后得以返回中国的3万余名劳工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因身心受到严重摧残,长期生活在痛苦中。本案中,两名被告奴役中国劳工共计9415名,死亡1745名。

  早在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在中国劳工诉日本西松建设株式会社索赔案的终审判决中,就确认了日本企业的加害事实:“在恶劣的条件 下,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可以认定本案受害者们在精神和肉体上都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以中国人已放弃索赔请求权为由,不当免除了日本政府及包括本案 被告在内的相关日本企业的法律责任。

【附件】我们为什么要中止与三菱公司的和解谈判

现有资料表明,二战期间,三菱公司是积极推动实现,并参与实施日本强掳奴役中国劳工国策的罪恶企业之一。据1946年日本外务省报告书记载,在近39000名被强掳到日本的中国劳工当中,有3765人被强制在其所属作业场所遭受奴役,其中竟有多达722人被虐身亡。

众所周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劳工即在日本法院进行损害赔偿诉讼,期间历尽曲折和磨难。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以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已放弃包括公民个人在内的请求权为由,在认定相关日本企业加害事实的同时,免除了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此后,每案均如法炮制,以此阻却了中国劳工在日本的诉讼之路。

   “和解谈判”在日本诉讼期间就曾尝试。然而,包括三菱公司在内的相关日本企业,自恃日本“司法判决”的庇护,一味拖延、推诿、甚至刻意刁难,致使谈判数年未获任何实质进展。已成就的法庭外与鹿岛公司的“花冈和解”及与西松公司的“安野、信浓川和解”,也是以暧昧相关日本企业对中国人实施重大人权侵害的历史事实、暧昧相关日本企业的加害责任、出于对中国劳工及遗属的所谓人道救济而草率了结。因此,前述所谓的“和解协议”签署后,在中国乃至国际上遭到强烈的批判。

此后,三菱公司曾口头表示,愿意与中国劳工全面和解,中国劳工委托中、日两国律师就此向三菱公司提出书面要求,但三菱公司几年期间不作任何回复,越来越多的劳工幸存者含恨离世。面对相关日本加害企业的无赖行径,中国受害者的忍耐终于突破了极限,“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在京部分劳工幸存者及遗属委托本律师团于2014年2月26日,率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日本焦炭工业株式会社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得道多助,此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声援和关注;各地劳工及遗属也为之一振,纷纷启动了在国内起诉的准备工作;面对高悬在头上那把利剑,三菱公司一改以往傲慢姿态,频频与各方劳工代表接触,意欲加快推进“和解”进程。这便是“和解谈判”重启的现实背景。

客观评价重启后的“和解谈判”,双方终于开始就承认罪行事实、谢罪、赔偿等核心内容展开对话,若不深究其真实的内心动因,我们确也注意到三菱公司方面在姿态上的些许转变,以及在实质问题上一定程度的进步和努力。然而,三菱公司在其抛出的和解《基本协议书》及附件文本中,却采用避重就轻、偷换概念的手法,虚与委蛇,极尽玩弄文字之能事,以期达到模糊进而掩盖罪恶历史、回避进而推卸法律责任的效果。对此,我们曾多次以书面形式逐项明确、具体地提出严正交涉,而三菱公司则拒绝正面回应,顽固坚持其错误立场,同时,却加紧利用各方劳工及遗属在文化、信息掌握及在相关问题上存在认识差异,打着“趁幸存者在世尽早和解”的幌子,试图分化部分劳工及遗属,使其在不能充分理解三菱公司包藏用心的情况下草率接受和解,从而达到削弱北京诉讼对该公司所带来的影响和压力。由此,则完全暴露了三菱公司目前抛出的“和解”全无诚意。

有鉴于此,本律师团代表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及原告在此郑重宣布:即日起,中止与三菱公司的“和解谈判”。何时恢复法庭外对话,将视三菱公司在原则问题上的诚意表现。

同时,为彻底揭露三菱公司和解谈判中的虚伪伎俩和别有用心,给公众社会多一份警醒,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决定:公开披露三菱公司拒绝纠正的《基本协议书》、《谢罪书》相关内容,择其要点予以公开批判,并再次重申我们一贯所坚持的原则和立场,昭告天下,以正视听。

目前三菱和解协议的架构,分别由《基本协议书》及附件1-3构成。其中《基本协议书》为正文,主要为前言几行字表述事实,之后的条款为立碑、向每位劳工支付10万元人民币、另行向调查者支付2亿日元调查费、接受和解者不能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向三菱公司再行主张任何补偿及赔偿;附件1为签署和解协议的代表;附件2是三菱公司的谢罪文案;附件3是接受和解者对三菱公司的保证。

对于以上文书相关要点,仅以其《基本协议书》附件2《谢罪书》为例,照录并剖析、回应如下: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根据日本国政府内阁《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华人劳工的决议》,约39000名中国劳工被强掳至日本。敝公司前身的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及其承包公司(包括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子公司及其承包公司)接受其中一部分3765名中国劳工到其作业场所,强迫其在恶劣的条件下劳动。其中,多达722名中国劳工身亡。这一问题至今尚未最终解决。

    “过而不改,是谓过矣”。敝公司坦诚地承认各位中国劳工人权被侵害的历史事实,并表示深刻反省。各位中国劳工远离祖国和家人,在异国他乡的土地上承受了巨大的磨难和痛苦,对此,敝公司承认作为当时的雇主的历史责任,向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真诚的谢罪,并对身亡的各位中国劳工表示诚挚的哀悼。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敝公司承认上述历史事实及历史责任,并且从为今后日中两国友好发展作出贡献的角度,向为最终整体解决本问题而设立的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的基金支付款项。为了不重蹈覆辙,敝公司协助设立纪念碑,并承诺将这一事实世代相传。】

第一段隐含四个要点

其一,三菱公司于战时只是被动地接受了部分劳工,既与日本政府强掳及奴役华人劳工国策的制定全无关系,也未直接参与实施诱骗、抓捕等强掳罪行。

其二,三菱公司于战时并未通过奴役中国劳工攫取巨额利益。

其三,722名劳工的死亡与之奴役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四,对“这一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并不负任何责任。

而现有证据表明,与之相对应的事实恰恰截然相反。

一则,战时的三菱公司不仅是日本政府制定强掳华工国策狂热的倡导、推动者,也是强掳暴行的直接参与实施者;

二则,三菱公司不但通过奴役直接榨取中国劳工的血汗,战后其仅因奴役中国劳工所得到的日本政府补贴一项即折合现价近29亿日元之巨; 

三则,现有证据和幸存劳工的血泪控诉证实,所有被奴役劳工在监工的淫威下,无一幸免地都饱尝了惨无人道的摧残和折磨。722名劳工的惨死,又能有哪一个不是因其施虐所致,岂能以与其毫无关联的“身亡”之说了之;

四则,“这一问题至今尚未解决”的暧昧表达,完全抛却了损害与被损害的是非关系,回避了其必须承担的责任,也无以表明中国劳工诉求和主张的正当性。

对此,“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坚定地指出

此一段落应当修正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敝公司的前身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及其承包公司曾积极推动日本政府内阁作出《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华人劳工的决议》。继而参与实施了将3765名中国劳工强制到所属作业场所,强迫其在恶劣条件下劳动并从中获利,其中多达722名中国劳工被虐身亡。”

第二段的要点是:“敝公司承认作为当时雇主的历史责任”一句表述,这明显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和篡改。将强制奴役关系与平等、自愿、公平对价的雇佣关系相混淆,纯粹是颠倒黑白的一派胡言。

对此,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坚定地指出,这一表述应当修正为“敝公司承认作为强掳华工决议的推动者、参与实施者和获利者,对中国劳工实施了重大人权侵害,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段的要点有二

其一,是将给付赔偿的原由美化成“为日中两国友好发展作出贡献”的义举。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的公理,如此厚颜无耻,何谈诚意。

其二,是将赔偿金表述为“向为最终整体解决问题而设立的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的基金支付款项”,显然,其用意不仅为粉饰、遮羞,而避开赔偿二字,似乎便可逃避罪责,如此卑劣的作法,岂容得逞。

对此,“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坚定地指出该段表述应修正为:“为表示对劳工所遭受的重大损害真诚谢罪,支付赔偿金。”

至于《基本协议书》所涉焦点,诸如赔偿金额、纪念碑用地、对接受和解劳工附加承诺等问题,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仅以附件2为例,则可管中窥豹,足见其并未深刻反省,真诚谢罪,而是以花小钱避祸的心态,企图蒙混过关。此等和解,“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断然不能接受。

在此,本律师团代表“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及原告再次重申一贯坚持的有关和解的原则和立场:

第一、三菱公司必须承认二战期间对中国劳工犯下的全部罪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和掩盖;

第二、三菱公司必须向相关中国劳工及遗属真诚谢罪;

第三、三菱公司必须向相关中国劳工及遗属给予明确赔偿;

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不可撼动,绝无任何讨论的余地;

第四、关于赔偿金问题,在前述三项基本原则获得满足的条件下,方可列入和解谈判内容;具体数额的确定,必须适度体现对劳工及遗属的抚慰,必须适度体现对恶行的惩罚。

我们欢迎真诚的和解,但绝不急于求成而出卖道义和尊严。

                                                                  中国劳工索赔案律师团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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