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9日,大阪高等法院就中国人强掳问题的诉讼宣布达成了“和解”。但是,这只是针对企业(日本冶金工业)的。由于被告方的日本政府拒绝和解,诉讼也将持续下去。强掳中国人诉讼案件虽多达12件,但在高等法院的审理,只有花冈诉讼(2000年11月,和解)、福冈诉讼(2004年5月,败诉)、西松诉讼(2004年7月,胜诉)及本次的京都诉讼这4件。

    以往的判决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采取不承认事实和全然不加以理会的方式拒绝原告;(2)虽然承认事实与其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法行为,但以所谓“时效、除斥”这一“时间障碍”和国家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等法理为借口拒绝原告的要求;(3)在承认其违法性的基础上,通过限制适用“时效、除斥”以及排除适用国家可以不负法律责任而达到司法救济的目的。

    在新泻地方法院的胜诉判决(2004年3月),虽然让企业与政府败诉,但又被上诉到东京高等法院。由于当初的企业已经不复存在,将政府作为被告并在东京地方法院使原告胜诉的刘连仁事件(2001年7月)也被上诉到东京高等法院。不仅如此,包括这一次的大阪高法做出的和解决定,还是遭到了日本政府的拒绝。日本政府的这种态度使我们无法理解。

    1972年日中恢复邦交正常化时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写到“日本方面对过去在战争中给中国人民带来的重大损害,痛感其责任  ,并作深刻的反省”。但是,考虑到中国人强掳事件就会自然联想到以下的事情。

    1942年11月东条内阁制定的名为《关于华人劳务者迁入内地之件》的决议,在1946年的《外务省报告书》中的正式名称为《华人劳务者就业情况调查报告书》。为何被当作“劳务者”的呢?在过去的日本战争中,分为以天皇发布公开宣战的“战事”和未曾公开宣战的“事变”。实行公开宣战的只有日清战争(1894~1895年)、日俄战争(1904~1905年)、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第二次世界大战(1941~1945年)的四次。而满州事变、上海事变以及日华事变,都是未曾发布宣战的侵略行为。

    这件事情,在战后的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上,陆军省军务局长武藤章(作为甲级战犯被判处死刑)讲述说:“在1938年,由于与中国的战争被公认为‘事变’,因此决定抓到的中国人不可以当作俘虏”(1947年8月8日)。这就是被强掳的劳工在战前战后都被称为“劳务者”的背景原因。

    在战争结束13年后的1958年2月,在北海道的山中被找到的刘连仁回国。当时的官房长官爱知揆一在信件中谈到:“刘连仁在战争期间来到日本,到了明治矿业所,从那以后又吃了很多的苦。特别是,我们安排让其他大多数华人劳务者在战后立即回国,但因为你人在深山,所以我们全然不知,使你长期遭受苦难,对你深表歉意”。这是于1958年4月写的信件。根据在2002年公开的外交文件,当时的外务省禁止在文件中使用“强掳”这一词。

    另外,在向国会提出的《外务省报告书》一事引起争论时,政府解释说:“曾经有过此类报告书,但想到如果被作为战犯问题的资料的话,有可能会给很多人带来不便,所以全部烧毁了。”(于1960年5月3日,众议院日美安保条约特别委员会)但是,通过市民运动的调查研究,于1993年证实其仍现存于世。之后,外务省又承认在战争刚刚结束时从35家企业的135处施工现场收到的《施工现场报告》尚存。由此可以看出日本政府是以怎样的态度来面对历史问题的。

  强掳中国人虽是日本政府(军队)与企业联手犯下的罪行,但在1942年的内阁会议之前,企业已唆使政府做了很多丑事。

    首先要指责日本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的是,关于战争结束后的国家补偿金问题。在《外务省报告书》中,有对计算中国人“使用盈亏”情况的记载。其中写到从收纳中国人到送还回国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迁入费共为1亿9364万余日元,与收入总额对比亏损1亿3966万。并指出,“政府因此,作为华人劳工迁入以及就业管理补助金,已向各有关企业支付了总额为5672万5474日元”   国家补助金,本归属于日本政府的“战时补偿”问题。战争结束后,占领方当局(GHQ)在1945年11月24日《解除战时利益以及重新编制国家财政》的文件中,下令禁止对军需实行补偿。这是由于“为明示并非所有日本人都在战争中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向日本政府下令在1946年年内召开的议会中必须提出关于解除战时利益计划的法案”(摘自《现代日本财政史(下)》铃木武雄著1952年)。但是,日本政府始终对战时赔偿的终结时日进行“抵抗”,最终于1946年8月决定终结,并且于同年的10月制定了与其相辅的《战后补偿特别措施法》。

    其实质为对于企业的战后赔偿(估算总额为960亿日元),以征收与其金额相同的战时补偿特别税的方法,进行“终结”。所以,收纳了被强掳的中国人的企业,就像“吃饭不给钱”一般任意地获取了国家补偿金。中国人原告的胜诉判决中,在言及到获取国家补偿金的问题时,也有企业承认了其责任。

    关于企业另外要指出的一点,就是在“公司历史”中如何记录强掳的问题。《鹿岛建设一百三十年史》(1971年)中,对于花冈事件没有提到一字一句。另外,西松建设公司的股东对于此问题,回答说“我们坚信本公司决没有过强掳、强制中国人劳动的行为”(2004年6月的董事会议)。在此之后便发生了因不服广岛高法做出的败诉判决而上诉最高法院的事情。德国的奔驰公司,在整理公司历史的过程中确认了曾经强制犹太人劳动的事实,而支付赔偿金2000万马克(北海道报,1988年8月24日)。此举动应成为日本企业学习的榜样。

    如何作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于日本政府与企业来说仍旧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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