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鹿岛强掳中国劳工概要
鹿岛组在次官会议做出决定之后,向花冈服务业点以及其他四个作业点强掳了中国劳工。这些中国人都是鹿岛与华北劳工协会之间签订了协会“供出”、鹿岛“使用”的合同,由鹿岛强制抓到日本到的。
被强掳到花冈的中国人包括以下几批:
第一批 1944年5月8日签约,合同数300人,其中1人在被押往上船地点的途中逃跑(生死不明);船中3人死亡;在日本登陆后送到花冈之前死亡2人。当地集中营(中山寮)接受的人数为294人,于同年8月8日抵中山寮。
第二批 1945年4月15日签约,合同数600人,其中到达乘船地点时减1人(估计为逃跑为死亡),乘船人数为589人。登陆后抵花冈之前死2人。当地接受的人数为587人。同年5月5日抵中山寮。
第三批 本来打算发往玉川营业所的98人(合同为100人,到达乘船地点时减2人),登陆后改变配属地点直接转到花冈营业所。当地接受人数为98人。1945年6月4日抵中山寮。
被抓到花冈营业所的中国人乘船人数为986人,其中418人死亡。年龄最高的67岁,最低的15岁。
时至今日,作为加害者的鹿岛建设公司(原鹿岛组)一起声称其使用的中国劳工是与华北劳工协会有“契约”的“合同工”,并发给了合同“报酬”云云,妄图以使用劳工的合法化为自己的罪责开脱。
那么,真相又是怎样的呢?
据对“花冈事件”幸存者调查,竟没有一个知道所谓“契约”一说,也没有一个人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当了“合同工”,更无人知道从鹿岛组那里得到了多少“报酬”。所谓“合同契约书”,实际上是“战俘、奴隶买卖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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