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讨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个人索赔权、
遣责日本最高法院的错误判决
5月25日上午9时,中华国全律师协会就日本最高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对中国原告提起的要求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企业予以战争受害赔偿的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一事,在北京召开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个人索赔权研讨会,主张日本侵华战争中方受害者的索赔权并没有放弃,并强烈遣责日本最高法院对中国受害者索赔诉讼作出终审错判。
参加研讨会的有中华全国律协的领导、律师、国际关系及法律学者和部分新闻媒体的记者,外交学院吕乃澄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王传丽教授和李居迁教授、康健律师和李力谦律师在会上分别作了专题发言内容详见发言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柳华文研究员提交了书面文章。
与会的法律界人士及国际关系学者认为,中国受害者享有的请求权是以多项国际公约及中日两国国内法为依据,以日本侵华战争的加害事实为基础而成立的,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1972年所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对此没有作出放弃性的规定。
与会人士认为,日本最高法院以《旧金山和约》作为认定中国受害者请求权已放弃的依据是明显不当适用国际条约。众所周知,由于《旧金山和约》对部分战胜国缺失应有的公正,中国政府当时曾予以强烈遣责并至今不予承认和加入,因此该条约对中国没有约束效力。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应当熟知国际法的基本常识,但仍违反常识和原则,适用《旧金山和约》认定中国受害者的请求权已被放弃,这种条约的适用违反了适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会人士还认为,日本最高法院单方面曲解《中日联合声明》文意,在司法审判上犯了任意解释法律的错误,这实际是枉法裁判。与会人士还认为日本最高法院具有正常理解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认知能力,但审理和裁判中国受害者提起的上诉案件时,完全缺失了司法正义之心,枉法作出错判,这反映日本司法界上层对日本国应承担的战争责任缺失认识,对日本国本应向受害者道歉并赔偿的责任缺失认识。与会人士对支持中国受害者起诉的日本国民和日本律师伸出的正义之手和表现的正义精神表示感谢,对日本最高法院错误判决表示遣责,对日本国积极表示要加入联合国安理会担任常任理事国的要求表示质疑,认为日本国尚不具有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所具备的认识能力和责任能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