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日本广岛高等法院就原中国劳工状告西松建设公司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广岛地方法院一审判处原告败诉的判决,改判原告胜诉,勒令被告全额支付被告所要求的损害赔偿2750万日元。
“二战”期间,大批中国劳工被侵华日军绑架到日本,其中一些中国劳工被西松建设公司强迫做苦役,他们的身心因此受到严重伤害。因此,吕学文等三名中国劳工及另外两名劳工的遗属于1998年1月向广岛地方法院提出诉讼,强烈要求西松建设公司谢罪并进行总额为275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
广岛地方法院于去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西松建设公司虽没有参与绑架行为,但参与了将他们强行带到日本,并强迫其做苦役的的行动,应负法律责任。但是,鉴于事件发生的时间已过了民法所规定的赔偿请求权20年“时效”期限,故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在此次二审审判中,广岛高等法院审判长铃木敏之指出强行绑架和强制劳动是严重侵害人权的行为,原告遭受了严重损害,“让被告免于损害赔偿义务是严重违反正义的”,因而“时效”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该判决指出,免除西松建设公司的赔偿义务“严重违反正义”。
目前,原中国劳工在日本提起诉讼案共有11件。此次广岛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是继福冈高等法院判决之后的第二例二审判决,并首次在二审中作出了原告胜诉判决。
这些原中国劳工状告日本企业诉讼案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焦点:
其一,如何计算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时效”?如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时效”应从原中国劳工首次来日就索赔问题与西松建设公司接触的1993年算起,而广岛高等法院则判定应从1986年算起。
其二,应否在此类案件中适用“时效”?2001年7月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和2002年福冈地方法院判决,均判定在此类案件中不应适用“时效”。今年5月的福冈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却改判原告败诉。此次广岛高等法院判决再次判定此类案件中不应适用“时效”。
其三,如果不应适用“时效”,那么究竟应适用何种原则?上述几次原告胜诉的判决均认定,在此类案件中“适用时效是违反正义的”。
目前,受害原中国劳工在日进行诉讼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追诉时效的问题,此次广岛高等法院判中国劳工胜诉,是以“正义”原则驳回了“时效”原则。广岛高等法院的法官这种历史良知,这种敢于面对事实,主持了公平和正义,不让法律成为政治的游戏工具的精神,值得钦佩。这一判决无疑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其他同类诉讼案的各级判决产生重要的案例示范效应。日本法律判决体系为三审制。西松建设公司已向最高法院上诉。日本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将如何反映“正义”原则?世人正拭目以待,如果该案终审能维持二审判决,那将是一个巨大胜利,对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