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日本新泻地方法院作出判决,日本政府和当地一家公司应当向11名二战期间被绑架到日本去做苦役的中国劳工支付总额为8800万日元的赔偿。这是日本法院首次明确认定,日本政府对在二战期间绑架中国劳工做苦役负有责任并须作出赔偿。日本外务省随即发表声明称这一判决很“严重”。

  本案中方代理律师在当天第一时间接受北京日报记者越洋电话采访,评述了这次艰难胜诉的意义???

  1中方律师:首次全面胜诉

  新泻地方法院的宣判是从北京时间26日下午12时30分左右开始的。当天下午4时30分,本报记者接通了身在日本一直处在忙乱中的本案中方代理律师康健的电话。

  仍处在兴奋状态中的康健女士首先表示,这次宣判是继福冈宣判以来,在中国劳工受害案中又一次重大突破。2002年4月26日,日本福冈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命令三井矿山株式会社向15名中国受害劳工原告每人支付1100万日元赔偿,但却以“国家无答责”为由,认为虽然政府和企业共同施行了违法行为,赔偿责任还是仅由企业承担,驳回了公开谢罪和对日本政府的赔偿要求。这一次虽然赔偿数额少了一点,但却是一次全面突破、全面胜诉。新泻当天新出版的报纸已经把这条新闻用很大字号登出来。

  康健说,当地民众和日方友好人士也对这个案子给予了很大关注。日本时间下午1时30分开始宣判,我们提前一个半小时就到了法院门口。日本很多记者都来了,很多“支援会”的群众也来了,日本各地的律师团的人也来了。宣判的法庭很小,旁听席上只有48个座位,但有100多人要求旁听,只好大家抽签,一多半人没有进去,就在法庭门口等结果。媒体记者也不能都进去,也只好抽签。20多个各地来的律师把律师席都坐满了。

  宣判时,法官刚说了几句话,我们一听没有驳回起诉,心里就知道胜了,相互伸起了大拇指。法官平静地说完了判决的要旨,而这个判决的主文有200多页。

  2本次判决突破了几个障碍

  在这次新泻判决之前,中国劳工受害者对日索赔案只有福冈一审判决取得了部分胜利,而在札幌、东京、京都、大阪的很多同类官司都输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秘书长刘涌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过去日本法庭在此类案件中设置的几个主要障碍。

  所谓“国家无答责”,是日本天皇制度下的一条法理,即国家不因国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战后,日本《民法》作了彻底的改变,“国家无答责”这种法理也已被彻底取消了。因此,现在引用“国家无答责”这种法理,是历史的倒退,也是对现实的反动。

  所谓“除斥期间”,是日本的一个法律名词,实际上是一个诉讼时效问题,即只要过去了二十年,针对非法行为请求诉讼的权利就消灭了。但针对“除斥期间”,法律上还有一些除外条件,比如如果遇到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所谓“个人请求权”,日本政府认为中国已放弃了一切战争索赔权利。但中国政府并不认可这一点。中国放弃国家赔偿请求权,并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的赔偿请求权。从国际通行的法理上来讲,国家也无权处分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

  康健介绍说,这次新泻判决把这几个障碍都解决了。尤其是关于“国家无答责”。新泻地方法院认为,“国家无答责”是战前很陈旧的法理,在面对劳工受害这样一种很不人道的事实的时候,再用这种理论,显然是不妥当的。法院判定,日本政府和企业共同施行了不法行为,没有尽到对劳工的安全保护义务。通过一系列详细描述的事实,说明是日本政府把劳工抓过来的,抓来以后,还用警察进行看守,这些都是国家的责任。

  而关于“除斥期间”和“个人请求权”问题,这一次新泻判决也作了突破。

  康健说,这次新泻判决唯一没有支持我们的,是刊登谢罪广告的请求。至于赔偿的8800万日元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怎么分摊没有具体说明。

  3最早原告张文彬表示欣慰

  新泻中国劳工受害者案是在1999年8月由张文彬最早提起诉讼的,此后原告陆续增加到11名,都是当年从山东、河北等地方抓去的劳工。5年多的时间里,法院开了十几次庭,最后终于有了这样一个胜利的结果。张文彬老人现已83岁,因为身体原因,这一次没有亲赴日本,而是由他的儿子张一宪代他去听取了宣判。

  前天中午,本报记者接通了住在长沙的张文彬老人的电话。由于呼吸困难,老人说话很吃力,他说他已经通过在日本的儿子得知了胜诉的消息。  张文彬说,他永远也忘不了1944年4月15日这一天,日本鬼子把他和其他被抓来的中国人一起编队送往日本。“我记得当时我们一共有八九百人,大家都被关在牢里等着送到日本。有人逃走,日本人就用刺刀当着我们面儿把他刺死。”1945年3月,日本人忽然提审张文彬,问他是否认识另外一名革命者,是否是中国政府派来的。虽经泼凉水、坐老虎凳等各种严刑拷打,但张文彬没有承认,之后他被押往广岛监狱,并在那里遭受了原子弹爆炸后的强烈辐射,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张文彬说,当年去新泻的八九百人,活着的已经不多了。经过了这么多年艰难的诉讼,得到这样一个结果,他感到欣慰。

  4新泻判决将产生何种影响

  新泻判决前三天,3月23日上午,在北海道札幌地方法院对另一起中国劳工受害案进行的宣判中,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要求。康健律师表示,札幌的案子肯定要上诉。

  刘涌律师介绍说,目前中国受害劳工已在日本新泻、长野、群马、东京、京都等地提出了二十多起诉讼,所有的结果都是一审结果,而不管输赢如何,官司输的一方都提起了上诉。对于中国劳工受害者赔偿诉讼,日本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这是因为日本和我国一样,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即成文法,在审理案件时,法官按照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独立审判,对以往的案例可以参考,但不作为依据。从这一点上说,此次新泻胜诉并不能决定其他劳工案诉讼的结果。

  但是,以往的案例是会对今后的判决起参考作用的。况且法院在作出一种判决时,一定会对自己的理由作出详细的论述。比如,去年的京都判决就突破了“国家无答责”这一障碍,指出国家权力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对于不人道的不正当行为,不能引用“国家无答责”。虽然京都判决用其它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但在以后的法院判决中,就没有法院再使用“国家无答责”这一项根据了。从这一点看,新泻判决一定会给其它法院以影响。

  特别是,今年5月,福冈案将进行二审判决,而这是此前类似案件中中国劳工唯一部分胜诉的案件,也是率先进入二审判决的一个案件,结果如何非常重要。而新泻胜诉是一个强有力的呼应,来得正是时候。(记者王鸿良)

  中国受害者在日诉讼知多少

  1、花冈劳工诉讼

  11名中国劳工于1995年6月28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企业(鹿岛建设),1997年12月10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

  2、山西“慰安妇”诉讼

  1995年8月7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2001年5月30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

  3、哈尔滨731人体实验、南京大屠杀事件、永安无差别轰炸受害者诉讼  1995年8月7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1999年9月22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但详细认定了加害和受害事实。

  4、山西“慰安妇”诉讼(第二批)

  1996年2月22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2002年3月29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但认定了加害和受害事实。

  5、刘连仁劳工诉讼

  1996年3月25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加害企业已不存在),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令日本政府赔偿刘连仁2000万日元的判决。日本政府不服此判决,同年7月上诉到东京高等法院。

  6、平顶山屠杀幸存者诉讼

  1996年3月25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2002年6月28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但认定了加害和受害事实。

  7、日军遗弃毒气弹、炮弹受害者诉讼(第一批)

  1996年12月9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2003年9月29日,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日本向13名中国受害者赔偿约1.9亿日元。

  8、细菌战受害者诉讼

  1997年8月11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东京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但认定了加害和受害事实。

  9、东京劳工诉讼

  42名中国劳工于1997年8月11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9个加害企业。2003年3月11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

  10、日军遗弃毒气弹、炮弹受害者诉讼(第二批)

  1997年10月16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2003年5月15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

  11、长野劳工诉讼7名中国劳工于1997年12月22日在长野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加害企业。

  12、广岛劳工诉讼

  5名中国劳工于1998年1月16日在广岛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加害企业(西松建设),2003年广岛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

  13、京都劳工诉讼

  6名中国原告于1998年8月14日在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加害企业(日本冶金),2003年1月15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但认定了加害和受害事实,并且在这类诉讼中首次排除了“国家无答责”法理的适用,承认了国家和企业的“共同不法行为责任”。

  14、山西性暴力受害者诉讼

  1998年10月30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但认定了加害和受害事实。

  15、台湾“慰安妇”诉讼

  1999年7月14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16、新泻劳工诉讼

  中国受害劳工张文彬于1999年8月31日在新泻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加害企业。

  17、北海道劳工诉讼

  33名中国受害劳工于1999年9月1日在札幌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5个加害企业。

  18、李秀英名誉损害诉讼

  1999年9月17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南京屠杀大疑问》的作者松村俊夫及该书的出版社“展转社”。2002年5月10日一审胜诉,东京地方法院判被告赔偿李秀英150万日元。2003年4月10日李秀英在东京高等法院二审胜诉,东京高等法院维持地方法院判决。

  19、福冈劳工诉讼

  15名中国劳工于2000年5月10日在福冈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加害企业三井矿山。2002年4月26日福冈地方法院作出判决,令加害企业赔偿每位原告1100万日元,但驳回了对国家的诉讼要求。

  20、新泻劳工诉讼(第二批)

  8名中国劳工于2000年9月12日在新泻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加害企业。

  21、海南岛“慰安妇”诉讼

  2001年7月16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

  22、群马劳工诉讼

  30余名劳工及遗属于2002年5月27日在前桥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加害企业。

  23、福冈劳工诉讼(第二批)

  39名劳工于2003年2月28日在福冈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加害企业。

  24、长崎劳工诉讼

  10名劳工于2003年11月28日在长崎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加害企业
三菱的两家公司。(王茜)(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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