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就侵华日军遗弃毒气和炮弹伤害案作出二审判决,判13名中国原告败诉。中国原告的代理律师团成员、日本律师犀川治就此认为,日本政府直接干涉法院审判的可能性很小,问题出在日本司法保守主义和日本社会右翼的舆论压力影响。他直言,日本法院有勇气承认事实,却没有勇气作出正确的审判

  判决

  东京高等法院7月18日的判决认定,日本军队遗弃在中国的武器分布范围很大,现在仍无法确定具体的地点,因而“对日本方面未提供关于遗弃武器的资料信息与所造成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予认可”;“即使日本向中国方面提供了关于遗弃武器的资料信息,也无法以很高的准确率防止事故的发生”;对其中的炮弹爆炸伤害事件,表示无法确定炮弹是旧日本军队遗留,所以取消了东京地方法院之前作出的由日本政府进行赔偿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此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中国原告方的强烈不满,原告当庭提出抗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东京高法在这份判决中不仅认定了日军在侵华战争结束期间在中国遗弃了大量的化学武器、炮弹,导致战后不断有人因此受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首次以附言的形式,以长达两页的篇幅阐明了日军的这一反人道行为给中国的老百姓造成的严重身体伤害,且日本政府迄今未给中国受害者以任何赔偿。法院在判决附言中呼吁,这种违反社会良知的行径应当受到谴责,且日本政府应当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在整体上和公平上给予受害者经济赔偿和损害救济。

  解读

  中国原告的代理律师团7月18日就东京高等法院作出的前后矛盾的判决发表抗议声明表示,“这是违反常识的极不正当的判决”,并表示将立即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该团日本律师犀川治特地在判决当日赶赴北京对此判决表示抗议。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东京高法能够在附言部分作出的表态是难得的,在日本法院的判决中加上附言的情况也是极为少见的,然而,对于法院的败诉判决,日本律师团将坚持不懈地为中国受害者向日本政府寻求政治和人道的解决。

  对于二审法院的这一自相矛盾的判决不能不引起人们的疑问:是不是日本的法院在针对这种以日本政府为被告的诉讼中,不能独立审判或者说不敢作出对日本政府不利的司法判决?

  对此,犀川治律师表示,日本政府直接干涉法院审判的可能性很小,问题出在日本司法保守主义和日本社会右翼舆论压力的影响。在日本越是高级别的法院就越容易受政府影响,也就越趋于保守。在日本法院看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更多的是应放在政治的和立法的层面解决,司法管辖的权限极为有限。他直言,这是一个勇气和历史观的问题。日本法院既然有勇气承认事实,却没有勇气作出正确的审判。

  犀川治律师介绍,日本社会的气氛对于法院的审判也产生了无形的压力。在日本有一种非常强烈的气氛就是不愿看到日本国家败诉,向外国人给予赔偿。这种氛围不仅影响了法院作出正确的判断,而且在此案二审期间也混淆了视听。

  此案一审法院判决中方当事人胜诉之后,众多日本媒体大肆宣称那些致人损害的化学武器并非是日军留下的,可能是二战期间苏军或是国民党所为的论调。一时间,这些被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在二审中都成为争论的焦点。然而,法官的良知最终令其认定了这些不容争议的事实,但由于种种忌讳和考虑,导致法官最终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背景

  本案的13名中国原告(包括日军化武的受害者和家属)与3起毒气和炮弹伤害事件有关:1974年10月20日,3人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条河流中作业时受到毒气弹泄漏液体伤害,导致了手脚残废等后遗症,其中1人于17年后死亡,其余两人留下后遗症;1982年7月1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工地挖出的毒气罐被打开后,4人受到芥子气伤害,留下残疾;1995年8月29日,黑龙江省双城市一道路工地上发现日军炮弹并发生爆炸,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留下残疾。

  1996年12月9日,上述三起事件中的13人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对受害人及家属每人赔偿2000万日元。2003年9月29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日本政府在处理遗留在华毒气和炮弹问题上态度怠慢,“如果日本政府向中国方面提供了有关资料信息,是可以防止伤害事件发生的”,法院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责令日本政府向中国受害人支付总计1.9亿日元的赔偿金。这是在中国受害者迄今提出的3起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诉讼案中,惟一一起在一审判决中获得胜诉的案例。日本政府对此一审判决不服,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完全推翻了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旧日本军队在中国遗弃了化学武器、炮弹,日本政府应当收集并向中国政府提供有关遗弃化学武器的信息,对遗弃化学武器、炮弹进行收回。但是,即使日本政府这样做了,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侵害的发生。因此,日本政府不能承担责任。(刘爱君、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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