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井礼司律师:"外交保护"在"东瀛惨案"及现实中的意义




(1)大正12年(1923年)11月,日本外务省条约局第三课(山本权兵卫第二次内阁)调查。调查内容是“因内乱及暴动造成的不法行为与国家的责任”

(2)《东京日日新闻》大正13年(1924年)3月19日 奉天特电

  误杀之赔偿  30万日元 支那政府向日本提出要求

(对于像关于作为秘密的外交交涉,一般以传闻形式的特电来报道)

(3)大正13年(1924年)5月27日的日本政府决定

“今年5月27日,在前内阁总理、外务、内务、司法、陆军及大藏大臣裁决的基础上,如附页所示,决定就支那人伤害事件支付赔偿金20万日元。”

(4)外交保护的意义是:当侨居在国外的本国国民受到不当及非法待遇时,使用外交手段进行保护。外交保护的权利,是该国民在本国的以及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因为实施了外交保护权,而使对方国家支付赔偿金的时候,此权利也被理解为归属于国家,个人在国内法未曾规定的情况下,被认为没有接受赔偿金的当然的权利。在国际法上,仅仅出于国家意志而实行的人权保障方面的外交保护,从保护个人权利这一点看来,肯定谈不上充分完善的程序。

(5)综上所叙,当年中国政府行使了外交保护权,而当时的日本政府也进行了认真的应对。那么就国际关系而言,鉴于如此罕见的国际协调的历史,要想让现在的日本政府履行当年的责任——在日本进行对日交涉(外务省)的时候,那么就需要通过运动的强化、扩大,在中国国内进行被害调查的同时呼吁社会舆论的支持、以及因此唤起的各级政府的支援。在以上重要因素之前首先必须考虑的,就是中国政府对现今的“外交保护”原则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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