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追究日本政府作为国家对关东大震灾下中国人被屠杀的责任
(中文译稿)

林伯耀


 



我的主张∶日本政府必须负起作为国家的责任,向受害者谢罪的同时,立刻根据现状修正实行1924年在内阁决定的赔偿方针。

那样的话,应该着重下面的5个事项的实行。

1)把基准的被害者总数应该订正为到现在为止被确认的700多名。

2)过去的日本政府对台湾人原日本兵的赔偿,明年开始被实施的德国的犹太人大屠杀幸存者赔偿等,根据现在的国际基准应该再次算定赔款额。

3)近1世纪的时间,对受害者不但没赔偿和道歉,还不断的掩盖事实,致使受害者及遗族蒙受更深的痛苦的责任。因该加算!

4)为了以史为鉴,向下一代传达这个历史事实,在东京都的适当的地点建设纪念碑,以及建设包含朝鲜人被屠杀的纪念馆。并在教科书等上记载。

5) 与中国方面(政府和民间)共同调查历史的真相及加害和受害的实态并公布其调查的结果。
 
我们应该法律上检讨的事宜:

关于“中国人个人赔偿请求权”

2007年4月27日,在对战时中国人强掳强制劳动的西松建设裁判上告审判决中,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中川了滋裁判长),驳回原告的请求,“极其片面的解释说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已经放弃了包括个人赔偿请求权在内的,在战争中所有的请求权,所以也就无权再申诉裁判”的否定原告方的司法救济上的依据。

对此,2007年4月27日当天,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就日本最高法院就“西松建设”索赔诉讼案做出终审判决事答记者问。

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是着眼于两国人民友好相处做出的政治决断。我们对日本最高法院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对这一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

日本最高法院就《中日联合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我们已要求日本政府认真对待中方关切,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强征和奴役中国人民,是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犯下的严重罪行,也是迄今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现实的重大人权问题。中方已要求日方,以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1923年的事情,是不是也能包括在《中日联合声明》内?这也是要检讨。
  
关于“时效除斥”∶

广岛高级法院在中国人强掳·强制劳动的西松建设上的审判上, 2004年7月9日,推翻1审判决,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在这个判决上,承认“是日本政府的国策和企业追求利润的结果”强掳·强制劳动的事实,认定是非法行为和违反了安全考虑义务。并且,虽然认可了关于非法行为的除斥(损失赔偿的请求权有20年的时效),但是排除了关于安全考虑义务的违反时效的适用。判决,因为“强掳?强制劳动本身就是最显著的人权迫害,本案受害者经受了重大的受害,而且回国后被由强制劳动时的事故留下的后遗症和疾病等而痛苦终生,长期间的被迫承受各种各样的痛苦”,“ (被告)时效的主张违犯正义。原告也不能说一直长居在权利上面”所以命令支付给每人550万日元的损失赔偿,这个判决部分在上述的最高法院判决中也认可了。

关于“国家無答責(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和国家赔偿法”的关系∶

所谓的国家無答責(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也被称作是国家無答責的原理,根据大日本帝国宪法,官吏(含軍人、警察)只对天皇承担责任,相当于公权的使用的行为即使是对市民造成伤害,国家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

2005年6月23日。在刘连仁诉讼的东京高等法院重审判决「拿出在国家赔偿法第6条中规定的「互相保证」的规定,从日本的国家赔偿法制定以后,到刘连仁先生在北海道的山中被发现的1958年2月9日的期间,在中国也存在「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也没有「互相保证」,否定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驳回请求。

○当时的日本政府,知道中国人屠杀的事实,认识到国际法上也违法,政府是有责任的。并且承认有赔偿的义务,实际上在内阁已经承认了赔偿。

日本政府的条约局,在大正12年(1923年)11月,已经有「国际法上的原则及实例调查」为题的,讨论国家的责任有无的详细报告。在这里,关于「国家無答責(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完全没有被提及。

其报告书是条约局第三课作成的,提交给条约局长「在此番的震灾之际发生的关于支那人的误杀事件,由内乱和暴动而造成的非法行为,关于国家的责任,根据国际法上的原则以及进行实例调查。主要部分附录收载,请垂览」的详细的报告书。在那其中,列举出各国的11事例之后,得出下述的结论

「(四)暴动的行为,特别是对于一般的外国人或是特定国籍的外国人、因他是外国人就对他施以暴行的场合,其官宦有义务保护在其领域内的外国人的身体财产安全,所以推定国家有赔偿责任

(五)官宦做出违反道德正义的行为或是明白违反正义,确没有做出相应的行动,或是对外国人施以不当行为的场合,对于国家来说都是应该负责任的」

(灾难及赔偿损失关系杂件 附录 关东地区震灾之事 第5卷)(外交资料馆收藏)

(出处∶今井清一监修 仁木富美子编  史料集「关东大震灾下的中国人屠杀事件」p773~785)

其结果,中国方面的要求((1)加害犯人的检举严重处罚和公布, 2) 向遗族的补偿,3)在日中国人的安全的保证),在日本政府内部,不能处罚负责人,不过决定用通过支付赔偿费20万日元的形式。从7月22日的当时的外务大臣松井庆四郎,发给驻在中国的芳泽公使的协议文件中,有「今年5月27日,在前内阁总理(笔者注∶清浦奎吾内阁总理),外交、内务、司法、陆军及大藏各大臣裁决,决定对支那人伤害事件给予慰藉费二十万日元的责任支出,要求「在支那公使馆」与支那方面尝试商议…尽快尽力解决」的指示。

其附属资料中作为(参考),有「误杀事件受害分类」的项目

(甲) 生命身体上的被害

(加害者是日本人一事已经明确)  (加害者不明者)   (合计)

   死者   386           51     437

     负伤者   70           7       77

     不明者   12         34      46

     合计   468         92     560

(乙) 财产上的被害

 中币        703元40

  日币       6578日元70

  英镑         30磅

  日薪            10磅(?)

  还有未回收的押金650元                    合计  约八千三百


还有,作为「误杀事件抚恤金方案」,出示甲乙丙的方案有下述的记载

 在“特别给王希天抚恤金1万元甲案”中

     王希天                                1万

     财产受害                              8千

     受害者总数5百60人一人3百日元       16万8千

     共计                                  18万6千

 (灾难及赔偿损失关系杂件  关东地区震灾关系 「大岛町事件其他支那人杀伤事件」)(外交资料馆收藏)

 (出处∶今井清一 监修 仁木富美子 编  史料集「关东大震灾下的中国人屠杀事件」p8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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