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五年六月??七月
(1)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 (二)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此函
何应钦阁下: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应钦复函(1933年7月6日)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